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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權 與 私 權 (一)
2022/05/04 04:10:32瀏覽181|回應0|推薦0

切私權與公權(一)

(一)政黨與黨員到底屬公法還是私法領域,答案是公法領域.

    私法之領域涉及公法與私法,兩者之區別實益,在於訴訟時之法

    院轄及救濟程序之不同.

(二)公法領域之關係由行政法院審判,適用行政訴訟法,私法領域關

    係普通法院審判,適用民事訴訟法.

(三)規範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規範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民法雖為

    私,但也不能不兼顧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1項).政

    府機關購買文具辦公使用雖屬公益事項,但仍屬私法範疇.

(四)政治黨派上下服從之關係為公法,規範平等對待關係者,卻為私

    法.

    台北市長與新北市長協商達成一致合意時二者雖屬平等對待關

    係,但雙方訂立之契約,則屬公法關係非私法領域.反之,私法領

    域內(平等關係對待)也有不平等關係;如民法,對於父母與子女

    之關係(懲戒權;民事訴訟法第1085條),法人及社團之關係係屬

    私領域(應平等對待),但事實上其組織結構是得以開除會員(民

    法總則第50條第2項第4款).

(五)國家之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方式參與法律關係之形成時為公法關

    係;反之,國家或個人作成與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無涉之平等權利

    關係時,為私法關係.

    例如:國家或機關與私人從事買賣或租賃等契約關係,則屬私法

    關係.

    至府機關出售國民住宅,經營公車捷運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

    係屬私領域(行為).

公權與私權 (二)下次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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