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7/22 13:24:50瀏覽292|回應0|推薦1 | ||||||
雇主於颱風天使勞工外勤作業,應評估風險並提供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交通工具--違者依職安法 最高可罰30萬元
發佈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發布日期:2014-07-22 中度颱風麥德姆逼近臺灣,職安署呼籲雇主如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餐飲外送、新聞採訪等外勤作業,應就外勤風險予以評估,如決定使勞工出勤,應依規定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如未依規定辦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之罰鍰。 職安署指出,為保障颱風天外勤人員之安全,今年7月3日正式實施之職安法明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 職安署表示,該署已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如附件),可供事業單位訂定計畫之參考。此外,依該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7月3日實施)亦增訂颱風天外勤作業安全規定,凡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颱風警報發布後,該颱風等級、風力或降雨量已被評估為對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雇主如經評估仍決定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依前述規定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連絡通訊設備、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設施,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職安署署長傅還然強調,颱風天存在不可預知之風險,雇主指派勞工於颱風天從事作業,應基於安全審慎為之,外勤勞工接受指派出勤時,發現現場存有風險,生命可能遭受威脅時,亦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事業單位亦應明確告知勞工,如未能達成任務,不會予以不利之待遇。 職安署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如附件。網址:http://www.osha.gov.tw/front。
[轉載者以為] 不如官員直接出勤查核,對勞工的安全保障較為實際﹗ 不然,像是官員的免責聲明﹗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