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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英 文:最 後 30 天(2)
2019/12/13 02:49:08瀏覽167|回應0|推薦0

切蔡英文:希望最後30天不要充斥歧視和謊言(2)

上述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後來判決,該審書記官有一天打電話給被告

B稱:法官說你可以上訴(但其實B早已撤回不想上訴,已告知書記官二次);B想

法院怎麼這麼熱心,於是上訴高等法院,果然被高等法院鄧法官以通知函告知:

(本件訴訟係屬已消滅).

事隔三個月(因原告A之訴訟代理人將上述通知函當成裁定書,要原告技巧性上

訴高等法院)被告B,即收到高等法院裁定書;內容載明: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將通

知函當成裁定書上訴,又本件上訴係不合法(訴訟係屬已消滅)為此裁定(法官為

上述通知函之鄧法官)駁回原告之上訴.

                                   本件不法之處說明如下

通知函,高等法院鄧法官已告知(訴訟係屬已消滅),然而在上述之裁定書(原 A

之律師技巧性上訴)卻是三個月後才裁定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官必

須馬上通知上訴不合法.

二份文件皆為鄧法官蓋章,違法瀆職十分明顯.原告A之律師買通台北地院彭法

官與高等法院之鄧法官;被告B並無不法,而於證據充分之下,依然無勝訴;法官

收賄文化導致,蓋因,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對價關係一定有.

被告B認為君子報仇三年不晚,於是自己出庭;前面是原告A主動出擊,後面是被

告B,於證據收集齊全後,立即反擊(將呈送監察院).

高等法院,二個月後,即寄通知函予被告B稱:是否可以和解,並將條件書狀說明

,繕本再寄予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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