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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 國務機要費之除罪
2022/05/31 09:34:23瀏覽353|回應0|推薦9
立院三讀修正條文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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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 不罰

綠營濫用國會權力 多數表決暴力 殘害人民

從此廣開貪瀆之門嗎

那些罪犯們將大剌剌的獲得民脂民膏的**冤獄賠償** 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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