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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費公聽會會議記錄
2015/01/07 15:40:19瀏覽563|回應0|推薦3

引用文章水污費要收錢了,先收工業,下一次就是民眾…

環保署繼12/8開了第一次公聽會後,復在北中南區分別召開共三場次公聽會,各團體、官員討論不斷,環保署立場似乎底定,以2月份開徵為前題,將先前會議爭議性問題都先行放下。

但是徵收的水污費已與水污費徵收的原意已大不相同了?﹗主要用意是「透過徵收水污費來產生污水主動再處理的利機」,非單純的增加『專款專用』的稅收,這對環境沒有正面有效的幫助。

筆者認為目前真正有效的防制方式是「查察非法排放」及「建設污水下水道」,但依據主管機關卸責的態度,以消極收水污費的方式作業,既可交待環保團體又可增加主管機關可動支的資金,何樂而不為?誰理初衷?﹗

會議記錄摘錄如下︰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研商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031218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二、開會地點:本署4樓第5會議室

三、主席:張莉珣簡任技正                  記錄:陳薏涵

四、出席(列)單位及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水保處報告:(略)

七、會議意見:

(一)內政部營建署

1. 公共污水處理廠是否能排除於收費對象之外?

2. 下雨天水量爆量是否能用平均日水量計算?

3. 緊急排放的水量是否能以平均水質計算?

4. 處理河川截流或水肥會影響放流水質水量,是否能另作考量?

(二)經濟部工業局

1. 本次  大署新增第14條針對「規定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之對象進行收費,然逕流廢水之來源係為雨水所造成,業者是否需收集處理係依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業者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已投入相當成本,且逕流廢水並非工廠製程活動所產生,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費污染者付費精神,尚請  大署慎思。

2. 有關本草案第6條所新增之第3項略以「…前項對象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已登載不含該款徵收項目者,…」,建請 大署酌修文字為「前項對象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未』登載該款徵收項目者,…」以符合目前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正面表列之撰寫方式,避免未來執法爭議。

(三)臺北市政府

1.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基於配合環保政策,改善河川水質,故代為處理截流污水,另設置礫間曝氣處理設施亦為處理雨水下水道排水,建議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時,排除截流污水量,另礫間曝氣設施是否屬開徵使用費對象?基於其處理來源無明確對象,建議免徵。

2. 臺北市辦理用戶接管遇有用戶因技術障礙或住戶不願配合改管時,會有部分接管情形,因此僅就接入部分污水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其餘部分仍污染環境,建議大署仍應就其未納管部分徵收水污費(排除絕對無克服方案者)以利環保單位與下水道單位合作,促使用戶配合將污水全數納管。

(四)本署環境檢驗所

1. 有關第6條第2項修訂條文「排放之廢(污)水,或該等項目低於偵測極限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繳納該項目當期之水污染防治費,並自下一期起得免再申報該項目」,其中因偵測極限,涉及管制項目及使用之檢測方法 (例如:重金屬檢測可使用火焰式原子吸收光譜儀(AA)、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儀(ICP-AES)或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ICP/MS,偵測極限會明顯不同)等因素,即使檢測皆符合各公告檢測方法規定,仍會導致不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針對該項目所測得之偵測極限會有差異,也就可能出現2家同為合格檢測機構於檢測同一件遠低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樣品時,可能有1家檢測機構出示N.D(低於其方法偵測極限,不用繳交水污費,且下一期得免申報該項目),另1家檢測機構偵測極限因較低,故有出示濃度值,若該值高於放流水標準5%,仍要繳交水污費(不適用辦法第6條及第20條免繳水污費之規定,僅適用第9條規定之優惠費額)。故建議可參考空污費收費方式,即考量訂定各項目徵收下限值(濃度或排放總量)做為免繳水污費依據,此值可參考多數檢測單位之偵測極限值,避免逐年或不同檢測單位之變異。

(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 5條第1項第1款建議修正為「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費額=∑ [ C放流水C取用水 × 公告費率 ] i × 排放水量」

   (一)i: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四)C放流水:放流水濃度值

   (五)C取用水:原水背景濃度值。

1)如FGD採海水脫硫法,其放流水水質已包含進流海水中所含有之CODSS等物質濃度,僅檢測後端排放廢水濃度測值並非全由發電廠所產生,全額徵收有失偏頗。以林口電廠海水脫硫新機組試算水污費為例:假設完全不接觸任何設備情況,經由管線「直進直出」,以目前海水水質及設計水量估計,單一機組為37,129,477/年,待1083機組全數運轉後,預計繳交3×37,129,477=111,388,432/年。這些污染物都非本公司所產生,卻需繳交如此昂貴費用,十分不合理。

2)經濟部水利署於本年初積極推動「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鼓勵企業界使用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都市再生水,基於節水之目標下,故該等企業界即表達繳費應如何扣除原水之污染排放值。

3)建請參考環保署99927日召開之「水污費費額扣除海水背景值作業方式(草案)研商會議」簡報,該簡報中之費額公式較為合理,計算排放濃度時,應設計扣除海水背景值。建議修正為「費額=∑ [ C放流水C取用水 × 公告費率 ] i × 排放水量」。

2. 14條建議增修「開徵日為自發布日起六個月後申報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1)依據第6條第2項中提及「…不使用且不產出該等項目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繳納防治費…」,由於第一年起除畜牧業外,仍有各行各業之事業單位需要申報繳交費用,其申報之檢測機構是否有足夠的胃納。

2)另考量開徵日前廠商可能未有徵收項目之檢測資料,且應給檢測機構適當之緩衝期限,以申辦取得合格檢測項目認證之時間。如開徵日為10411日,則104131日前繳交103下半年水污費,但若廠商於103年並無檢測數據,則無法計算。

3. 給予事業單位有緩衝期及預備期,以為事業因應準備相關資料所用。

1)第6條第2項條文所提之證明文件,已牽涉到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變更,許可證之變更需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非短時間可以完成,故建議本法之執行回歸既有法令,配合水污法修正同步,以避免法規之相互矛盾。

2)當本法施行後,所有事業均需找檢測公司進行檢測,目前檢測公司業務繁忙,短時間內恐無法因應配合事業單位進行採樣檢測,且事業單位亦需時間自我評估及文件撰寫,為避免文件之準備不夠完整,故建議延長緩衝期以利事業單位之作業。

4. 請增訂節水/排水量改善之優惠措施

1)本次修法, 大署給予水質優惠以鼓勵水質改善,用心良善,肯定產業的努力,建議增訂條款對於節水/排水量改善之績優事業給予優惠鼓勵措施。

2)我國面臨缺水危機,省水節能皆為重大國家政策,期 大署予以鼓勵節水措施,則水資源除了質的改善,亦會有量的降低。

5. 建議給予特定業別申報項目之緩衝期間。

1)核能電廠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的規定,係委託行政院核能研究所檢測,核研所實驗室分析認證項目沒有氰化物及砷,無法委託一般民間檢測業者檢測,未來計算水污費,需待核能研究所取得該等項目之認證,才可執行。

(六)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處

1. 6條第3項,感謝環保署考量核能發電廠污水無業者可以檢測部分重金屬項目,因此無法證明事業廢水不含重金屬之事實。惟目前許可證為「正面列表」需檢測污染種類,並未登載「不含」徵收項目,是否可在wording上再明確一些。如「前項對項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不含該款…」。

(七)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

1. 5條家戶之水污費,若有數間房子,其有使用自來水及未使用自來水者,或一間房子但自來水及非自來水皆使用者,如何收費?是否有二次收費之疑慮?

2. 5條事業水污費費額引用海水脫硫者,應扣除背景值。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 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因海水本身所含有之CODSS、重金屬等並非事業所產生,試想假若未來徵收水溫之水污費,若以實測值徵收,等於以零度為背景,故水污費應針對事業端產生之污染物徵收水污費,因此水污費應扣除海水背景值,建議依環保署於99927日召開「水污費費額扣除海水背景值作業方式草案研商會議」,修正為費額=Σ[(放流水-背景水源)水質*排放水量]

3. 9條優惠方式對於大於或未逾某數,如大於60%或未逾60%,何者包含60

4. 11條當期定檢申報或水質檢測最大值計算,建議因水污費為每半年繳費一次,而定檢申報中檢測頻率可分為3612個月檢測一次,因此建議水污費費額=Σ[每次檢測值*季(或半年)排放量] ,或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中,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以最近三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應以每季申報截止日前一年內之最近一次檢測結果及其他最近二次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因此單以一次檢測值即計算半年排放量,其代表性不足,建議比照前述以前三次之加權計算排放量。

5. 11條申報檢測值小於主管機關達20%以上,於電廠廢水分為平日運轉或大修時期產生之廢水,其處理程序係將大修期高濃度廢水前處理後併入低濃度廢水處理程序,因此高濃度廢水已增加處理程序,但二股廢水水質差異極大,故處理後放流水雖皆符合放流水標準,但差異仍大於20%以上。主管機關查核時,廢水若非同一股廢水源且非同時期產出,差異極可能大於20%;對於20%的意義,不是為了查核每股廢水的檢測準確度?且許可證上已列入各股廢水水質,因此建議:以許可證登載水質作為比較。此外空污排放量計算方法採最近三次檢測推估排放量,亦因ㄧ次檢測代表性不足所致,建議:主管機關查核廢水水質,以歷次申報檢測最高值作為比較。若廢水處理越好,因放流水質數值越小,差異越容易超過20%,不利於水污染之防治。

6. 11 水質計算因可採計算方式除監測外有二種,但須徵收水質含CODSS 等共10種,是否不同水質可採不同計算方式?

7. 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期排放水量依申報繳費當期前一年全國該業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百分之五十之每日最大排放量平均值計算,但主管機關之查核量高於該平均值者,以查核量計算:(一)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二)水質、水量資料申報不實。(三)未依貯留許可核准事項運作而傾倒或棄置廢污水。(四)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同一業別,其製程及生產量不盡相同,若以前50%平均值計算,可能已超過該公司的財力規模;且違反水污法已有其相對應之罰則及罰鍰,有一罪二罰之疑慮。

8. 13條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之日平均水量計算。非連續式操作或非每日運轉,若利用停止運轉期間校正,建議申報時檢具證明文件或使用許可核備備用流量計或因校正期間本就需發文報備,於發文時核備未運作等等。

9. 1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日數以一百八十日計算,其運作日數未達一百八十日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該未運作之日數。檢具證明文件及認定的時機為何?如申報時同時檢附證明文件或申報前須檢具證明文件經認定完成方才申報,但此方式可能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另操作紀錄算證明文件嗎?

10. 13條流量計未定期校正或未能正確計量請提供未能正確計量準則。

11. 13條申報日數以180日計算係選用許可計算流量嗎?若選擇使用累計型流量計計量者,如何以180日計算水污費。

12. 14 逕流廢水水質水量計算方式為何與事業廢水部分不同?水質計算採平均值,建議同第十二條建議或採加權平均。排放次數之累加總水量,為何要排放次數?查核20%,建議以歷次檢測最高值比較。僅需採沉沙處理逕流廢水者是否需繳交水污費,若需繳交,其水質水量如何計算?

13. 小於放流水標準5%者,免繳水污費,有包含等於5%嗎?

14. 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因預估水污費每年數億至數十億元,建議自發布日後二年實施,以申請預算。

15. 建議環保署於草案公告時,在網路提供試算及各計算方式範例檔。

(八)臺灣區玻璃工會同業公會

1. 查該辦法前於環保署103128日公聽會已表達意見,並於103129日台區玻業字第14-118號函簡送環保署參處在案,本次第2場公聽會,仍請環保署參處該等意見。

2. 有關公聽會書面資料所列之產業影響評估,僅將國外之收費標準予以列述,並未就各國產業與我國產業之環境及對我國產業競爭力、市場、替代政策等各項層面,與政府相關機關作總體評估,再予訂定最適之條文草案,避免政府內部尚未形成共識,政策產生扞格,不但未來推動阻力增加,徒增民怨外,更對政府威信產生斲傷。

3. 本辦法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4項訂定,自95817日公告後,迄今尚未全面施行,應有其時空及政策考量,本次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已將前述考量因素釐清,建議予以說明。

4. 由於國內玻璃業正值景氣蕭條,任何新措施,均將導致產業必須面臨極大變革,環保署於擬訂本法修正草案時,建請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辦理。

5. 查國內玻璃業者均屬已設立3040年以上之既存廠商,建議考量衡酌我國實情,規劃分期施行,建立緩衝期,以達到預期目標避免產生對政府政策不確定之風險。且環保署現階段對於空氣、溫室氣體、土壤、廢棄物清除等費率均在修法開始徵收或增加徵收費率,導致產業已難經營,加以各級縣市政府之單行執法標準不一,更使產業面臨雪上加霜之窘境,建請環保機關於制訂相關法規時,宜於政府機關內部之橫向聯繫先做溝通,相關政策之推動進行先期之可行性分析,減少政策推動可能產生難以臆測的困擾。

6. 有關附表徵收項目中之化學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COD)徵收費率為新臺幣12.5/公斤,惟實際之排放水中各種有機物進行化學氧化反應之難易度不同,因此COD僅只表是在規定條件下,排放水中可被氧化物質的需氧量的總和。當前測定化學需氧量常用的方法有高錳酸鉀和重鉻酸鉀法,前者用於測定較清靜之水樣,後者用於污染嚴重之水樣,同一水樣採用上述兩種方法測定之結果不同,易產生爭議,爰此建議宜將費率由12.5/公斤降二分之一較為合理。

(九)台灣區絲綢印染整理工業同業公會

1. 事業主為善盡企業責任已投入龐大成本在處理廢水之藥劑、操作及設備維護上,以達到國家放流水排放標準,實不宜再針對工廠重複課徵水污費,如執意徵收,如此將是對事業單位的三重懲罰(購置維護設備及每日處理費、罰責、水污費)。

2. 依據環保署環境品質資料倉儲系統網站之統計資料,我國河川污染以生活污水占58%、工業廢水24%,而畜牧業18%。由此可見臺灣河川污染應優先處理生活污水,不應先針對工業廢水貿然徵收水污費,尤其大企業原已投資可觀的污水處理設備,具有污水處理能力,率先向大企業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並不合理。

3. 我國主要競爭對手國如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均未徵收水污費,我國若貿然開徵將增加產業負擔並降低產業競爭力。

4. 我國事業水污染防治管制嚴格,且排放標準在世界上已屬嚴格,企業多已投資鉅額進行廢水處理與污染防治;再加上近年油電雙漲產業經營成本節節上升,染助劑價格也上漲三倍、紡織污泥清運價格亦上漲且無處可去,在如此艱困的經營環境,實不宜再開徵水污費,否則將造成企業關廠歇業、員工失業、政稅收減少等三輸局面。

(十)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

1. 6條「低於偵測極限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繳納該項目…」,在102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4條,已有許多地方主管機關以公文型式核備事業准予免檢測項目,但事業許可文件仍未變更需求,是否同意以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公文作為104年開徵之後的第6條檢具證明文件。

(十一)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

1. 針對簡報第6頁「取用再生水或其他特殊水源,扣除原水背景濃度值之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個案認定。」由於個案認定的方式、時機、審核的原則,審核的標準皆未訂,後續將造成學者與主管機關的困擾。建議仍應將扣除原水(海水)背景值明訂於法規條文內,以避免後續之紛爭。

(十二)台灣醫院協會

1. 本會仍建議 貴署應排除醫療機構為徵收對象:

1)依據立法院預算決議,係針對工業優先徵收水污費,醫療機構非其所謂工業範圍,不宜擴張解釋,強為羅致。

2)針對第6條加徵收項目,醫療機構除醫院設有實驗室、研究室者外,上開化學物質產生極微,無甚實益。

2. 如 貴署仍認有納入之必要,亦請:

1)將自來水質標準允許的合理化學物質成分予以扣除,再予計算徵收費用。

2)針對第16條文件,提供相關範例供事業單位參考。

(十三)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1. 污染者付費乃為天經地義之事,為水質安全,贊成工業徵收水污費。

2. 第十六條,家戶徵收應比照台北市已設污水下水道才徵收,其他城市尚未完成污水下水道者,不宜貿然徵收,否則讓縣市政府認為污水下水道未完成,但是環保署已徵收了,主政者更不必建設污水下水道,得過且過。

3. 應加重罰則對未經許可排放污水業者,第十條不應刪除(未經許可排放污水)。

4. 科學園區或工業區與臨近工業共用排水專管,應釐清重金屬排放歸屬何單位,否則互相推諉下徵不到水污費。(如台中精機&中科)

5. 建議工業使用回收水,海淡廠。應於進廠區即檢測水質,至製程使用過後,所排出廢水再檢測,即能比對。

6. 再次重聲明,水污費須確實落實於水污染防治,為糧食安全,真正實施灌排分離。水污基金勿淪落為公關、廟會、開路用途。

(十四)看守台灣協會

1. 11條:對於程序違規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繳費,資料欠缺或不符規定,且未能限期補正者),建議排放水質以放流水標準最大值計;對於惡性違法者(未經許可稀釋、繞流排放及情節重大之情形如水質/水量申報不實,未依貯留許可核准事項運作而傾倒或棄置及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者),由於其排放水質可能遠高於放流水標準,且有時很難查核,故若只用放流水標準最大值來計算其水質,有縱容犯罪之虞,故建議應以放流水標準3~5倍來計算其違法排放期間之水質。

八、結論:

各界意見本署均會充分納入考量,開徵初期朝向最小衝擊,簡化程序之原則進行收費規劃

九、散會:(下午430分)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研商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31219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

二、地點:本署環境督察總隊8樓第1會議室

三、主席:張莉珣簡任技正                  記錄:陳薏涵

四、出席(列)單位及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水保處報告:(略)

七、會議意見: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1. 11條第2款「水質檢測」建議訂明為核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避免發生申報爭議。

2. 公告施行日,配合預算編列或行政因應,建議給予緩衝期。

(二)彰化縣政府

1. 4條第3款第4目,家戶建議修正為「公共污水下水道未到達之家戶」,避免民眾誤解,雙重收費。因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之住戶,收取污水處理費,容易使民眾誤解生活污水接到公共污水下水道,還得繳污水處理費,造成政府推動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困難。

(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1. 放流水如供其他產業或單位再生使用之水量,建議第13條排放水量計算應予以扣除,以避免重複徵收,進而降低使用再生水之意願。

(四)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

1. 6條建議

1)「三、開徵第2年起鉛、鎳、銅等進行水污費徵收」。

2)刪除第2項全部條文,因為審查的機制已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進行審查,本條文為執行細節,不需納入條文中。

3)第3項條文修正為「前項對象已納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依該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進行徵收」。

2. 11條建議

1)第1項第2款條文修正為「以申報繳費當期之定檢申報或水質檢測值平均值計算」。

2)第2項條文增加「使用再生水、海水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者」除外。

3. 11條第1項第2款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質,以申報繳費當期之定檢申報或水質檢測值最大值計算。事業單位若每3個月需定檢申報,與水污費申報繳納週期6個月不同,水污費申報繳費應以定檢申報各期水質乘以水量加總計算。

4. 以海水、回收水或其他非自來水為水源者,可扣除原水之背景值,以污染物濃度增量計費,以符合污染者付費及獎勵廢水回收。

5. 6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項目,以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項目為依據,刪除第2項,第3項改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未登載項目,不需申報繳納。

(五)台電公司通霄發電廠

1. 對於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重金屬徵收項目,由於本廠過去僅依發電業必檢測項目(pHTempSSCODBOD)做檢測及申報,並無重金屬檢測之相關資料,若貿然於103年開始實施收費,對業者並不公平,建議草案條文修訂為重金屬收費項目從第2年開始徵收,業者才有充分時間重新調查及檢測放流水中近於N.D的重金屬成分,以瞭解目前放流水實際狀況及公平真實的繳交水污費。

2. 103年本廠依法無需檢測重金屬項目,若無檢測依規定需以排放標準值90%繳交水污費,本廠無重金屬檢測資料原因係過去檢測結果皆在N.D或極微量,與90%標準排放值相差甚大,因此建議重金屬徵收項目於第2年起徵收或改以較合理方式徵收水污費。

(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1. 港區無污水下水道系統,中大型事業(工廠)有廢水處理廠,極大部分業者仍屬小型,與港區各政府機關一樣,產生類似公共場所之生活污水,其在本辦法中究屬何類別與徵收與否(或方式),請釋明!

(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1. 為簡化及有效執行重金屬徵收項目,本法第6條之重金屬種類及項目,建議依各行業別及許可證登載之重金屬項目進行徵收,減少業者再確認重金屬項目之行政作業時間。

2. 11

1)取用再生水或其他特殊水源,建議扣除原水背景濃度直接列入條文內,避免個案認定程序,減少爭議。如放流水經處理後,其水質優於原水背景濃度者,是否此項目免收?

2)查核檢驗值不能作為業者申報水污費計算修正依據。因查核時檢驗值如偏高(或超限)會受水污法罰款,不能再以此高值修改水污費計算方式,否則有一罪兩罰現象。

3)高鹵廢水中CODSS檢測結果誤差值大,易導致申報值與查核值差異超過20%,此類高鹵廢水法條內容應考量,避免爭議。

(八)台灣區表面處理工業同業公會

1. 台中地區水利局已經開徵排注許可及排入水量之使用費,是否與環保署水污費徵收重複,將增加業者負擔。

2. 水污費徵收其他管制措施、配套措施是否已經完整,另申報、管理之計費等辦法是否合理?

3. 建議灌排分離之基礎建設、下水道建設達一定比例後再行徵收。

4. 建議重金屬徵收回歸至第4年再行徵收,讓業者有時間及空間規劃提升廢污水處理效率、降低排放濃度及回收再利用等措施。

5. 針對第6條最新修正內容,「前項許可證,已登載不含該款之水污費」,因許可證僅登載製程及操作程序中所產出項目,並無明確登載不含之項目,爰建議是否可明確制定為依水污染防治許可明載之項目,且該等項目才須收費。

6. 水污費之費率訂定並無依行業別區分,但放流水標準有分行業別,建議費率是否可按照行業別之污染特性訂定。

7. 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而需增減徵收項目之水污費,計算起迄日須待「許可核備變更日起」,惟現今許可申請期程冗長,是否將影響到業者之權益。

(九)雲林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1. 立法應有積極面的鼓勵,對於水產養殖業排出的水如符合保護環境、淨化水質、減碳作用的養殖業者,應有比照植樹造林的獎勵辦法。

2. 貝類及藻類養殖除了能吸收二氧化碳,產生氧氣及固碳功能外,且能提供優質蛋白質及高纖維膳食產品,建議應於第23條增列(八)獎勵養殖淨化水質生物之業者,資材及設備補助。

(十)中華民國養豬協會

1. 建議畜牧業免徵收水污費

1)畜牧廢水為有機廢水,到目前為止,從未污染過農地之實例或報導。

2)畜牧業污染所佔比例很少,而且畜牧業已經逐年沒落。

2. 建議開放畜牧廢水農地再利用

1)在先進國家(如:丹麥、荷蘭等)早已農地利用多年。

2)台灣在管制標準上,也屬於先進國家。

(十一)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 簡報第12頁,得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已登載不含前述徵收項目者。其登載不含的意思為何?是否原(污)水許可放流水質表格中未登記項目(如未登記總汞、銅),針對未登記項目(總汞、銅),本公司即無需繳交(總汞、銅)水污費?

2. 簡報第37頁有引用韓國、中國大陸的水污費收費制度,是否能提供引用資料來源?以便業者瞭解。

(十二)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1. 本法應納入以海水為水源者,可扣除海水之背景濃度,以污染增量計費,且能直接納入法條內,減少進行個案認定行政作業時間。

1)水污費之徵收精神為污染者付費原則,即以經濟誘因方式,針對業者排入自然界之污染量徵收費用,促使業者減少排放,或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以達到污染減量之目的。所以其收費應以工業活動排放至自然界之污染增量計算,亦即徵收水污費時,應先扣除原海水之背景值濃度後,再計算應徵收之水污費費用。

2)依現行水污費收費辦法,僅針對業者排放至自然界之污染量計算水污費,並未扣除原水之背景值濃度,此法適用以河川水源之業者(因使用水量較少、水質乾淨,背景水質低幾可忽略),但引用海水為水源者,因其使用海水量大,且海水背景濃度較高,以102年本公司原海水檢測平均值COD18.8 mg/LSS值約11.8 mg/L,若未扣除海水背景值濃度,將產生高額之水污費差值,不符公平正義之原則。

396.11.15貴署與台塑公司「環保署與台塑公司麥寮發電廠討論排煙脫硫廢水處理及水污費計費議題之備忘錄」,麥寮發電廠已依備忘錄內容,增設海水排煙脫硫放流口作先期水質管控,備忘錄內貴署也同意「將考量以海水為水源者,可扣除原水之背景濃度,僅以污染增量計費之可能性」之承諾也應信守。

4)建議第11條第1項第3款修正為「以海水為水源者,可扣除原水之背景濃度為其代表水質,以污染增量計費。惟以此方式計費,不適用不同濃度之優惠費率,以全額費率計算。」

2. 主管機關查核測值高於業者水質申報測值達20%以上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測值計算水污費之規定,應比照業者申報檢測流程(按24小時採樣檢測平均值),方可做為比較或計算依據。

1)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條中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檢測值,小於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達20%以上時,逕以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計算。但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大於該業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時,依第1項第1款所定方式計算。」

2)另本法第12條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採人工採樣檢測水質者,其水質檢測方式計算應符相關規定,如屬24小時連續排放者,應每4小時採樣一次,共採樣6次,每2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3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主管機關查核時,應比照業者申報檢測流程執行相關檢測(按24小時採樣檢測平均值),方可做為比較或計算依據。

3)事業以海水為水源者,其水量特大,水質特性含高鹵及高溶解固形物質,檢驗CODSS值技術高,檢驗程序時務必嚴謹,否則檢測值偏差極大,依本公司實例,受稽查時同步委由合格代檢業比對檢測,不同檢測公司檢測COD值各別為329 mg/L5.6 mg/LSS值各別為36 mg/L15 mg/L,差異極大?甚已涉水質合格與否爭議,如計算水污費,其費用差異更達億元之多,爭議會更大。致以海水(脫硫製程)為水源者,不能以單次檢測結果計算,查核時應依本法第12條採樣頻率24小時採樣檢測平均值規定檢測。

4)第11條建議修改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檢測值,小於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達20%以上時,逕以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計算。但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大於該業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時,依第1項第1款所定方式計算。以海水為水源者,水量特大,水質特性含高鹵及高溶解固形物質,檢測誤差大,不能以單次檢測結果計算,查核時應依本法第12條採樣頻率(按24小時採樣檢測平均值)規定檢測。」

(十三)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1. 反對第4條第1項第3款,開徵第4年起,除前2款對象應繼續徵收外,並擴大向下列對象徵收含「(四)家戶」,應刪除向「家戶」徵收,應在污水下水道鋪設完成後再徵收,費額名稱並不重要,公平、正義較為重要,即我們家戶不是故意要污染地面水,責任應在政府未建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故應在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之後不使用者,才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才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2. 政府應訂定合理及完備之防治費徵收辦法,不能在鋪設污水下水道完成率極低的情況下,還指責社區不願接管至公共污水下水道,拒繳使用費為理由,來掩飾未積極、限期完成全面污水下水道之鋪設等行政怠惰。

(十四)要健康婆婆媽媽團

1. 收取水污染防治費的目的是要讓放流水更乾淨,而不是為了收費。徵收之經費除用於輔導工廠改善水污處理技術,水源保護區水質改善及河川污染整治,此專款專用於河川污染整治時,應一併處理灌排分離系統,才能澈底落實水污染的整治,避免產生更多的污染源。

2. 家戶徵收水污費,應請 貴署儘快督促各縣市政府儘速完成公共系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才能真正達成減少家庭污水污染水源。而非收取水污費還要再去做河川污染整治。

八、結論:

各界意見本署均會充分納入考量,開徵初期朝向最小衝擊,簡化程序之原則進行收費規劃。

九、散會:中午1250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研商會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031223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

二、開會地點:本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4樓會議室

三、主席:張莉珣簡任技正                  記錄:陳薏涵

四、出席(列)單位及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水保處報告:(略)

七、會議意見:

(一)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1. 公共污水下水道處理之污水係由家戶所產生,理論上並不含有重金屬及毒性化學性質,建請比照第19條第3項第3款將截流水免徵水污染防治費之精神,於第6條第2項中,增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免於徵收前項第3款項目」。

2. 公共污水下水道常遭遇暴雨造成地面或家戶淹水,導致公共污水處理廠進流水量大量異常增加之情形。建請第13條排放水量計算方式,新增「公共污水下水道扣除暴雨增加異常進流量」之規定。

(二)嘉義縣政府

1. 建議將污水廠(污水下水道系統)與事業繳納之費率分開計費,降低污水下水道系統繳納污水費率,可減少轉嫁使用者之收費金額,增加納管意願,達到減少污染之目的。

2. 針對第19條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對象「全量納入專用/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查大多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係以整廠營運支出為計費基準,現家戶(已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家戶)的水污費轉移至污水下水道系統,已無形增加污水處理廠之營運成本且可能導致家戶實施用戶接管之意願降低,建議能對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更優惠的費率。

3. 建議將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費率作區別,理由如上。

(三)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1. 是否能將污水廠徵收水污費,回饋提升廠內設備處理效能,造成正面循環。

2. 公共污水處理廠是否徵收水污費?高雄市政府有截流愛河水質,此部分是否符合截流免徵規範?

(四)仁大工業區服務中心

1. 大社工業區污水廠放流水目前處理至陸放標準採海洋放流,廠商並已付海洋搭排費用(3.34/噸),請問海洋是否算承受水體?是否須徵收水污費?(海放標準為COD 300 mg/LSS 200 mg/L,若需徵收,將加重廠商負擔,與原先為配合降低後勁溪污染,而採海洋放流之原意不同。

(五)大社工業區污水廠

1. 19條免繳水污費中,全量納入專用/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免繳水污費,但現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區內廠商廢水處理後,排放於承受水體,故繳納水污費者為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但該等費用會轉嫁給廠商,若在條文中明定免繳水污費對象之條文,在後續對廠商召開水污費收費費率訂定上會有衝突,建議修正。

(六)楠梓加工出口區

1. 19條提及全量納入專用/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免繳水污費,本處廠商自行處理後排入楠梓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廠商繳費方式為何?是否須繳納水污費?

2. 楠梓園區污水下水道終經本處揚水站加壓排至海放系統排放,請問本處揚水加壓站繳納方式。

3. 海放系統廠商繳費方式?

4. 若第19條納入之廠商無需繳費,但排入海放系統時須收集之機關繳納。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此條款是否有不合理之處?(污染者付費之原則)

(七)台電公司南部發電廠

1. 17條查核應檢具文件中,有關逕流廢水收集處理之紀錄,其所指之對象為何?

(八)台電公司大林發電廠

1. 建議本法應納入海水為水源者,可扣除原水之背景濃度,以污染增量計費。

2. 主管機關查核測值高於事業申報之水質檢測值達20%以上或更高時,以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計算之規定,應予以排除以海水為水源者。

(九)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

1.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該期污染排放總量,較去年同期排放總量增加10%以上」,不適用前所定優惠方式,建議刪除。

2. 徵收項目中有CODSS及有害健康物質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重金屬)及氰化物(毒性化學物質),是依行業別之現有申報項目來徵收嗎?目前發電廠項目為CODSS

(十)樹脂公會

1. 關於11條申報單位可擇有利方式申報,為何仍須以「主管機關查核值」計算?

2. 主管機關查核值,依現行作法,若符合標準則不會告知,如何得知查核值?

3. 若主管機關查核值小於定檢值,是否可選擇查核值申報?

4. 若查核值與定檢值相差太大,是否可另會同檢測為據。

(十一)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 廢污水委託他廠處理,排放至地面水體者,是否應繳納水污費?

(十二)汎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 執行定檢申報水質採樣時,水量應達50%以上,業者與檢測公司如何認定上述水量符合水污費申報條件?

八、結論:

各界意見本署均會充分納入考量,開徵初期朝向最小衝擊,簡化程序之原則進行收費規劃。

九、散會:中午1130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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