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類別 |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
---|
主題 |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
---|
內容 |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雇主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100年1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員工甲薪資所得25,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7,880*1.5=26,820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25,000*6%=1,500元,並應於1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註: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
承前例A公司另於同月21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乙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26,820元)以上),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30,000*18%=5,400元,並應於1月30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同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1月31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本局呼籲: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請扣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稅款而遭受處罰。
|
---|
日期 | 2011/3/15 |
---|
發佈單位 | 審二科 |
---|
聯絡人 | 張尹 |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431 |
---|
主題 | 財政稅務 - 510 |
---|
施政 | 國稅 - 452 |
---|
服務 | 其他 - IZ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