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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1 09:57:20瀏覽331|回應1|推薦1 | |
今年首度要申報海外所得,如台商99年度在台灣有戶籍且回國1天,或者外國人士在台灣居住逾183天,海外所得超過門檻標準者,須申報台灣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的海外所得稅。
國稅局把有戶籍且回台灣居住1天以上就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故如果台商有戶籍,但99年度整年都沒有入境的紀錄,就不必申報海外所得。 所謂海外所得的門檻標準是指全戶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且全部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才需要海外申報。 至於台商大本營的大陸來源所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來就是台灣綜合所得稅的稅基,以前就要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故不是海外所得稅基。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則屬於海外所得。 來台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士如果99年度在台工作居留滿183天,就屬台灣的稅務居民,其在母國或海外所得也要申報。 海外所得也是比照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分為10類,並可用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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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