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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法
2013/04/01 10:32:10瀏覽168|回應0|推薦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39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97  條條文


第 197 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
           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
           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77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54  條條文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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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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