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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的肚子是誰的?【本文】
2005/06/19 21:11:00瀏覽651|回應0|推薦2

感謝兩位站長的提供,有關【哲學】【醫學】【媒體】與【人權團體】等等的相關論述,在下不復贅言。以條列問答式的方法、加以分析這棘手的問題。

宗教所訂的準則對我們生活的影響,真是萬世不易?

我們都知道、隨各項科技的發達,人類已漸漸的學會,以科學理性的方法思考;而宗教對於【科學】的影響從逐漸式微,已到銷聲匿跡的地步。而在【道德】方面,雖然宗教的【經文】未嘗有所更替,但解釋上已漸漸與社會大眾一致,真正的恪守誡律,加上苦修悟道,能滿足上述二者的可說人數有限。可是、【科學】發達、會不會影響【道德】內涵?此二者有互相交錯的地方,最典型的就是【避孕】與【墮胎】。就【天主教】的教義而言,不論是【墮胎】或是【避孕】皆為道德所不允許,前者扼殺既有生命、後者阻止生命的來訪,皆為對  神明賜子女美意的褻瀆。顯著的虔誠信徒【梅爾吉勃遜】就紮紮實實的,與妻子生了半打孩子。這樣真的好嗎?【避孕】是我們所熟知,各國減少人口壓力的良策。(當然、若國政不修、民不聊生,國民也會自動避孕)【墮胎】如前引兩篇文章,也是杜絕已知【嚴重畸形與疾病】的方法;而這些文明的演化,皆為當年立下教義的人們所未能預見。如何又能一昧墨守成規?

人權與宗教等等團體的迷思?

如同兩位版主前述,團體對於墮胎的反對在先,卻對後續子女出生無法提供完善的照拂;不是等於增加社會與家庭的負擔?在下以為要區分:第一、有關【協助】孕婦,如請她考量留下孩子的好處、以及社會福利、機關救助,使她加強留下孩子的意願;這點在下贊同。第二、有關【介入】指導孕婦不應墮胎,而以宗教或道德的說帖,威嚇孕婦所犯的【罪孽】。此點則非在下所能贊同。慈善團體對於這類苦主只能協助,而無強迫留下胎兒的權力。

婦女到底有無墮胎權?法理依據為何?

這是司法裡面極大的難題:在德國法院擺盪於【孕婦自主】【胎兒生命】之間,做了些衝突下的妥協。將【二十一周】大的胎兒,即認為是潛在的生命,加以保護。不過、還是感覺不夠明確?妥協的基準為何?將來又有無可能變動?更重要的、如何避免人權宗教團體的介入?從德國的判決裡、似乎找不到答案?

米國(美國)法院則很技巧的運用【隱私權】的概念,將【獨處的權利】的解釋擴大,像【半影】一般旁及孕婦墮胎不受干涉的權利。司法的承認下、終於可以排除【過於熱心】人士們的關心、撻伐、或是迫害。醫師們也可以安心的進行手術。不過、在下百思不解,為何要用【隱私權】?而不是【自由權】?跟朋友討論後恍然大悟,原來女士們不會大聲嚷嚷墮胎經驗,這是一種【自我決定私密資訊】的權利,某人有無墮胎、干旁人何事?的確、有點道理。但【羞恥】的意含藏於其內,是不是還是很封建?

我國的實踐與制度為何?

不久前、有人提議要將【考慮期限】加到優生保健法裡頭,引起一片撻伐聲浪、說這麼短的期限,根本不會【改變】孕婦終止妊娠的意願。的確、看來似乎多此一舉?不過、在德國刑法的墮胎罪章中,大概有下列的程序:首先、孕婦要墮胎前要經過一定的諮詢機構,加以諮詢與提供公私方面的協助。(這些團體是政府允准,有一定資格限制的)其次、要經過醫生做醫學上的重要觀點的勸導。當然、在危害孕婦生命與健康急迫情形時,不適用此項程序;也算一種彈性的設計。總結、這些諮詢與勸導,卻無【決定】孕婦墮胎自由與否的餘地。在下想補充的一點:這種【考慮期限】看似多餘,卻是種對【潛在生命】的尊重,要孕婦三思而後行。想想、連電視購物頻道都還有【七天鑑賞期】,我們扼殺一個生命又何必如此決斷呢?多等兩天又何妨?

墮胎與政治勢力的消長?

【政教分離】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共識,真正的神權國家難得一見。(當然、要造神還是可以辦得到)。米國(美國)於日前調查中發現,卻是歐美國家裡、國民贊成宗教介入政治比例最高的。在米國的總統大選裡、墮胎、種族、同性戀等等的政策,卻攸關眾多選票。原因無他、保守勢力與改革團體的角力,伸入政治的觸角,也是選戰獲勝的關鍵。或許、我們感到奇怪,這些與【國家定位】、【族群認同】無關的議題,怎會是選舉的重心?回頭想看看、這些才是跟民眾有關?墮胎、決定家族與生命的幸福。種族、決定國家的團結(是不同人種的,不是政治人物胡亂區分的)同性戀、則決定個人的性取向自由。實則、這些才與每個國民息息相關。附帶一提、【加稅】與否、也是米國總統候選人重要政見之ㄧ。相較之下、我們的選舉真的抓到重點了嗎?聰明的你、能告訴我到底為什麼呢?

在下的對於墮胎觀點為何?

自從亞當與夏娃吃了智慧果實,就獲得了【自由意志】。我們對於想要從事墮胎,無論出於【自主權】或是【不得已】的原因,任何人只能提供諮詢,而不能將自己的信條無限上綱,加諸他人。

【孕婦的肚子屬於誰?】在下認為【生命殿堂】乃神所賜與;無論男女、皆不應忘記,該減低不必要的墮胎憾事,方能展現人類的珍惜。至於、  神都無法加以介入的【自由意志】,凡人又何從置喙?

孕婦肚皮的【所有權】歸 神所有,【使用權】歸於自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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