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2011/01/06 09:55:24瀏覽494|回應0|推薦0
主  題: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更新日期:201101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三科
聯 絡 人:陳宇治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497

內  容:

  本局表示,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頒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事」,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莫用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掌握,亦請一併提出。

  本局指出,依作業要點規定,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可以不予處理,因此稽徵機關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未提供具體證據或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時,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則免議存查。

  本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且違章情節具備前揭內容資料者,歡迎提出檢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徵訖之罰鍰20%提撥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惟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報章雜誌、媒體等公開之資料提出檢舉,以免無法有效防杜逃漏,又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4768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