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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喜丸子---抄襲外一篇---鼎味鮮之網路營利
2010/04/24 05:02:59瀏覽2317|回應8|推薦15

引用文章雞同鴨講---抄襲就是抄襲!

因為見到一位網友在S.新文中回應 http://blog.udn.com/stec/3967457  提到他以前曾被其他網友指出其"常態性問題"....

真像

 

2010/04/23 21:54

http://blog.udn.com/claracasa/2459825

http://blog.udn.com/claracasa/2322066

五克拉版內的討論可更了解一些真像。

請見 http://blog.udn.com/claracasa/2459825 道地辛香麻辣,春野時尚中餐

我花了一些時間看 雖然有點牛頭不對馬嘴 但大約可見其爭項之一是"郫縣豆瓣" 回頭看他此文 http://blog.udn.com/stec/696518....只能以"誇張"二字形容! 在多倫多只要到華人超市輕易即可取得近十種郫縣豆瓣 若仔細看其成份即可知為何我要以誇張兩字來形容了 其所做的新派豆瓣魚之豔紅顏色並非來自其醬 在此不多言(會做豆瓣魚者應該非常清楚) 至於以哈哈辣豆瓣與郫縣豆瓣做此道魚之味差如何? 試過的人應很清楚

而從他與另一位網友J對話中可見  S.習於狡詞抹黑(竟扯說對方逛"花街"? 這花街可不是建國花市喔) 只能說他慣以人身攻擊的做法極不入流   

這幾天可能因我拆穿其真面目 或許他怕日後鬧上法庭 故而急於改版加註 但仍不認其錯 若真如其所辯稱 未有抄襲剽竊構成違法事證 為何驚慌失措 說詞反覆呢? 即使貼出一篇看似法理情兼具之文想撇清或繼續誤導網友 或搏取大家的同情都已經於事無補 錯上加錯!

成語:"欲蓋彌彰"

就是因為怕被認定為涉及抄襲剽竊 所以當我揭穿真相後他馬上動手加註參考來源 此舉反而讓人更輕鬆蒐證! 改版加註即可免責? 若真有極為專業的法界人士在旁指點迷津 豈會出現這樣不打自招 荒謬好笑的情況?! 即使改版也無礙於取得其原始文章!

尤有甚者 他誣陷我與其他網友聯手於FB等處貼出前篇文章 許多見義勇為的網友紛紛自行查證 截至今日查無此事! 他故意以曖昧言詞讓許多陌生網友對我產生嚴重誤解 以為我與他有見不得人的關係 無論那些人因為自己的偏見或嫉妒 或是因為他故意誤導而在不同公開場所對我與其他網友冷嘲熱諷....為求真相大白 有必要我只能公開其談話 這些都是他自找的 怪不了別人   

直至今日 爾等一干人仍無意悔改 仍在玩兩手把戲?

索性花時間蒐集資料:

川菜等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suntv.com/pro/prb209.aspx  記錄中國 

天天美食網 http://www.ttmeishi.com/CaiXi/ChuanCai/ 

豆瓣魚 http://baike.baidu.com/view/134396.htm 

啥子魚香味啊 啥子回甜等 照片所見分明是台式做法 卻硬要冠個蜀人里味?

不查還好 繼續查下去竟見到這篇又是如出一轍 一字不漏的四喜丸子!

http://www.ttmeishi.com/CaiPu/3b7cc3628e739923.htm 四喜丸子

http://blog.udn.com/stec/1774227 Stec的四喜丸子

原作:

菜系及功效:鲁菜

四喜丸子的制作材料:

主料:猪肥瘦肉300克,南荠50克,酱油60克,清汤750克,湿淀粉50克,大葱白3根,花椒油10克,水发玉兰片50克,精盐12克,绍酒10克,鸡蛋清2个,葱姜末10克,姜片10克。

教您四喜丸子怎么做,如何做四喜丸子才好吃

1.准备工作:将猪肥瘦肉切成4毫米见方的丁;南荠削皮,与玉兰片均切成3毫米见方的丁,一起用沸水氽过;大葱白从中劈开,切成长6厘米的段。碗内放肉丁、南荠丁、玉兰片丁、葱姜末、酱油15克,精盐5克,绍酒5克搅拌均匀,用手团成4个大丸子;鸡蛋清、精盐、湿淀粉35克放在另一碗内调成蛋糊待用。 

2.烹调:炒勺放中火上,加白油烧至五成热,将丸子逐个蘸满蛋糊下油,炸至八成熟时用漏勺捞出。砂锅内放大葱白垫底,丸子放上面,加清汤、酱油、姜片,在中火上烧沸后,撇去浮沫,移至微火上炖至汤剩一半时,取出葱姜不要,把丸子捞至汤盘内。炖丸子的原汤倒入汤勺内,烧沸后用湿淀粉勾芡,加入绍酒、花椒油搅匀,浇在丸子上即成

Stec:

原料

豬肥瘦肉300克,荸薺50克,醬油60克,清高湯750克,調水太白粉50克,蔥白3根,花椒油10克,冬筍丁50克,精鹽12克,紹興酒10克,雞蛋白2個,蔥薑末10克,薑片10

制法: 

1.準備工作:將豬肥瘦肉切成4mm立方的肉丁;荸薺削皮,與冬筍片均切成3mm米立方的細丁,一起用沸水氽過;蔥白從中劈開,切成長6mm的段。碗內放肉丁、荸薺丁、冬筍丁、蔥薑末、醬油15克,鹽巴15克,紹酒5克攪拌均勻,用手團成4個大丸子;雞蛋清、精鹽、調水太白粉35克放在另一碗內調成蛋糊待用。 

 2.炒鍋放中火上,加油燒至五成熱,將丸子逐個蘸滿蛋糊下油,炸至八成熟時用漏勺撈出。砂鍋內放蔥白墊底,丸子放上面,加清湯、醬油、薑片,在中火上燒沸後,,移至微火上燉至湯剩一半時,取出蔥薑不要,把丸子撈至湯盤內。燉丸子的原湯倒入湯勺內,燒沸後用調水太白粉勾芡,加入紹興酒、花椒油攪勻,澆在丸子上即成。

.......

大家比對各篇文章後勿需做出這種表情   川湘豫魯江浙閩粵京....真是~包羅萬象! 土生土長的正港台灣人竟可做到如此....道地? 或該說淋漓盡致? 若非與其本人面對面辦一場背誦比賽或是食材分辨考試以一睹真相 恐怕大家還真會認為其博學功力遠超過食家蔡瀾先生

我 有冤枉你嗎?!

這是你在網路販賣營利的證據! (April.24,2010一早驚見其他網友的留言)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90112914896 露天拍賣網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rule_p?stec 鼎味鮮

http://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s=stec 

端出這道道讓人頭皮發麻的好菜 不知大家覺得是否夠辛辣足以下飯? 為何我卻感到胃口倒盡? 或許看了很多不專業且自相矛盾的法律文章被不斷引用 混淆視聽 讓許多似懂非懂者更加茫然失措 或因時下絕大多數部落格格主故意漠視相關法律規定而感到心寒....

這個社會已經夠亂夠假了 我們都應該要以身做則而非以身做賊! 奉勸所有故意抄襲者今後得小心點 因為總有一天假面會被拆穿!

附帶一提~只要將關鍵字丟進Google 無論什麼對錯雞毛蒜皮的東西全都可以找出來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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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myshenhc&aid=3971259

 回應文章

i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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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生活在價值觀錯亂,似是而非的社會
2010/04/28 00:25

不要氣餒,各產業中都有沽名釣譽者,那些不專業的垃圾文章經不起挑戰與質疑,妳不須要放在心上.妳既然已經看出那些人無法被法律界肯定的根本原因,妳應該知道他們為什麼會甘願當黑手,因為他們想利用各種不同機會被非法律界人士肯定以便能夠重新建立專業形象,但是法律界人士真的會因為非圈內人的推薦肯定那些人嗎?不一定.一篇不負責任的文章造成多少誤導?又會製造多少不同層面的社會問題?妳看的很清楚,非實務界人士自以為是的心態如果沒有經過徹底失敗的教訓根本不會有容人的雅量,妳不必為他們感到惋惜,也不必真的認為他們肯虛心接受不同意見的質疑,我反對妳把時間浪費在那些人身上,讓他們繼續錯下去,讓案例澈底推翻他們錯誤的觀念.(妳不是已經看過那一則案例了嗎?)

不說話的人並非沒有判斷力,很多人都隔岸觀火望,很多人對法律存有錯誤的認知,如果因此放棄自己的堅持就是傻瓜,我相信妳不會甘心當傻瓜,因為妳對社會責任的堅持.

amys(amyshenhc) 於 2010-04-28 21:14 回覆:

   


意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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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
2010/04/26 02:48

大陸未經檢疫的種子.是不能販賣的.

別說販賣.連進口那關都過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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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
2010/04/25 16:33
見識淺薄之流講人心理變態, 狂魔?? 請你去照照鏡, 一臉愚昧, 縱容這種要裝強的剪貼員, 一出口就見不得人. 水平之低令人掉淚, 你那個花椒雞腿, 冷藏一天, 夠入味 ?? 我就去看AMYS 的花椒酒雞了. http://blog.udn.com/amyshenhc/528353

你是不是 兔死狐悲 物傷其類 ? 我看你都很有這種需要的.

剪貼員 的 幕後槍手 是不是上了廁所肚屙沒有空回答鴨問題 ? 粉絲 0955 hrs 問鴨問題, 剪貼員 1546 hrs 找到這條續命小水草, 立即回復, 很高興. 沒有回答鴨問題了 :P
amys(amyshenhc) 於 2010-04-25 20:10 回覆:

沒辦法 就是有人喜歡做雞---山寨雞! (我想明眼人一看即知山寨雞味差) 那隻山寨雞與其文中所稱家人不同背景者有何關係? 自曝其短!

至於她說"心理變態的正義狂魔"一詞 與前面其他公開回應等 足以送她上法院

無論他如何改版增修以強調他的歪理 或還在扯莞茜頭 或辯稱鼎味鮮是他與親戚共同經營等等 只會曝露更多前後矛盾且外行的真相!  嗯~好菜真的不能出太快 以免無法消受

amys(amyshenhc) 於 2010-04-25 20:46 回覆:
剛想到一個有趣的問題~其他著作權人不見得是個人 或許是大型企業 不知這些企業是否會....?  

cpbass萍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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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拍賣網
2010/04/25 07:26
生意不好喔!
amys(amyshenhc) 於 2010-04-25 20:43 回覆:

他生意好不好是他的事 若真好味豈會如此?

剛見留言 一位網友問我: "大陸的種子未經檢疫等可於台灣銷售嗎?"

嗯~問的好! 昨天我也正在想此問題 不如去函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cpbass萍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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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扯越多
2010/04/25 07:16
好多都露了餡

真不懂!像我媽也算是廚師,她是已經忙到希望客人能少一點
真正生意好或很熱門的廚師會需要靠網路抄襲來營利嗎?甚至說,還有空上網呀?

amys(amyshenhc) 於 2010-04-25 20:13 回覆:

上網的目的是炒作人氣與建立其專業的形象 雖他狡辯並無在此銷售其商品 但他將不同網路於此聯結 並將其作以此方式散布 居心為何? 不容否認

看來....我去找你媽打工好了


amy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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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城邦相關規定
2010/04/24 22:51

https://city.udn.com/service/doc/policy.jsp 

‧ 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在本服務上;

‧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其他聯合線上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 著作權聲明

‧ 本服務的內容或服務僅供個人、非商業用途之使用,未經內容著作權人之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使用者利用本服務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的所有相關規定,不可變更、發行、公開播送、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或利用本服務上局部或全部內容及服務以賺取利益。

‧ 終止使用者的使用

您同意聯合線上得基於其自行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本服務認為您已經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您的帳號、密碼(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您所發表的任何「使用者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

‧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mys(amyshenhc) 於 2010-04-25 21:45 回覆:

貼出此規定 目的是讓所友網友必須很清楚的明白部落格相關規定及應該遵守的現行法規等 而著作權聲明部分已明確提醒大家 無論被點名者如何狡辯或轉移焦點 都無礙於其違法事證 我不須要於此說明或逐條釋義


航迷老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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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抄襲
2010/04/24 12:01

也許抄襲者,他自認從未抄襲,其它的格友都看出來了,他就是一個騙子,因為他對自己都不誠實,這些作為顯現在他身上只是一種無知的行為。

抄襲不是件好名譽的事,要讓他絕跡也是很難的事,而我們唯獨不變的是,根本不相信他所說的,那根本就是抄襲。

我也上過他的部落格看了看,我當時也感覺有些懷疑,他是從大陸網站下載的,繼續追的結果,讓我的電腦中毒了,我認為以後就不需再浪費我們時間了,其它的格友還有許多好文等著我們去欣賞。

amys(amyshenhc) 於 2010-04-24 23:05 回覆:

沒想到您如此認真....(汗顏) 相信您一眼也能看出關鍵所在! 雖然家父與您一樣都是祖籍中國 兒時由中國來台 但畢竟我國的中文口語形容等等都仍與中國不同 且即使如我之輩(年逾40)無論是遊覽中國 或是與中國同胞共處 也很難改變從小到大的口語形容

究竟誰抄誰? 對您來說如何辨認並非一件難事 相信網友經比對之後也能看出其破綻

很多抱著僥倖心理的抄襲者看準著作權人不一定敢出面主張 繼而更加囂張 甚至有另一些知法犯法者搞山寨版 雖然目前看起來沒事 誰知各著作權人是否暗中蒐證呢?

在此感謝許多見義勇為的網友共同為部落格水準一起努力 也感謝你們默默的支持!


DrCompostin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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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差很多
2010/04/24 09:05

我支持妳的堅持,但並不樂觀。

還記得我前一陣子談「用假收據報帳是違法」這件事?沒有一個,一個都沒有,沒有一個臺灣的教授出來說話。

士大夫都可公然在這麼正式的報帳文件上違法,小市民 copy and paste 算什麼?

我們需要再教育!

amys(amyshenhc) 於 2010-04-24 09:39 回覆:

老實說~我也像你一樣在等你的文章後續發展 但相信此事涉面甚廣 各主管機關恐舉一而引萬 恐不能追查(似馬扁當年之爭) 但知悉者仍得舉報或為告發

當每個人都想著"別人皆可為之 為何我不可為?" 以致社會整體價值觀錯亂 故意違法者必須否認到底以防追究而造成更多亂象 若法律人欠缺專業 或政府執法不力 歪風根本無法歝杜絕 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