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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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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3-10-31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300
904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
           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
           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果。
           二、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工作需求。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一年水污染防治
           績效考核結果核算分配百分比(附表一),乘以當年提報水污染防治執行
           計畫之重點工作預算編列情形評定之係數(附表二),據以計算次一年水
           污染防治費撥交比率。
           中央主管機關於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總額乘以前項
           撥交比率核算結果,即為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得之款項。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
           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三條核算外,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之
           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另行分配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經費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  檔
  • 附表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結果分配.doc
  • 附表二:預算編列執行之水污染防治計畫評比方式.doc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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