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司 法 現 行 記 1081220
2019/12/20 02:51:03瀏覽165|回應0|推薦0

切掃 墓

債務人甲(下稱甲)聲請調解之案件(聲請費用5000元已繳)

法被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忠股)承接.

調解之日期(忠股)已定訂,但該期日,甲恰巧要回澎湖掃墓,

債權人乙(下稱乙)於是提前狀,盼能更改日期.

結果幾天後,即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忠股)蔡司法事務官(女)

駁回調解聲請之定書(不讓債務人(甲)聲請調解).

而裁定書內載明原因竟為:(經查,聲請人(甲)係上開委任報

酬債權之債務人,而非債權人,其既願給付報酬,衡諸常情,逕

依契約履行即足,顯無聲請調解之必要).

此調解聲請案件,於聲請時,即已繳付調解費5000元,被移送

北地院(忠股),忠股認聲請係合法下,因此才安排調解期日

,卻為掃墓一事駁回債務人調解之聲請!

由載明之原因會發現,係在刁難債權人與債務人,亦即,

不是原因理由,必須準時出庭調解才可以!

這位蔡司法事務官態度高傲,不懂人情,高興怎麼做就怎麼做

,此案件是否為其第一件如此原因駁回,抑或尚有其他聲請人

,被莫原因駁回聲請調解,台北地方法院上層主管必須作教

訓練(勿態度傲慢對待百姓)!

糾紛來了!本件調解係台北地院(忠股)司法事務官,自行不讓

甲乙雙方調解,那調解費5000元怎麼處理呢?是否也是與新

北地院書記官口氣一樣:錢已經進國庫了?!不是我拿的?!

債務人之所以聲請調解,是經債權人商榷後才願意出面調解,

因為法院之調解筆錄有時效性,債權人希望取得新的法院調

解筆錄以保債權;到時候債權無法得到清償,這不是你司法事

務官擔負得起,因為債權是6000萬元.

期望,如果有新政府,希望能將心態觀念有問題之法官或司法

事務官等,將之調離以示革新(警惕)!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000588&aid=131313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