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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014/07/24 10:19:23瀏覽325|回應0|推薦1

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為配合我國將於104年全面升級採用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並配合國內目前實施IFRS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管會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全案共計修正22條,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
修正重點如下:
 
項次
2010年版規定
2013年版規定
影響說明
1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可採一次認列或分期認列,且僅得轉入保留盈餘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僅得採一次認列,可轉入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
企業應審慎評估選擇會計政策並一致採用。
影響保留盈餘但權益相同。
2
聯合協議區分為「聯合控制營運」、「聯合控制資產」、「合資」
聯合協議區分為「聯合營運」或「合資」。
企業須依公報規定判斷協議之類型,可能影響資產、負債及損益之認列。
3
合資權益得採比例合併法或權益法
合資權益僅得採權益法
原採比例合併法者須調整為權益法,影響資產、負債及損益之認列。
4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屬企業信用風險所產生者,應附註揭露。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但屬企業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須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將影響損益之認列,公允價值變動屬企業信用風險所產生者,如為利益將不能分配。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133
( 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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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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