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事業單位的切割線?
2019/11/22 16:46:46瀏覽496|回應0|推薦0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事業單位的切割線?

我仔細看過了,這能行得通嗎?

原因是什麼?薪資太低,勞動只好「兼差」。或者,勞方不想受工時束縛,成為「非典型勞工」。

原因是什麼?正職勞工保護太多,資方成本付不起時,變相投機企圖產生新的勞資關係……

但這還是用舊思維在想新經濟!用典型勞工的思維想解決非典型勞工的問題?

近期外送員車禍的事件,主要關鍵仍在成本,外送員每小時工時必須要賺足他的「直接獲利」與「平台成本」,『快』,成為必要風險﹗再加上使用工具便捷性外的操作習性,違規會讓他即使是正職勞工也不一定得到職災補償,這個制規者想過沒?

因為罹災者,若有闖紅燈等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所規定的行為,俗稱『九不賠條款』,這些正是外送員最常卡關的關鍵,即納入勞保,亦沒有保障……除非是你被撞……被撞本應該是肇事者負責賠償來著,訂此原則有幫忙嗎?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超速、跨越對向車道的行為,

平台商只是多把勞健保成本再加上去,若無法轉嫁給消費者,加車速或得多加10KM/H,那風險不是再增加?

法令改到最後,個案套回去,有解決問題嗎?

客倌!自己想看看。


勞動部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協助事業單位確切認知勞動契約,避免損及勞工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108-11-19

勞動部今(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明定勞動契約認定之標準,同時併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詳列25項檢核事項。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切勿認為與勞工簽訂書面承攬或其他非勞動契約,即不需要遵守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造成違法情事,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讓事業單位與受僱勞工之間對雙方法律關係能更明確認知,經蒐集歸納各級民事、行政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機關函釋後,草擬「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認定指導原則」,再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會商後認為,勞資之間除承攬關係外,尚有其他勞務關係類型可為雇主責任之脫免,故改以勞動契約的要素與方法,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其適用範圍更加完整,避免業者日後進行脫法行為。未來,這項指導原則除提供勞資雙方可自行檢視外,各地方政府及勞動檢查單位也可更快速有效對爭議個案釐清契約關係,維護勞工的勞動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不論從「大法官第740號解釋」或法院實務判決,均認為勞動契約之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的高低做實質認定。因此,指導原則對於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逐一舉出具體判斷要素。其中,(一)人格從屬性,是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勞工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8項要素進行判斷;(二)經濟從屬性,是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5項要素進行判斷;(三)組織從屬性,是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

 

勞動部補充說明,為讓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便於判斷勞動契約之從屬性,又依指導原則各項從屬性之要素,訂定「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共25項檢核事項;如有符合任一事項,即代表該項目有從屬性之特徵,勾選符合的項目越多,越可合理推論該契約趨近於勞動契約,但仍然需視整體契約內容,及事實上勞務提供受事業單位拘束的程度來做綜合判斷。

 

最後,勞動部強調,勞工與事業單位間雖得本於契約自由,約定勞務契約類型,但法院或行政機關絕不會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仍得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是否為勞動契約。勞動部呼籲,目前與勞工簽訂個人勞務契約的事業單位,應立即自行檢視,並依法辦理。勞動部也已通知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及勞檢機關,後續確實依法認定,以維勞工權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13102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