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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7 23:22:53瀏覽958|回應0|推薦0 | |
都市聚落原住民自我論述的再準備 ──拆解國家政府支配性論述
一、問題意識 目前對於都市原住民部落的研究成果不在少數,然而我們可以說這些論訴主要都還停留在學術的領域內,如何把目前學術的研究成果,能夠實際轉化為能夠強化都市原住民自身在抗爭上的論訴,是本研究的目的。因此,本研究以曾是原住民在都市的最大聚落,汐止花東新村的處境為例,探討都市原住民聚落的處境,對其所處的歷史與社會結構進行了解,並以行動研究的立場,彰顯都市聚落原住民的處境,進而拆解政府機關在應對之時的支配性論述,期望以此為基礎發展出更穩固之論述,保障都市原住民自身之權益。 二、文獻探討 (一)國家與原住民社會 1.土地的干預:在日本帝國主義殖民時期,採取所謂的保留地政策,限制原住民族不得侵入此範圍以外的林野地,徹底剝奪原住民代代相傳的土地資源(孫大川、林瓊華,1997)。 2.山地平地化:1952年推行所謂「山地三大運動」雖然著眼於山地經濟的改善,但也是希望山地愈來愈進步,意即「山地平地化」(蔡福昌,1997:25)。也就是透過這些策施對原住民進行同化。 3.土地私有化及商品化:山地保留政策和土地測量完全改變了原住民社會傳統對於土地使用的規範方式,土地由部落共有轉變為個人私有而固定下來….新的耕作方式與技術的引入,對於土地所有化以及日後商品化的農業生產也有著深遠的影響(蔡福昌,1997:25)。 4.台灣納入國際分工:1960年代至1980年代是台灣工業部門進入外銷導向出口工業的主要階段。國家在「以農養工」的策略扶持下,農村地帶的剩餘勞動力被國家政策特殊的干預方式擠壓與動員來到都市的工廠(蔡福昌,1997:30-31)。 5.平地資本的入侵與人口外移:1966年「山地保留辦法修正」,允許平地人的「公私營企業處之或個人」申請租用或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進行事業性的發展。當原住民的土地生產力不足以與外界競爭時,原住民將土地出租反而能獲取更多報酬。此時,可利用土地相對減少,資金、訊息的相對不足,加上人口增加壓力,除少數改變農林經營型態外,人口只好往都會區外流發展(孫大川、林瓊華,1997)。 6. 人口外移:人口的外移又以平地原住民外移的情形最為嚴重,因為山地保留地的劃設,有90%的平地原住民無山地保留地可使用(陳宗韓,1994:92)一方面又因為平地原住民與漢人的接觸較早且較頻繁,造成此種現象以花東志區為最明顯(黃秀瑛,2001)。 1962年,遷居於基隆、台北、高雄及屏東的人口總數僅有615人。而1971年時則為2,826人,不到十年的時間遷居都市的原住民增加了3.6倍(行政院原民會1998)。 1997年單單居住在台北縣的原住民就有26,402人,到了2007年則增加到43,865人,多了16,640人,成長66%,若不分族群,同時期移入台北縣的總人口成長相對只有11%,原住民的增長數量明顯比其他族群要快,若比較同時期全國原住民人口成長24%(內政部網頁)。可見原住民在台北縣的快速增長並不是由於原住民的人口增長,而主要是移居人口。 (二)全球化與國家角色 90年代中期朝向資訊化社會過渡時,全球金融流動摧毀了原本穩定的經濟成長,暴露了國家制度調節能力之不足,迫使國家弱化,國家不再能保護與控制的全球化新情境,而讓地方、社會與人民直接暴露在資本的掠奪與流動之中(夏鑄九,1999)。國家面對企業出走的壓力,而引進外勞,但工作機會受到擠壓的原住民往往是政策下的犠牲者(黃秀瑛,2001)。我們看到的是政府的政策朝向反方向進行,其目的都在滿足在經濟發展末期因土地、股票投機而致富的新中產階級的侵略性意識形態(Hsia,2001,引自黃秀瑛,2001)。 (三)都市弱勢族群的邊緣性 大部分第三世界的都市化並不是由於城市之工業發展,而是由於鄉村地區的農業危機,破壞了傳統的農業,因而伴隨著都市的工業化發展,就吸引更多由鄉村地區去的移民(夏鑄九,1999)。違建的產生,其游移不定的邊界,可視為提供抵抗資本主義在空間流動造成的邊緣化,一個最佳的抵抗基地;亦是第三世界國家在都市發展過程中,大量城鄉移民所連帶產生關係於集體消費的都市危機(黃秀瑛,2001)。這些底層的居民在政府的容忍之下發展,解決了潛在的社會衝突,或是交換政治的忠誠;一方面亦提供了正式經濟部門廉價的勞動力(夏鑄九,1994)。 都市原住民大多數是從事職位、收入偏低的非技術性勞力工作。這些工作多屬所謂「次級勞動市場」或「非正式就業部門」中的工作,特點包括職位低、工資少、福利差、升遷機會渺茫、幾乎沒有職業保障等(傅仰止,1985:182)。 根據原民會1999年的調查,當年原住民失業率為7.55%,遠高於台灣一般民眾的2,84%。同時,除教育程度大專或以上的原住民與一般民眾失業率無顯著的差異外,其它都與一般民眾有一段差距(黃秀瑛,2001),也就是說,在相同學歷的條件下,原住民的失業率通常是比較高的。 以1999年的資源來看,原住民的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有高達30%的人口無經常性收入,這跟原住民就業不穩定有關(黃秀瑛,2001)。以薪資給付方式看,62.5%的原住民是按「時」計薪;20%是按「件」計薪(聯合報,1996.5.26)。 如果我們再把原住民的每人平均所得與一般民眾相比,在1978至1991年間,約為台灣省一般農家平均所得的80%左右,而在1996年卻降至56-62%左右,如與一般家庭相較,則此比率更由60%跌至45%左右(黃秀瑛,2001)。我們可以看到原住民的經濟條件並沒有在這一波經濟的起飛中得到好處,反而和主流社會的差距更加擴大,更形弱勢。 (四)都市原住民住的問題 在原住民每戶每月家庭開支中,住宅支出費用所佔比率最高,其中以台北市17.55%的負擔最重,約為台灣地區平均值的四倍(行政院原民會,1998)。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些條件之下,原住民要解決住的問題所帶來的沈重壓力時,自行搭建就成了一種重要的手段。 台灣的經驗並非由國家完全介入住宅這個集體消費的危機來支持經濟發展,而是放任住宅市場的非正式化來解決住宅問題,減低消費的成本與工資的壓力,同時也造就非正式經濟部門的發展(米復國,1988)。而當城鄉移民持續湧入都市時,為數龐大的城鄉移民住宅供應迫切的事實,無法在國家政策上被制度性地彰顯,只好容忍或放任非正式住宅部門的發展(違建)。就像多數第三世界國家一樣,對都市與住宅「無政策之政策」反而成為都市在面對住宅問題時的對策(黃秀瑛,2001)。 (五)都市原住民政策 1.直接補助或貸款補助:目前國內針對原住民的住宅貸款、購屋、修建補助的項目,純粹僅提供各項低利貸款。又這些項目並非僅僅針對原住民,所以可說是僧多粥少;再者,對於那些無固定收入,真正需要幫助的原住民而言,這些措施對其住宅問題解決助益有限,能受惠的也是比較有經濟能力的原住民。又申請貸款往往限制必須在購屋當地有設籍者,但許多原住民大多戶籍仍登記在原居地,這群像是隱形的人口,可能是最需要協助卻又完全不被看見(黃秀瑛,2001)。 2.國民住宅:針對國宅的分配,政府的回應是「其配售對象之資格限制,並非以特定身分為條件。…原住民若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自可申請列入等候名冊,依序等候國宅承購」的回覆。而這種假平等的意識形態,卻也是國家拿來推諉許多原住民的問題時的藉口(黃秀瑛,2001)。 3.原住民住宅:其中以汐止花東新村的規模最大,有200多戶,但因高鐵調車廠計畫的動工在即,在李登輝指示專案安置後,歷經計畫一再變更,居民無力抗爭下去,最後於2000年126戶,投入臨時安置住宅。….忽略了原住民文化特性,倉皇的安置計劃,僅能說是政府的回應不過是盡力在維持其本身的支配力量(黃秀瑛,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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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