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修正公司法條文
2012/01/02 13:29:03瀏覽126|回應0|推薦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49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98 條條文


第 198 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599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