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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2013/02/18 15:01:04瀏覽174|回應0|推薦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
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200540160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
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法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分
           之下列重大裁罰措施,本會應予公布:
           一、未依限期補足資本者。
           二、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受僱
               人職務。
           三、停止股東會、董 (理) 事或監察人 (監事) 全部或部分職權。
           四、命令停止、禁止、變更、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五、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限制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約額。
           六、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七、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八、其他重大裁罰措施。

第 3 條    本會依前條公布重大裁罰措施之內容,應包括裁罰時間、受裁罰之對象、
           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第 4 條    本會依第二條應公布之重大裁罰措施,應於處分書發文日當日公布於本會
           網站。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處分書發文日之次一營業日公布。

第 5 條    本會依第二條所公布之重大裁罰措施,如經本會變更其內容,應依第三條
           及前條規定公布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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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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