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 10200510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49-2 條條文
第 14 條 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第 49-2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
、興櫃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得依註冊地國法令
規定辦理。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規
定者,其召集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
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不受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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