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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08:57:57瀏覽288|回應0|推薦1 |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訂定發布,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 一、增訂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應收取規費之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檢討現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申請各項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之審查費,並參考物價指數、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因素修正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訂定新化學物質之低關切聚合物質資料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依化學物質資料各種登錄項目,考量其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成本,分別訂定審查費收費標準。另為減輕中小企業經營負擔,登錄人之資格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之中小企業者,其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僅收取該項目審查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另登錄人同時申請新化學物質登錄文件展延及變更時,僅依其中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審查費。(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訂定登錄人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之登錄資料保密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訂核發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文件之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增訂配合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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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