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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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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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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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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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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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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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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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紙(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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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CNS 1458或CNS 10759 中之品質要求。
二、廢紙混合率應在百分之四十(含)以上。廠內製程產生的切落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牛皮紙之能耗不得超過二千九百三十百萬卡。
四、製造每公噸再生牛皮紙之用水量不得超過十五立方公尺。
五、製造產品使用之廢棄物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六、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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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紙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廢紙添加量(公斤)/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斤)
二、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 VF×HF (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牛皮紙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牛皮紙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牛皮紙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牛皮紙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牛皮紙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用水量計算方法:
Vu=V/Q
Vu:製造每公噸再生牛皮紙之用水量(立方公尺/公噸)
V: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牛皮紙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Q:單位時間內再生牛皮紙產量(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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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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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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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橡膠(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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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CNS 1431、CNS 4880、CNS 4881、CNS 6923、CNS 6924、CNS 3550、 CNS 7331或CNS 9892中之品質要求。
二、廢橡膠混合率應為百分之百。但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添加料,如色母、改質劑、脫膜劑等,以及廠內製程產生的切落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橡膠製品之能耗不得超過下列規範值:
(一)輪胎:二千二百○五百萬卡。
(二)橡膠墊、橡膠地磚:四百四十五百萬卡。
(三)橡膠片、橡膠粉粒:二百三十百萬卡。
四、除輪胎、橡膠墊及橡膠地磚生產過程不得有用水量外;製造每十公噸橡膠片或橡膠粉粒之用水量不得超過五十五立方公尺。
五、製造產品使用之廢棄物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六、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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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橡膠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廢橡膠添加量(公斤)/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斤)
二、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VF×HF(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橡膠製品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橡膠製品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橡膠製品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橡膠製品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橡膠製品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用水量計算方法:
Vu=V/Q
Vu:製造每十公噸再生橡膠製品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十公噸)
V: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橡膠製品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Q:單位時間內再生橡膠製品產量(十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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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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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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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玻璃(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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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CNS 823、CNS 2217、CNS 4342、CNS 14932或CNS 4341中之品質要求。
二、廢玻璃混合率應在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但廠內製程產生的玻璃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玻璃製品之能耗不得超過下列規範值:
(一)未經加熱熔融程序之玻璃製品:三十百萬卡。
(二)經加熱熔融程序之玻璃製品:九百三十百萬卡。
四、製造每千公噸再生玻璃製品之用水量不得超過七十五立方公尺。
五、製造產品使用之廢棄物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六、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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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玻璃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廢玻璃添加量(公斤)/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斤)
二、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VF×HF(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玻璃製品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玻璃製品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玻璃製品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玻璃製品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玻璃製品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用水量計算方法:
Vu=V/Q
Vu:製造每千公噸再生玻璃製品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千公噸)
V: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玻璃製品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Q:單位時間內再生玻璃製品產量(千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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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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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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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木材(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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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以下標準中之品質要求:
(一)木箱:CNS 10035。
(二)木合板:CNS 1349。
(三)粒片板:CNS 2215。
(四)木質纖維板:CNS 9909。
二、產品應為廢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除貼皮外本體之廢木材混合率應在百分之九十(含)以上。但廠內製程產生的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木製品之能耗不得超過下列規範值:
(一)木箱:七百萬卡。
(二)木合板、粒片板、木質纖維板:二百百萬卡。
四、產品之甲醛釋出量不得超過○.五毫克/公升。
五、製造產品使用之廢棄物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六、產品除甲醛外,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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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木材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廢木材添加量(公斤)/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斤)
二、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VF×HF(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木製品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木製品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木製品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木製品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木製品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甲醛釋出量依國家標準之相關木製產品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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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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窯燒磚類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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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陶瓷面磚、地磚、壁磚等磚類建材原料來源:
(一)陶瓷熟廢胚
(二)陶瓷業之無機污泥
(三)石材廢料及其礦泥
(四)其他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許可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二、紅磚原料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許可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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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以下標準中之品質要求:
(一)陶瓷面磚、地磚、壁磚等磚類建材:CNS 9737。
(二)紅磚:CNS 382。
二、產品中回收料混合率應在下列規範值(含)以上:
(一)陶瓷面磚、地磚、壁磚等磚類建材:
1、陶瓷熟廢胚:百分之五。
2、陶瓷業之無機性污泥:百分之八。
3、石材廢料及其礦泥:百分之三十。
4、其他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許可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百分之五十。
(二)紅磚:百分之十四。
(三)廠內製程產生之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能耗不得超過下列規範值:
(一)陶瓷面磚、地磚、壁磚等磚類建材:一千一百百萬卡。
(二)紅磚:三百五十百萬卡。
四、製造每千公噸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用水量不得超過下列規範值:
(一)陶瓷面磚、地磚、壁磚等磚類建材:三十立方公尺。
(二)紅磚:二十一立方公尺。
五、產品加馬等效劑量應低於或等於○.二微西弗/小時(包括宇宙射線劑量)。
六、產品重金屬成份溶出總量檢出值不得超過下列管制值:
(一)汞(Hg):○.○○五mg/L。
(二)鎘(Cd):○.三mg/L。
(三)鉛(Pb):○.三mg/L。
(四)砷(As):○.三mg/L。
(五)六價鉻(Cr6+):一.五mg/L。
(六)銅(Cu):○.一五mg/L。
(七)銀(Ag):○.○五mg/L。
七、製造產品使用之廢棄物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八、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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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收料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回收料添加量(公斤)/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斤)
二、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VF×HF(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製造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窯燒磚類建材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用水量計算方法:
Vu=V/Q
Vu:製造每千公噸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用水量(立方公尺/千公噸)
V: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Q:單位時間內再生窯燒磚類建材產量(千公噸)
四、放射性含量依「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進行檢測。
五、產品重金屬成份依「NIEA R201.14C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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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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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窯燒磚類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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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許可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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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以下標準中之品質要求:
(一)高壓混凝土地磚:CNS 13295。
(二)混凝土空心磚、植草磚、圍牆磚、花台磚:CNS 8905。
(三)樹穴磚、緣石:CNS 3930。
(四)透水磚:CNS 14995。
(五) 磨石子板及磨石子地磚:CNS 3803。
(六)裝飾混凝土磚:CNS 12963。
(七)高壓蒸氣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CNS 13480。
(八)建築用水泥瓦:CNS 466。
(九)高壓弧脊形水泥瓦:CNS 1049。
二、產品中回收料混合率應在下列規範值(含)以上:
(一)高壓混凝土地磚、混凝土空心磚、植草磚、圍牆磚、花台磚、樹穴磚、緣石及裝飾混凝土磚等,依CNS 13295、CNS 8905、CNS 3930及CNS 12963分類:
1、A級:百分之二十。
2、B級:百分之三十。
3、C級:百分之五十。
(二)透水磚:百分之五十,另水泥使用量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磨石子板及磨石子地磚、高壓蒸氣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建築用水泥瓦及高壓弧脊形水泥瓦:百分之二十五。
三、廠內製程產生之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四、製造每公噸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之能耗不得超過三百萬卡。
五、製造每十公噸再生窯燒磚類建材之用水量不得超過五立方公尺。
六、產品加馬等效劑量應低於或等於○.二微西弗/小時(包括宇宙射線劑量)。
七、產品重金屬成份溶出總量檢出值不得超過下列管制值:
(一)汞(Hg):○.○○五mg/L。
(二)鎘(Cd):○.三mg/L。
(三)鉛(Pb):○.三mg/L。
(四)砷(As):○.三mg/L。
(五)六價鉻(Cr6+):一.五mg/L。
(六)銅(Cu):○.一五mg/L。
(七)銀(Ag):○.○五mg/L。
八、製造產品使用之廢棄物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九、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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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收料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除水泥外之回收料添加量(公斤)/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斤)
二、生產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VF×HF(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製造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用水量計算方法:
Vu=V/Q
Vu:製造每十公噸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之用水量(立方公尺/十公噸)
V: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Q:單位時間內再生非窯燒磚類建材產量(十公噸)
四、放射性含量依「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進行檢測。
五、產品重金屬成份依「NIEA R201.14C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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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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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類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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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許可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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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以下標準中之品質要求:
(一)矽酸鈣板:CNS 13777。
(二)纖維水泥板:CNS 14890。
二、產品中回收料混合率應在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但廠內製程產生之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產品不得檢出石綿。
四、製造每公噸再生水泥類板材之能耗不得超過五百四十百萬卡。
五、製造每百公噸再生水泥類板材之用水量不得超過一十三立方公尺。
六、產品加馬等效劑量應低於或等於○.二 微西弗/小時(包括宇宙射線劑量)。
七、產品重金屬成份溶出總量檢出值不得超過下列管制值:
(一)汞(Hg):○.○○五mg/L。
(二)鎘(Cd):○.三mg/L。
(三)鉛(Pb):○.三mg/L。
(四)砷(As):○.三mg/L。
(五)六價鉻(Cr6+):一.五mg/L。
(六)銅(Cu):○.一五mg/L。
(七)銀(Ag):○.○五mg/L。
八、製造產品使用之廢棄物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九、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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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收料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除水泥外之回收料添加量(公斤)/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斤)
二、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VF×HF(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水泥類板材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製造再生水泥類板材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水泥類板材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水泥類板材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水泥類板材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用水量計算方法:
Vu=V/Q
Vu:製造每百公噸再生水泥類板材之用水量(立方公尺/百公噸)
V: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水泥類板材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Q:單位時間內再生水泥類板材產量(百公噸)
四、石綿含量依「CNS13970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石棉含量試驗法」或「CNS15546建築材料中石綿含量試驗法」進行檢測。
五、放射性含量依「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進行檢測。
六、產品重金屬成份依「NIEA R201.14C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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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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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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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塑膠(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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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塑膠製品相關CNS中之品質要求。
二、廢塑膠(不可為含氯塑膠)混合率應為百分之百。但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色母、改質劑、脫膜劑等添加料,以及廠內製程產生的切落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塑膠製品之能耗不得超過下列規範值:
(一)未經加熱熔融程序之塑膠製品:十五百萬卡。
(二)經加熱熔融程序之塑膠製品:二百八十五百萬卡。
四、製造每公噸再生塑膠製品之用水量不得超過三立方公尺。
五、產品中不得使用歐盟指令67/548/EEC 判定具有下列風險警語(Risk Phrases)代碼之有害物質:R23、R24、R25、R26、R27、R28、R33、R39、R40、R42、R45、R46、R48、R49、R60、R61、R62、R63、R68、R50/53、R51/53、R52/53。
六、製造產品使用之廢棄物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七、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八、再生塑膠製品不得供作盛裝食品之容器,並應於包裝或盛裝容器標示使用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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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塑膠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廢塑膠添加量(公斤)/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斤)
二、生產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VF×HF(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塑膠製品生產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塑膠製品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塑膠製品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塑膠製品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塑膠製品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用水量計算方法:
Vu=V/Q
Vu:製造每公噸再生塑膠製品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公噸)
V: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塑膠製品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Q:單位時間內再生塑膠製品產量(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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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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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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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廢料及碎屑、廢鋁容器、廢鋁(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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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 CNS 9396中之品質要求。
二、回收料混合率應為百分之百,但為改良產品品質而添加之添加料,如矽砂礦、除渣劑,以及廠內製程產生之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鋁錠之能耗不得超過九百九十百萬卡。
四、製造產品使用之回收料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五、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六、再生鋁錠僅限於工業用途使用,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飼料添加物或肥料添加物,並應於包裝、盛裝容器或銷售憑證標示使用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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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收料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回收料添加量(公噸)/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噸)×百分之一百
二、能耗計算方法:
Eu=ET/Q(百萬卡/公噸)
ET=0.86EE+VF×HF (百萬卡)
Eu :製造每公噸再生鋁錠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 :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鋁錠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鋁錠產量(公噸)
EE :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鋁錠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 :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鋁錠之燃料用量(公秉)
HF :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回收料混合率及能耗之有效數為整數,小數點以下一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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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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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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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活性碳(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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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應符合CNS 697之品質要求,但非用於水質處理者,毋須符合CNS 697品質中脫色力之規範。
二、回收料混合率應為百分之百,但廠內製程產生之碎屑、不良品等,其回原製程作為原料使用部分不納入混合率計算。
三、製造每公噸再生活性碳之能耗不得超過一萬五千○二十五百萬卡。
四、製造每公噸再生活性碳之用水量不得超過下列規範值:
(一)經蒸汽活化製程:五.五立方公尺。
(二)未經蒸汽活化製程:○.二○立方公尺。
五、製造產品使用之回收料不得為環保署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六、產品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七、再生活性碳僅限於工業用途使用,不得供作飲用水質處理藥劑,並應於包裝、盛裝容器或銷售憑證標示使用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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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收料混合率計算方式如下:
單位時間回收料添加量(公噸)/單位時間總原料使用量(公噸)×百分之一百
二、能耗計算方法:
Eu=ET/Q
ET=0.86EE+VF×HF(百萬卡)
Eu:製造每公噸再生活性碳之能耗(百萬卡/公噸)
ET: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活性碳之總能耗(百萬卡)
Q:單位時間內再生活性碳產量(公噸)
EE: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活性碳之外購電力用量(度電)
VF: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活性碳之燃料用量(公秉)
HF:燃料熱值(百萬卡/公秉)(以能源局公告為準)
三、用水量計算方法:
Vu=V/Q
Vu:製造每公噸再生活性碳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公噸)
V:單位時間內製造再生活性碳生產之用水量(立方公尺)
Q:單位時間內再生活性碳產量(公噸)
四、回收料混合率及能耗之有效數為整數,小數點以下一位四捨五入;經活化製程者,其用水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未經蒸汽活化製程者,其用水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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