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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應否課稅 ?
2011/03/16 08: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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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類別
稅務新聞-遺產及贈與稅
主題
夫妻離婚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應否課稅 ?
內容
本局表示,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如贍養費),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倘夫妻為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約定,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日期
2011/3/14
發佈單位
審三科
聯絡人
李秋萍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483
主題
財政稅務 - 510
施政
國稅 - 452
服務
其他 - I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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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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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498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