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適用情形如下:
(一) 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除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資產負債表項下有關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項目11-2、11-3,暨附註及附表項下之項目4有關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司得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係自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一百零二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申報一百零四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除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資產負債表項下有關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項目11-2及11-3,係自申報一百零三年第二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一百零二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三、本會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九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曾銘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請參照PDF檔)
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請參照PDF檔)
財務報告目錄(請參照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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