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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2 15:11:01瀏覽264|回應0|推薦2 | |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另同法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依上開規定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復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累積前三年之空氣品質監測值,並排除嚴重受境外污染傳輸影響之日期,作為本次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等級之依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懸浮微粒(PM10)項目彰化縣、南投縣及連江縣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防制區。 二、 因應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修正附表桃園縣為桃園市。 三、 修正異體同字之文字。 四、 其餘空氣污染物項目分區劃分結果不變,並明定本次修正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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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