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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費要收錢了,先收工業,下一次就是民眾…
2014/11/20 10:06:09瀏覽764|回應21|推薦3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得分階段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並訂定收費辦法。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水污染防治費各階段之徵收時間、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費期限、階段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零三年度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一零三年度起優先針對工業徵收水污費,且第一階段應先排除畜牧業,除原規劃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項目,更應納入有害健康物質如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等,以使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能如期推動,以有效預防水污染情形不斷發生。」為落實上開決議,本辦法有因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共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優先向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將畜牧業調整為開徵第三年起徵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將有害健康物質如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優先納入第一階段徵收項目,並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之費率以附表方式臚列。(修正條文第七條及附表)

四、配合畜牧業於開徵第三年起徵收之修正,增訂畜牧業費額折扣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係屬繞流排放定義,故刪除該適用條件。(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六、增訂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規定應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且以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申報者,水質、水量計算方式及其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

七、為簡政便民提升作業效率,明定開徵日至應繳納日期未滿半年之水污染防治費合併於下一期申報繳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八、施行日期明定為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如下:

一、開徵第一年起向下列對象徵收:

(一)      畜牧業以外之事業。

(二)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二、開徵第三年起擴大徵收對象,應向經公告為事業之畜牧業徵收。

三、開徵第四年起,除前款對象應繼續徵收外,並擴大向下列對象徵收:

(一)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      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四)      家戶。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徵收對象之員工,其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分開處理排放,或合流收集處理排放,且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員工生活污水水量者,其員工生活污水之水污染防治費自開徵第四年起徵收。

第四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如下:

一、開徵第一年起向下列對象徵收:

(一)      事業。

(二)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二、開徵第四年起,除前款應繼續徵收外,並擴大向下列對象徵收:

(一)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      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四)      家戶。

前項第一款徵收對象之員工,其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分開處理排放,或合流收集處理排放,且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員工生活污水水量者,其員工生活污水之水污染防治費自開徵第四年起徵收。

一、依據一零三年度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第一階段徵收對象應先排除畜牧業,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為畜牧業以外之事業並將畜牧業調整為開徵第三年起徵收,另列於修正條文第二款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目次遞移為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

三、配合增列第一項第二款,且考量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並無製程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爰修正現行第二項規定,限縮得將員工生活污水之水污染防治費於開徵第四年起徵收之徵收對象。

第六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項目如下:

一、化學需氧量。

二、懸浮固體。

三、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等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項目。

排放之廢(污)水,不含前項第三款徵收項目者,得檢具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該等項目之證明文件,與該等項目低於偵測極限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繳納該項目當期之水污染防治費,並自下一期起得免再申報該項目。但其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者,不包括在內。

第六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項目如下:

一、化學需氧量。

二、懸浮固體。

三、開徵第四年起,製革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實驗、檢(化)驗、研究室、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砷、氰化物等項目。

前項第三款徵收對象所排放之廢(污)水,不含該款徵收項目者,得檢具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該等項目之證明文件,與該等項目低於偵測極限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繳納該項目當期之水污染防治費,並自下一期起得免再申報該項目。但其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者,不包括在內。

 

一、落實一零三年度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第一階段徵收項目除已規劃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項目外,應納入有害健康物質如重金屬、毒性化學物質等,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刪除現行開徵第四年起之業別規定。

二、另考量風險管理及污染預防,增訂第一項第四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徵收項目。

第七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率,經本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如附表。

第七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率,經本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費率明列如附表,該費率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八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對象,其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開徵第一年,依費額百分之五十收取。

二、開徵第二年,依費額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開徵第三年,依費額百分之七十收取。

四、開徵第四年,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五、開徵第五年,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六、開徵第六年起,全額收取。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徵收對象,其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開徵第一年,依費額百分之七十收取。

二、開徵第二年,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三、開徵第三年,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四、開徵第四年起,全額收取。

第四條第一項第款徵收對象,其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開徵第一年,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開徵第二年,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三、開徵第三年起,全額收取。

第八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對象,其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開徵第一年,依費額百分之五十收取。

二、開徵第二年,依費額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開徵第三年,依費額百分之七十收取。

四、開徵第四年,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五、開徵第五年,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六、開徵第六年起,全額收取。

第四條第一項第款徵收對象,其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開徵第一年,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開徵第二年,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三、開徵第三年起,全額收取。

一、配合畜牧業之開徵,增訂第二項明定畜牧業費額折扣比率。

二、配合增列第二項,現行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水污染防治費,該期經主管機關查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費額不適用前條所定優惠方式:

一、廢(污)水未經許可稀釋。

二、廢(污)水繞流排放。

三、該期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去年同期排放總量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但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既有區外事業遷入,致排放總量增加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水污染防治費,該期經主管機關查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費額不適用前條所定優惠方式:

一、廢(污)水未經許可稀釋。

二、廢(污)水繞流排放。

三、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

四、該期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去年同期排放總量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但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既有區外事業遷入,致排放總量增加者,不在此限。

一、鑑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已將現行第三款「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定義為繞流排放情形之一,爰刪除現行第三款。

二、現行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三款。

第十一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質,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九十計算。

二、以申報當期之水質檢測值計算。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期排放水質逕依前項第一款方式計算:

一、前條第一款至第款情形。

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三、水質資料申報不實。

四、申報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檢測值,小於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逕以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計算。但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大於該業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九十時,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計算。

第十一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質,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九十計算。

二、以申報當期之水質檢測值計算。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期排放水質逕依前項第一款方式計算:

一、前條第一款至第款情形。

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三、水質資料申報不實。

四、申報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檢測值,小於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逕以主管機關之查核結果計算。但主管機關之查核檢測值大於該業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九十時,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計算。

配合現行第十條第三款之刪除,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第十二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採人工採樣檢測水質者,其水質檢測值方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樣當日,廢(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量操作條件,應達許可證(文件)登記每日最大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採樣頻率:

(一)屬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應每四小時採樣一次,共採樣六次,每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三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二)非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依每日排放時間,平均分成四次採樣,每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二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三、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增加使用或產生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者,應增加檢測該徵收項目。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規定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者,得以申報期間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依下列公式計算水質檢測值:

水質檢測值

一、Ci:各徵收項目每日水質之算數平均值

二、Qi:當日累計排放水量

第十二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採水質檢測值方式計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樣當日,廢(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量操作條件,應達許可證(文件)登記每日最大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採樣頻率:

(一)屬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應每四小時採樣一次,共採樣六次,每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三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二)非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依每日排放時間,平均分成四次採樣,每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二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三、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增加使用或產生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者,應增加檢測該徵收項目。

一、鑑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申報者,增列第二項,明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得以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計算申報。

二、修正現行第一項,明定以人工採樣檢測應符合之規定。

第十三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量,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依有無排放許可證(文件),分類如下:

(一)領有排放許可證(文件)者: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最大量之百分之九十計算;申報日數以一百六十日計算。

(二)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者:依申報前一年全國該業別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百分之五十之每日最大量平均值計算;申報日數以一百六十日計算。

(三)依法無須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者: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規模計算,畜牧業每頭豬隻以每日廢水產生量二十公升計算;申報日數以一百八十日計算。

二、依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量測之排放水量計算。

三、已依規定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者,得以申報期間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累加計算其排放水量。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計算。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期排放水量逕依前項第一款方式計算:

一、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情形。

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三、流量計測設施未定期校正或未能正確計量。

四、申報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日之平均水量計算。

第十三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量,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依有無排放許可證(文件),分類如下:

(一)領有排放許可證(文件)者: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最大量之百分之九十計算;申報日數以一百六十日計算。

(二)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者:依申報前一年全國該業別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百分之五十之每日最大量平均值計算;申報日數以一百六十日計算。

(三)依法無須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者: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規模計算,畜牧業每頭豬隻以每日廢水產生量二十公升計算;申報日數以一百八十日計算。

二、依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量測之排放水量計算。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計算。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期排放水量逕依前項第一款方式計算:

一、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

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三、流量計測設施未定期校正或未能正確計量。

四、申報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日之平均水量計算。

一、鑑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申報者,增列第一項第三款,明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應以申報期間累計排放水量計算申報。

二、現行第一項第三款遞移為第四款。

三、配合現行第十條第三款之刪除,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第十四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水污染防治費。但開徵日至應申報繳納日期未滿半年者,其水污染防治費合併於下一期申報繳納。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得採書面或網路方式申報水污染防治費,並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採書面方式申報者,應於申報截止日前,將申報書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送達中央主管機關。採網路方式申報者,應於申報截止日前,以網路方式傳送申報書資料,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應於申報截止日後七日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第十四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水污染防治費。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得採書面或網路方式申報水污染防治費,並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採書面方式申報者,應於申報截止日前,將申報書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送達中央主管機關。採網路方式申報者,應於申報截止日前,以網路方式傳送申報書資料,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應於申報截止日後七日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為簡政便民提升作業效率,新增現行第一項規定將開徵日至應繳納日期未滿半年之水污染防治費合併於下一期申報繳納。

第十六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應下列規定,檢具證明文件:

一、  水質採人工方式採樣檢測者:

(一)混合水樣水質檢測報告及計算表。

(二)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水量採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者:

(一)排放水量量測設施方式及計算表。

(二)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水質、水量採自動監測設施傳輸之數據申報者:

(一)水質相對誤差測試查核紀錄、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校正、維護紀錄及有效監測記錄值百分率紀錄。

(二)水質檢測值計算表、排放水量量測設施方式及計算表。

(三)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十六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申報之水質採水質檢測值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混合水樣水質檢測報告及計算表。

二、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申報之水量採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排放水量量測設施方式及計算表。

二、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一、配合修正後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

二、第一項明定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將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遞移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修文字。

三、增列第三款採傳輸之自動監測數據申報者,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施行日期。


修正規定

說明

附表

徵收對象

徵收項目

費率(元/公斤)

一、事業。

二、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化學需氧量(COD

12.5

懸浮固體(SS

0.62

625

625

625

總汞

31,250

6,250

總鉻

1,250

1,250

氰化物

6,250

一、本表新增。

二、配合第七條修正,臚列費率如附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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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15/01/07 15:40 【陌生南人的寄事錄】 水污費公聽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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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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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14:31

水汙費本月確定無法開徵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即時報導】

環保署多次對外宣示將在今年1月公告、開徵水汙費,但因作業不及,確定1月無法開徵,環保署長魏國彥表示,希望能在3月開微。

魏國彥證實,本月確定無法公告及展開水汙費開徵作業,主要是作業來不及,2月則卡在農曆春節可能來不及,希望能在3月公告開徵。

環保署水保處長許永興表示,水汙費徵收必須經過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由於審議委員有17人,召集開會需要時間,加上之前召開的公聽會,許多單位對費率意見不一,所以將在2 月再開會審查。

許永興表示,環保署擬訂第一階段收費對象為光電、電子、染整等事業,及工業區汙水下水道系統,排除反彈嚴重的畜牧業;三年後的第二階段則對全國家戶隨自來水費徵收,初估四口之家每年要付800元。

環保署統計,排除畜牧業後,要徵收水汙費的事業約5154家,平均年繳1000元以下占八成,平均年繳約2300元;工業區污水下水道有68家,每家年繳約42萬元,但可由工業區廠商分攤。

【2015/01/27 聯合晚報】


陌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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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5:37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03年12月8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二、開會地點:本署4樓第5會議室

三、主席:張莉珣簡任技正 記錄:陳薏涵

四、出席(列)單位及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水保處報告:(略)

七、會議意見:(如先前迴響)

八、結論及決議事項:

各界意見本署均會充分納入考量,開徵初期朝向最小衝擊,簡化程序之原則進行收費規劃。

九、散會:(下午4時30分) 


陌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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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5:27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二十八)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1. 修正條文第13條(二)以160日計算,(三)以180日計算,請問這些天數以何基準?
  2. 家用於4年後徵收,請問4年後全國的污水下水道有能力全部完成嗎?水污費基金你們政府部門是否已列完善規劃?
  3. 人民擔心水污費收了,遇到污染案件太多後,政府反而放寬標準,如此反而水污費累積了,政府卻無作為。
  4. 家用部分無重金屬、有害化學物品,故工業優先徵收是必要的。
  5.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蓋了別墅、飯店等排污者,要求也須優先徵收水污費。
  6. 畜牧業應考慮牲畜疫情問題,應考量天數之計算(180天)如何因應?
  7. 有罰則,即須有獎勵,鼓勵業者減污的優惠方法應考量。

(二十九)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1. 環團樂見開徵水污染防治費,然本收費辦法早於95年訂定發布,立法院也做出「環保署應於103年度起,優先針對工業徵收水污費。」何以拖延至今才開第1次修正公聽會,雖拖延若研議周延我們尚可接受,但以醫院、家戶及畜牧業和許多產業界提出之疑義與問題來看,本收費辦法應再多加研議。
  2. 家戶預計3年後開徵,然而台灣的污水下水道系統尚未全面鋪設,若修正為第4年起開徵,恐屆時政府仍然怠惰,則對污染最低之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實屬政府的不義,故請改為污水下水道全面鋪設完成後才徵收家戶費額。
  3.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費率,每單位污染物計算之費率是元/K g,希望區分毒性物質的單位改以元/g臚列。

 (續下個迴響)


陌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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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5:17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二十七)國立台灣大學動物科技術系(書面意見)

  1. 水污費之徵收以農工分離為原則
    (1)國外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是以工業廢水為主,農牧業不列在徵收對象 
    (2)畜牧業有機廢棄物應朝向資源化處理:意即是充當生產綠色能源的料源,而非視為事業廢水。建議將畜牧業歸為農業,而非一般工業事業類別取消列為徵收水污費之事業別。
    (3)建議符合放流水標準之事業不要徵收污費: 
  2. 將畜產有機廢棄物作為綠色能源生產料源而非視為廢水
    (1)以丹麥環保署為例,針對農業管理法規僅有:畜牧生產區之環境許可、硝酸鹽指引及畜牧生產區可利用之環境技術,主要規範畜牧生產區必須使用最好可行的環保技術、畜舍系統、糞便管理系統等,使畜牧生產符合臭氣、氨氣、硝酸鹽與磷之排放標準。目前丹麥國內有將近30座區域性畜牧沼氣工廠。
    (2)並無規範畜牧業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反而規範農業要扮演綠色能源之供應者角色,丹麥訂定目標在2020年之前,約50%畜產動物糞便可被用來生產綠色能源。
    (3)目前環保署及能源局皆積極在國內推動生質能源之生產與利用,畜產動物糞便也是生質能源重要的料源,如何鼓勵畜牧業者積極參與綠能生產,提供動物糞便為料源以維持未來區域性生質能源中心之穩定營運,是目前重要工作。不應再將畜牧糞便視為污染物,而應妥善利用,將可提供做為生產綠色能源之主要料源。建議不要徵收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
    (4)畜牧業為民生必需品之產業,如果將畜牧業歸為一般事業單位,強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則此成本將直接轉嫁於消費者。因為畜牧產品為民生必需,勢必會造成國內物價上漲等情形,對於徵收畜牧業水污費一案建議務必審慎思考而後行。
  3. 建議以BOD檢測值取代COD檢測值估算水污費
    (1)依據環保署檢驗之水中COD測方法檢驗之水中COD測方法(密閉式重鉻酸鉀迴流法),檢測化學需氧量必須添加重鉻酸鉀及硫酸汞,皆為有毒性之化學試藥。因要徵收水污染防治費,而增加許多因廢水水質檢驗而產生之有毒化學廢液,對於徵收水污費是否對環境改善有所助益值得再仔細思考。
    (2)建議是否改採BOD或是懸浮固體濃度為徵收項目即可,雖然BOD之檢測誤差值較大,但是過程較無有毒化學廢液產生。
  4. 水污費之運用及相關鼓勵方案
    (1)水污費之徵收應直接用於鼓勵事業單位改善,及提升廠內廢水處理技術及設備,或是建置污水下水道及污水處理廠,而不是將水污費分給地方環保局支用。(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2)獎勵放流水水質低於標準者
  5. 生活污水無法準確計量 家戶生活污水量除所使用之自來水量外,也包括排泄之糞尿量、外部帶入家戶之飲水及含分食物等。
  6. 單獨家戶無法自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1)根據我國內政部營建署103年8月之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公共污水下道普及率僅僅36.90%(普及率由嘉義縣的0%~台北市的100%)。
    (2)數據顯示,政府尚未協助家戶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及將污水做好妥善處理。 (3)以目前環境情況,政府不應該徵收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況且目前自來水費已經附帶徵收污水下道使用或是垃圾處理費,更不應該再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4)政府應該先建置好污水下道及處理場設施,再來徵收污水下道使用費或污水處理費。就如同政府要建好高速公路,再以收取過路費來分年攤回建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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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5:05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二十五)集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 是否有相關細則。
  2. 建議參考空氣污染源制定相關細則、訂定查核機制、管理辦法、執行辦法步驟、標準審核辦法。

(二十六)宜蘭縣清豐家禽屠宰場(書面意見)

  1. 表示反對,因為會被收費,負擔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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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4:59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二十三)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 第6條:
    (1)廢水排放不含第6條第3款徵收項目,需檢具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建議僅需檢具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該等項目低於偵測極限時(ND),得申請免繳納該項目當期之水污染防治費。抑或不使用且不產出該等項目之證明文件,請大署明示須檢附資料以利廠商辦理免徵收重金屬及毒化物費用。
    (2)建議「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須有所定義,否則予以刪除。若提出許可異動或變更是否即判定屬法規「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需再重新檢附上述1資料辦理(包含檢測報告)申請免徵收費用。
  2. 本公司廢水廠建議應刪除第10條第3款規定,工廠有歲修定檢或配合市場銷售狀況調節產能,起初產銷市況不佳後轉佳時,後續排放總量增加10%後,將會造成單位水污費增加(無優惠),不符比例原則。

(二十四)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1. 徵收水污費時,應先扣除海水背景值濃度後,再計算應徵收之水污費費用,並照所得稅計算精神,業者可扣除及不扣除海水背景值濃度兩方式,擇優計算。
    (1)96.11.15貴署與台塑公司麥寮發電廠討論排煙脫硫廢水處理及水污費計費議題之備忘錄,麥寮發電廠已依備忘錄內容,增設海水排煙脫硫放流口作先期管控,備忘錄內貴署也同意「將考量以海水為水源者,可扣除原水之背景濃度,僅以污染增量計費之可能性」之承諾也應信守。
    (2)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達到由事業單位負擔實際造成環境污染的防治費用之目的,建議徵收水污費時,應先扣除海水背景值濃度,再計算應徵收之水污費,以示公允。
    (3)業者落實污染者付費,且政府協助業者永續經營,水污費費用計算,能比照所得稅計算精神,業者可依扣除及不扣除海水背景值濃度兩方式,擇優計算。
  2. 使用海水製程,其水污費核算之檢測值,如偏離先前每季檢測值太多時應排除。且允許當日可請兩家以上代檢業檢測做比對,擇正確合理值,計算水污費。
    (1)海水為高鹵及高溶解固形物質,檢驗COD及SS值技術高,檢驗程序時務必嚴謹,否則檢測值偏差極大,本公司有實例,受稽查時同樣水委合格代檢業比對,其COD值為329 ppm/5.6 ppm,SS值36 ppm/ 15 ppm,差異極大?現已涉水質合格否爭議,如計算水污費,其費用差異更達億元之多,爭議會更大。
    (2)現海水排煙脫硫製程,其空污及水污管控,因均有連續式監測式24小時監控,其排氣及排水均能穩定控制,致每次檢驗值應相差不大,為避免水污費核算更大爭議,建議水污費核算之檢測值如偏離先前每季檢測均值太多時(10%以上)應排除,且允許當日可請二家以上代檢業檢測作比對,取正確合理值後,再計算應徵收之水污費費用,以示公允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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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4:50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二十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該期污染物排放總量,較去年同期排放總量增加百分之十以上」經主管機關查獲不適用開徵後相關比例繳費方式。
    (1)廢水排放許可證所核發的處理量及放流水量,若當年度遇到訂單減少開車時間少,相對得廢水排放量也少,隔年過訂單多開車時間多,廢水排放量也多,在許可處理及放流水量下,此款規定對拼經濟的業者衝擊甚大。
    (2)目前逕流廢水皆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如遇當年度颱風、豪雨造成雨量增多,在如今氣候異常下,難以苛責業者將天候因素加諸在其身上。
    (3)建議修改污染物排放量超過許可百分之十以上。
  2. 第11條,如同意第10條說明內容修正,本條第2項第1款無意見。
  3. 第13條第1項第1款領有排放許可證之業者排放水量是依據許可登記的每日最大量的90%計算還是依據該項第2款所設置的累計型流量計讀值計算?
  4. 有關於徵收費率的依據為何?
  5. 事業單位以確實執行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應依照事業單位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辦法進行減免等相關規定?或是處理到某種程度可以免收、減收等等?
  6. 若是因為日月光問題急著要施行此收費辦法,但此辦法與日月光問題並無直接關係。
  7. 此水污費收費後之用途為何?

(二十二)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 因本公司未來將被要求使用都市污水的再生水(福田)取代現有自來水水源,惟目前水利署規劃的再生水水質為「符合放流水標準的放流水」,將影響本公司水污染總量,屆時水污費將有重複徵收之爭議,望貴署與水利署共同評估合理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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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4:43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十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乳業協會

建請 貴署體恤畜牧業經營維艱,減免收取水污染防治費,減少畜牧小農負擔。

  1. 臺灣現有養牛戶554戶、乳牛在養頭數11萬餘頭,酪農戶以家庭人力為主,屬於小規模的農戶,年產奶量36萬5千公噸,產值僅93億元,人力、物力及生產力皆無法與產值幾十兆的工業相提並論。
  2. 臺灣的酪農業是1950年代從增加農民收益及提升國民營養開始,即使發展至今,仍只是以家戶為主的畜牧業,不是公司組織的事業體,沒有能力聘用專職的污水處理技師,且畜牧業所產生的畜牧廢棄物為有機排放,沒有重金屬、毒物化學等有害物質污染之虞。
  3. 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及懸浮固體(SS)含於飼料中,是畜牧養殖無法避免的,貴署及專家已針對畜牧業(一)及畜牧業(二)訂定不同的標準。現行法規對於草食動物的放流水標準要求BOD:80毫克/公升,COD:450毫克/公升、SS:150毫克/公升,且3項指標均須在範圍數值以下才能放流,放流標準已十分嚴格,大部分酪農戶已加裝環保牛床、刮糞牛舍、固液分離機等,將廢水處理做最大的努力。
  4. 貴署已建立放流水標準及裁罰機制,應減免收取水污染防治費,否則將提高酪農生產成本,連帶恐帶動生乳收購價格及市售鮮乳價格,不是全體消費者所樂見的,也不利於國民糧食供應安全及供應自主。
  5. 本於乳牛擠乳生態,為求生物安全、減少細菌污染、確保牛乳衛生及消費者飲用安全,牛隻及牛舍的沖洗十分重要,因此水量宜放寬至現行研擬標準的三分之一以下。
  6. 為提升臺灣畜牧業的競爭力及永續經營,建議費額全部訂在50%以下,不宜逐年調整。

(二十)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1. 此辦法將生活廢水、工業廢水、畜牧廢水納入管制收費,「使用者付費」政策方向是好的。以畜牧業為例,不同動物飼養,產生的廢水量不同,尤以養豬廢水排放量最多,若徵收水污費可促進畜牧廢水回收再利用,灌溉農地,都是好的發展。
  2. 但是前提是現行「集約式」密集飼養方式必須要改善,因為飼養密度太高所導致的用藥,飼料添加抗生素的問題,在國內許多研究均已發現,養豬廢水的鋅、銅濃度過高,動物糞尿檢出細菌具抗藥性,若不解決,斷然用於灌溉農地,恐有不良影響。
  3. 因為畜牧業第三年才開徵,農委會應儘速研擬兼顧永續發展、環境生態保育、動物福利、食品安全的現代化新型畜禽飼養方式,降低飼養密度,找出適合台灣的友善飼養方式,輔導農民改進飼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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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4:36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十七)台灣家禽屠宰供銷發展協會

  1. 家禽屠宰場有大小規模之分,屠宰一定量的屠宰場設有廢水處理池,但小型屠宰場未設有廢水處理池,但無論大小,屠宰廠所排放的水中以家禽本身的成分為主,屬農產品而不是化學品,故本會希望水污收費辦法修正中,把屠宰場業併入事業之畜牧業。且第一年徵收項目所列的毒性化學物質,在屠宰場中是不會產生的,屠宰場工作時間是晚班,現實狀況是招工不易,且家禽產品又不能出口,國內競爭壓力大的環境下,若把家禽屠宰場業者列入第一年徵收的對象,會造成業者極大的反彈。屠宰場不是化學污染源業者,而是農產品業者,我們肯定政府要為環境盡保護之責,但要分清對象,家禽屠宰場業不是化學污染源,屠宰過程沒有化學成分,排放水也沒化學品,故懇請把家禽屠宰場業列入事業之畜牧業。
  2. 家禽屠宰場設有廢水處理池的,排放水當地環保局都會定期去採樣檢驗,所以業者都力求符合排放水規定,既已符合排放水規定,對環境並無污染之虞,懇請把納管的屠宰場業者排除在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對象。

(十八)台灣醫院協會

  1. 依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總說明中所提係依立法院預算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民國103年起優先針對工業徵收水污染費…」云云,醫院係醫療機構,非工業,且近年來健保給付未有財務提昇之挹注,故本會希 大署排除醫療機構為第一波的徵收對象,修正第4條規定。
  2. 有關「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條規定增加徵收「鉛、鎳、銅、總汞、鎘、總鉻…」,經查醫療機構除醫院設有實驗室、研究室外,產出上開化學物質之項目量極少,故本會希 大署排除醫療機構為徵收對象。若仍議定醫院仍為課徵主體,亦請大署能思量將原本自來水水質標準允許的合理化學物質成份予以扣除,再予以計算徵收費用。
  3. 有關「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6條規定文件,敬請 大署惠予提供相關範例供事業單位提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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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4:24

「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103年12月8日)

(十六)中華民國養豬協會

  1. 國內養豬飼養總戶數及總頭數,自100年9,733戶至103年8,198戶(減少1,535戶-15.8%)及自100年總飼養頭數約626萬頭至103年約553.9萬頭(減少約72萬6,416頭-12.6%),養豬業2年後總戶數及總頭數將逐年遞減。
  2. 本會爰建議以尊重農、工分離之立場重新修正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排除畜牧業為徵收對象,體恤畜牧業及減輕弱勢農民的負擔。
  3. 水污費開徵,首分段開徵對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等,畜牧業則調整為開徵第3年起徵收,事業每年產值數幾10兆元以上,惟畜牧業每年產值僅約1,200億元,產值數比起事業總產值來說占的比例很少;同時河川污染主要來源事業污染產生量占58%,畜牧業排放水係有機肥水;並無畜牧廢水導致農地污染之案例,歷年經環保署公告污染控制場址之農地重金屬污染案件,主要為工業污染所致,因畜牧業不若企業規模,如將其與日月光半導體等大企業於同一基準顯有不公允,今修法畜牧業同與事業之費率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恐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針對水污染防治法中違反放流水標準之罰鍰部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處新台幣6萬以上60萬以下,畜牧業違反放流水標準之罰鍰新台幣6千元以上12萬以下。顯示畜牧業所排放廢水係無導致農地污染之案例,且國內畜牧場多屬家庭式小農經營,且所得不高,由於國內養豬產業屬淺盤型產業,爰限於土地取得難,勞力成本高及市場價格波動大等因素,導致生產者繼續從事畜牧業面臨不確定因素,甚至有時處於好幾年虧損之窘境。因此對畜牧業在罰鍰部分仍維持新台幣6千元以上12萬以下,該法已明確農、工分離之精神。
      爰建議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建議農、工分離之立場,畜牧業不應列入公告之事業內,畜牧業應排除於(工業)事業外,畜牧業與(工業)事業應分開。
  4. 有關貴署在「衝擊評估」項內亞洲各國依其環境保護需求所訂定不同之收費,是否有包括畜牧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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