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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教反對同性戀婚姻的人~
2013/11/14 17:55:20瀏覽2459|回應16|推薦1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N_SyqtFKsyk


前天我在網路上看到這段影片。


這段影片裡面附上的文字標語說:

(我把視頻裡面的字打出來,請見下面這段套紅色及紫色粗體文字)

性解放風暴即將襲台?

一場性解放的風暴正侵襲台灣~

多元成家難道是~

性解放?性氾濫?性混亂?性淪喪?

2013.10.26 同志大遊行的真相

跨物種成家

娛樂用藥合法化?跨物種成家?性權就是人權?


這樣的行為(見影片),竟然在市府前廣場公開演出?


多元成家三項法案

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

2013.10.25 部分法案已一讀付委

我們要憂心的問

難道『婚姻平權』=

性別模糊?角色混亂?斷絕血脈?


難道『伴侶制度』=

無性忠貞?單方解約?毀加廢婚?


難道『多人家屬』=

廢除家庭倫理?小三通姦無罪?多P合法保障?


拒絕沉默,勇敢發聲

反對多元成家法案

維護家庭核心價值

共同捍衛兒童權益


11月30日 下午兩點半

走上凱達格蘭大道

守護家庭大遊行


以上是影片裡面的文字說明。


雖然我跟大多數人一樣只是平凡的異性戀者,在路上如果看到美女或許也會多看一眼、也跟異性結婚、生子,

不過,我的工作偶爾會讓我接觸到同性戀者。

對於同性戀,我認為不必去管到人家床上的事吧?!

我認真地看完樓上的那段影片及內容,很遺憾,裡面的內容與標語,還是不能有效說服我改變看法。


據我所知,

其實現代人也未必就要結婚?

兩性結了婚,也未必家庭就能夠幸福?

兩性結了婚,也未必就願意生小孩、就能夠生的出小孩、就有辦法養得起小孩?

兩性結了婚,也未必沒有家庭暴力?

其實同性在一起,我猜家庭暴力還可能較少呢!?

何故?

雙方勢均力敵,誰都佔不了便宜!

兩性結了婚也未必就能讓小孩得到父母的愛吧?

很多小孩反而從小看到父母常常吵架或暴力相向呢!

這兩天電視上,不是才有個媽媽在高速公路快車道上把小孩丟下來?

不久前,不是有個小男孩偷竊,被雙親打到一命嗚呼,父母到了小孩斃命氣絕多時才發現?

誰能告訴我們,

正常的雙性戀家庭下成長的小孩,就必然比較幸福??

不喜歡同性的人,儘管找異性戀結婚,

同性戀者應該也不會反對我們吧?!


法律不願意承認同性戀的合法婚姻,就能夠有效避免他們在一起嗎?我們真的有必要去干預嗎?

現在社會的單身族越來越多了,如果他們願意成立家庭,彼此互相照顧,

我看不出來為什麼社會非阻攔不可?

他(她)們難道不會因此而減輕社會還要照顧他們的負擔嗎?

不承認他們有互相照護的義務,不承認他們的財產有法律上的合法繼承關係,

我想,

只會更增加社會的困擾而已。


況且,

同性戀合法結婚的社會,嬰兒出生率真的有比我們低嗎?

同性戀合法結婚的社會,社會犯罪率真的有比我們高嗎?

同性戀合法結婚的社會,真的有比我們的社會失序嗎?

同性戀合法結婚的社會,真的有有比我們不道德嗎?

我們的社會,

還要到什麼時候,

才能開始尊重他人的性傾向呢?


當我們走在路上,看到同性戀伴侶在一起,難道不能夠以平常心看待,

承認他們既沒有比我們高級,也沒有比我們低級,

不要歧視同性戀行為(他們又沒有妨礙到我們),

難道這樣就不能容忍了嗎?

我從小看到很多女生喜歡走路手臂勾在一起,我看了不習慣,我懷疑她們有同性戀傾向,

可是,她們有沒有妨礙到我呢?

還是這個社會認為只有女生可以親密,男生不可以!?

這樣的想法,在本質裡,

是不是一種性別歧視呢?

我們的小孩如果看到別人同性而在一起,彼此願意承諾手牽手、心連心互相照顧,

我們要教育我們的小孩歧視這種人嗎?

難道不能趁機教育我們的小孩子,

這個社會會有人喜歡跟異性在一起,

也會有人喜歡跟同性在一起,

那是他們的自由,不是我們可以去干涉的,

我們只要尊重有人與我們不一樣就是了!

難道這樣子就不行嗎?


同性戀行為自古有之,非始於今日!

據我所知,希臘的古典時代,就是個同性戀者受到尊重的社會,

誰能夠說他們古希臘人,就是比較不道德的、、

我們東方的儒家社會,難道真的有比希臘道德了嗎?


接下來我要直接回應影片裡面的話:

性解放風暴即將襲台?

一場性解放的風暴正侵襲台灣~

=>

說真的,我認為這是假命題。

何謂性解放,意指什麼?

如果沒有定義清楚,何來什麼事情襲不襲台?

我可以隨便說,傳染病即將襲台!

卻不用定義究竟是哪一種傳染病即將襲台嗎?

(不說清楚,我們要如何預防,如何治療?)

像這種聳動人心的標語,說穿了只是宣傳手法而已。


多元成家難道是~

性解放?性氾濫?性混亂?性淪喪?

=》

性解放?

這種話其實我覺得很籠統,因為每個人看到這樣的名詞,都有自己的定義。

我不知道什麼叫做不是性解放,兩性性關係以外,就叫性解放嗎?

性氾濫?

開放兩性合法婚姻,並沒有容許婚外性關係。

而且正好相反,反而還將他們納入婚姻忠貞義務的規範與約束,

如何說是性氾濫呢?

性混亂?

性關係只能是在異性之間嗎?

性淪喪?

這是異性戀掌握話語權的代表,同性戀一般認為與基因有關,古今中外皆然!

我實在看不出同性戀跟性淪喪有什麼關係?


2013.10.25 部分法案已一讀付委

=》

只要是正當法律程序,我不反對。


娛樂用藥合法化?跨物種成家?性權就是人權?

=》

娛樂用藥合法化?

請問什麼叫做娛樂用藥?這裡指的是什麼?K他命、、嗎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為什麼與娛樂用藥合法化掛鉤?

說這個話的人可不可以回答我,

那麼威而鋼算是娛樂用藥嗎?該合法嗎?違反人類自然老化下垂的定律,是不是也是一種敗壞道德?

跨物種成家?

同性戀婚姻的主體還是兩個人類吧?有要開放人獸婚登記嗎?

這句話難道是把其中一人不當成人看待嗎?

性權就是人權?

對不起,

我的確認為性權就是人權的一環,至少是國家不需亦不許干預的人權。

他們只要在房間裡面,沒有與有婚姻關係裡的成年人有性行為,又沒有妨礙到別人什麼吧?


這樣的行為(見影片),竟然在市府前廣場公開演出?

=>

我同意這樣的行為在公開場合稍微誇張了一點點,

但是依法律的尺度,我認為還未有所逾越而在合法應容許的範圍裡吧?

說到這裡,我不禁想到我的恩師。

我以前有一個教我公司法與海商法的教授,

他在課堂裡說了一句話讓我印象深刻:

合法的行為,就是好的行為!」。

這句話我在前面的文章裡也有提到過。

評台大校長公開評論13妹事件

http://classic-blog.udn.com/YUUDNYU/4104817

個人對他的話的解讀是:

除非法律禁止,
否則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
基於對言論自由的維護及多元價值的肯定,
應盡量給予個人最大空間與言論自由,
甚至於鼓勵"離經叛道"!
(例如以前的人大概難以容忍女人穿短裙。)
因為所謂大多數人的意見(道德),
常常就是扼殺了一些萌芽中的新觀念的那一盆水。
社會的道德,
常因時間改變而昨非今是,空間的改變而不倫不類

少數意見要表達出與社會的大多數人不同,事實上會承受來自這個社會很大的壓力的!

(就像這個影片裡對他們的批評一樣)

而少數意見若沒有發聲的機會與空間,這個社會就會逐漸僵化,

遲早要被其他充滿活力而多元的社會給淘汰掉!


多元成家三項法案(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

我們要憂心的問

難道『婚姻平權』=

性別模糊?角色混亂?斷絕血脈?

=》

性別模糊?角色混亂?

性別本來就可以模糊吧?

角色本來就可以混亂吧?

別忘了,

這些社會性角色,

並不是先天的與生俱來的本質,

而是社會所後天灌輸的洗腦教育。

我以前男生就是上工藝課,女生就是上家政課,那是一個比較好的年代嗎?現代人男生難道不應該會一點廚藝、女生難道就不能自己修修簡單的家電、換換開關嗎?

斷絕血脈?

奇怪耶~

就算你們不給這些同性戀者可以合法結婚,這些同性戀還是不太可能願意跟異性生小孩,

同性戀合法結婚,就會斷絕血脈,

這樣的因果關係,能夠成立嗎?

那些同性戀者,本來就不太可能自己去生小孩!

同性戀合法結婚的社會,在開放合法結婚以後,

小孩的出生率,有相對於同一個國家的其他地區或臨近國家(對照組)驟降嗎?


難道『伴侶制度』=

無性忠貞?單方解約?毀家廢婚?

=》

無性忠貞?

人家的性行為只是跟我們不一樣而已,也未必是沒有性行為吧?

就算是沒有性行為好了,又關我們什麼事呢?

況且,異性婚姻就必然有性行為嗎?

他們老了也未必還有性行為啊!

這些同性戀者就算勉強與異性結了婚,難道就不會是無性忠貞了嗎?

單方解約?

同性戀者,有主張他們的婚姻關係之消滅,可以單方為之嗎?

毀家廢婚?

人家要成家,被其他人干涉禁止,真正在毀家的人到底是誰呢?

至於廢婚,這是什麼意思,

從何談起呢?


難道『多人家屬』=

廢除家庭倫理?小三通姦無罪?多P合法保障?

=》

家庭倫理?

如果以倫理學的定義,嚴格說起來,在這裡用的專有名詞可能要用道德才比較精確!?

人類社會傳統的“倫理”,是母系社會吧?

母系社會過渡到父系社會,有沒有違反了當時的傳統倫理呢?

後來男性被允許三妻四妾,近代卻被法律限制為一夫一妻,這樣有沒有違反當年的傳統家庭倫理呢?

我的重點是,這個社會是在朝著尊重個人的方向進展的!

如果要以違反倫理這種理由,那麼當年母系社會也不該變成父系社會了,因為在當時也違反了傳統的家庭倫理了嘛!

小三通姦無罪?

這是獨立於同性戀合法婚姻以外的獨立議題。現在通姦沒有除罪化的,放眼全世界好像只剩韓國、奧地利、回教世界與台灣了。

連身為中華文化的大本營老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都已經將通姦除罪化了!

顯然,

通姦該不該以刑法手段將之入罪化,絕不是顛不破的真理,也不是不可撼動的傳統。

如果要討論這個話題的話,另文為之。

多P合法保障?

開放同性戀婚姻,跟多P合法保障有何關係?

同性戀婚姻,還是會受到性忠貞義務的約束,不是嗎?


拒絕沉默,勇敢發聲

反對多元成家法案

維護家庭核心價值

共同捍衛兒童權益

11月30日 下午兩點半 走上凱達格蘭大道

守護家庭大遊行

=》

這是個多元的社會,不需沉默啊~

不管你支不支持同性戀合法成婚,

請儘管發聲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

我特別喜歡幫少數人發聲,

原因是因為,

歷史太多的教訓告訴我們一言堂的下場通常都會很慘。

盼望您們在發聲的同時,

請記得也要讓這些少數人同時有發聲的機會。

謝謝!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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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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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專家的論證,果然比我厲害多了。(6)
2013/11/16 21:21
§4.2澄清事實並不足以打消反同人士的疑慮。 相反,不少反同人士堅持認為,目前多數同性戀組織之所以反對戀童,純粹是出於策略上的考慮,步步為營,一旦完成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任務,就要露出追求戀童合法化的真面目來。 因此我們仍然需要從理論上說明,同性婚姻(或同性戀)與童婚(或戀童)在道德性質上存在關鍵區別。

前面提到,至少在人與人之間,性與婚姻關係在道德上可被接受的必要條件之一,是當事人『自由和完全的同意』。 戀童癖(以及試圖以此進行滑坡攻擊的反同人士)會辯稱,未成年人完全可以『自願地』、『自由和完全地同意』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或者締結婚姻。

然而這是對『同意』原則的誤解。 如前所述,這一原則中的『同意(consent)』並非普通意義上的『贊成(agreement)』,而是一個特殊的道德概念,蘊含著對『道德行為體』資格的認定。 只有能夠被合理地認為心智已臻成熟、具有民事行為與責任能力的個體,才有所謂『同意』可言。 在其心智成熟之前,少年兒童只能被視為道德關注體,而非道德行為體。 正如少年兒童沒有投票權、不能簽署醫院的知情同意書一樣,他們同樣不能『自願地』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或者締結婚姻。 自然地,根據『同意』原則,同性婚姻(或同性戀)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而童婚(或戀童)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兩點題外話。 首先,個體發育存在差異,有人心智成熟得早,有人成熟得晚。 但從法治的角度說,法律規則的內容必須『一般、明晰、眾所周知』(Waldron,1989:84),不可能也不應當將對少年兒童心智成熟度的判斷交給具體案例中的當事人或司法者,而是必須『建構』出明確的、一般適用的法定同意年齡。 其次,心智成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這是否意味著我們可以或者應當對『同意』能力進行相應的差別建構? 比如根據前述的『法定同意年齡分級制』,一個少年不可能『自由和完全地同意』與成年人發生自願的、非強制的性關係,卻可以與另一個少年發生自願的、非強制的性關係(但兩個兒童之間的『同意』仍然無效)。 至於這種觀點與傳統一刀切的法定同意年齡孰優孰劣,就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了。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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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專家的論證,果然比我厲害多了。(5)
2013/11/16 21:19
§4.1在進入理論探討前,首先需要指出,李鐵的上述描述對不了解美國同性戀運動史的讀者俱有相當的誤導性,使其以為戀童合法化是美國同性戀群體的主流主張。 實則恰恰相反(李鐵文中有意無意誤導讀者、污名化同性戀群體處比比皆是,因無關本文主題,恕不一一辨析)。

§4.1.11972年2月,『全國同性戀組織聯盟大會(NationalCoalitionofGayOrganizationsConvention)』在芝加哥召開,會上通過了『1972年同志權利綱領(1972GayRightsPlatform)』,共提出17條主張,其中一條是廢除性行為的年齡限制。

這份綱領的意義,說大也大,說小也小。 說大,因為這次會議是美國同性戀群體第一次未受反同人士騷擾中斷、成功完成全部議程的全國性會議(從而得以第一次提出一份共同綱領),值得載入歷史;說小,因為這次會議是『石牆騷亂(Stonewallriots)』後同性戀群體分裂的產物,對當時以及後來的同性戀權益運動均未產生太大的影響。 會議組織者向全國495個同性戀組織發送了邀請函,但只有85個組織約200名代表與會(而非李鐵所言『兩百多個同性戀組織』);綱領中有關廢除年齡與人數限制的條款,也因得不到未與會人士的支持,而在會後遞交給政界人士的過程中被刪落(Humphreys,1972:162-168)。

§4.1.2即便是對綱領中廢除性行為年齡限制的條款表示支持的與會代表,多數人也並非出於戀童合法化的考慮。 當時美國各州,除某些直接立法禁止同性戀外,其餘往往通過對同性戀與異性戀設置不同的法定同意年齡,從而實現對同性戀的歧視。 比如馬薩諸塞州規定,13歲即可『同意』與異性發生性關係,但要到18歲才能『同意』與同性發生性關係。 各州這類歧視性的法律直到2003年,才在『勞倫斯訴德克薩斯(Lawrencev.Texas)』一案中,被最高法院判決違憲。 在六七十年代的激進氣氛中,很自然地有人認為,只有完全廢除年齡限制,才能防止這類歧視性法律的出現。

另一些人則是出於對某些州過分苛刻的年齡限制的抵觸。 比如紐約州的法定同意年齡為17歲,倘若兩名16歲的少年相互發生性關係,則兩人都將被定罪。 這次會議的發起者是紐約州的『同性戀行動人士聯盟(GayActivistsAlliance)』,其成員以大學生為主,對法定同意年齡問題自然格外敏感。 之後隨著『法定同意年齡分級制(graduatedageofconsent)』概念的提出,徹底廢除年齡限制的激進主張失去了用武之地,『同性戀行動人士聯盟』也最終於1981年解散。

§4.1.3考慮到美國同性戀權益運動的發展史,很難說1972年綱領中廢除性行為年齡限制的激進條款能夠代表同性戀群體的主流態度。 倘若非要說美國同性戀組織在這個問題上有什麼『共同綱領』的話,1993年華盛頓同志權利大遊行的綱領(Platformofthe1993MarchonWashingtonforLesbian,Gay,andBiEqualRightsandLiberation)恐怕比1972年綱領有資格得多,畢竟這次遊行約有一百萬人參加。 在這份綱領中,涉及年齡處共兩條,一條支持自願同意的成年人之間非強制的性行為,另一條支持法定同意年齡的分級制。

§4.1.4至於李鐵​​提到的『北美男人男孩戀協會』,成立於1978年,從80年代開始一直受到美國其它同性戀組織的集體孤立,1994年時更被『國際同志協會(InternationalLesbianandGayAssociation)』除名。 此後該組織被迫轉入地下活動,據警方臥底調查顯示,全國范圍內成員不到千人,是一個毫無影響力的邊緣團體。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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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專家的論證,果然比我厲害多了。(4)
2013/11/16 21:16
與充氣娃娃一樣,動物和死者並不足以被視為『道德行為體』。 但與充氣娃娃不同的是,後者仍可被視為『道德關注體(moralpatients)』(Regan,1983:152),儘管缺乏道德責任的能力、無法表達同意,卻可能遭受(道德意義上的)傷害。 充氣娃娃根本不是道德關注體,自然也不必被視為性行為的當事方,而只是純粹的性玩具(注意與相應婚姻關係的區別:倘要賦予充氣娃娃『配偶』的法律地位,就必須承認其為婚姻關係的當事方)。 相反,作為道德關注體,動物與死者仍可被視為人類對其性行為的當事方,成為道德關切的對象。 其無法對人類與其發生性行為的意願表達『自由與完全的同意』這一事實,也因此必須得到嚴肅對待。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必須給予動物與人類同等程度的保護,比如可能會有人堅持說:『儘管動物沒法表達同意,但只要性交過程不構成對動物的虐待,那麼人獸交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就像宰殺牲畜、動物臨床試驗都是可以接受的一樣』。 無論這種說法成立與否,它涉及的是人獸交這種行為本身的道德性質,已經不再構成對同性戀的道德挑戰(如前所述,同性戀權益的支持者一般以『同意』原則為必要條件),故與本文主旨無關。

§4

根據『同意』原則,同性婚姻(或同性戀)與人獸婚(或​​人獸交)等性關係模式之間無法建立滑坡類比,那麼與童婚(或戀童)之間如何?

李鐵在其文章中繪聲繪色地描述道:『早在1972年,美國兩百多個同性戀組織的共同綱領便是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和人數的限制。 其中有一個“北美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在有組織地爭取戀童合法化。 對他們來說,多元性愛美不勝收,只要自願,只要注意衛生,不弄傷兒童,小朋友們開心,性行為就和一起玩過家家遊戲一樣,有何不可呢? 』(李鐵,2010)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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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專家的論證,果然比我厲害多了。(3)
2013/11/16 21:14
§2.4綜上,一旦將舉證責任轉移到反同人士頭上,要求他們對其滑坡論證的前提給出類比的原則,後者便將陷入重重困難之中,要么訴諸於只被圈內人接受的神學理論,要么依賴對傳統、主流文化、自然觀感等事實材料的簡化與扭曲,要么因為堅持以復雜多變的傳統或主流文化作為標準、或者因為採取對性交與婚姻目的的狹隘理解,而陷入相反方向的滑坡:倘若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戀)的道德合理性,便不得不同時拒絕接受許多在道德上完全合理的性關係模式。

當然,以上並不構成對反同人士滑坡論證的決定性反駁。 如前所述,反同人士可以援引保守主義有關傳統的『缺省態的理由』,要求在同性戀權益支持者尚未給出充分論證的情況下維持現狀不變,即便反同人士本身同樣沒有給出充分論證。 因此,同性戀權益的支持者還需要從正面立論,證成同性婚姻(以及同性戀)與所有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關係模式之間均存在關鍵區別,從而拒斥滑坡論證構造的類比。

§3

當代一個廣為接受的觀念是,符合『同意(consent)』原則,是性與婚姻關係在道德上可被接受的必要條件。 比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稱:『只有經當事配偶各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Marriageshallbeenteredintoonlywiththefreeandfullconsentoftheintendingspouses.)』(注意:此處依據宣言的官方英文版本重譯,與官方中文版本措辭不同。後者此條作『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其中『男女』一詞預先排斥了同性婚姻,『雙方』一詞預先排斥了多偶制婚姻。相反,英文版中的『當事配偶各方(intendingspouses)』措辭更為中立。鑑於前述對『傳統』與『主流』的討論,此處顯然以遵從英文版為上。此外,諸如《公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等涉及婚姻定義的條款,均存在類似的版本表述差異問題,恕不贅述)。

同性戀權益的支持者中,至少有一部分人會更進一步,認為『自由和完全的同意』不但是必要條件,而且是唯一的必要條件。 反同人士的滑坡論證往往針對這一觀點做文章。 譬如前《時代周報》評論員李鐵在<同性婚姻,絕非李銀河說的那樣簡單>一文中連續質問:『如果僅僅是當事人自願便可結婚,那麼,父女、兄妹、母子自願結婚可不可以? 三個人結婚可不可以? 三男兩女呢? 人和動物結婚呢? 人和板凳結婚呢? 』(李鐵,2010)

§3.1李鐵所舉的這一連串例子,可以分為兩類。 在血親婚姻(『父女、兄妹、母子自願結婚』)與多偶制婚姻(『三個人結婚』與『三男兩女』)中,當事配偶各方均為人類,後文將另行討論。 至於『人和動物結婚』、『人和板凳結婚』,情況則截然相反,而在此李鐵的質問顯而易見是荒謬的。 我們只消反問:作為婚姻的『當事配偶』,動物或板凳如何能夠對該婚姻表達『自願』、表達『自由和完全的同意』? 需知『同意』概念首先蘊含『道德行為體(moralagents)』概念,只有那些具備在決策過程中應用道德原則的抽象概念能力、從而能夠且應當對其決策後果負責的行為主體,才有所謂『同意』可言。 除了童話之外,我們一般不把非人類的動物(以及死人的遺體)視為道德主體,遑論板凳之類非生命體。 顯然,人獸婚、冥婚、以及人與物品的婚姻,根本無法滿足『同意』原則,自然更不能與同性婚姻類比。

§3.2有人可能會注意到此處婚姻關係與純粹的性關係的不同。 誠然,人不能與物品結婚;但大概不會有多少人認為:人同樣不能與物品發生性行為,儘管物品無法『同意』與人發生性關係(當然,和板凳性交,聽起來好像不大有可操作性,不妨換成充氣娃娃)。 既然如此,我們是不是也可以類似地得出:誠然,人獸婚(或​​者冥婚)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但人獸交(或者姦屍)在道德上卻是可以接受的,儘管非人類的動物(或者死人的遺體)同樣無法『同意』與人發生性行為?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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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專家的論證,果然比我厲害多了。(2)
2013/11/16 21:12
§2.3『自然』一詞存在多種含義。 從某種意義上說,同性戀是『自然』的,因為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在動物中廣泛存在,而且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性取向由先天因素決定,無法通過後天手段『矯正』 ;相反,異性婚姻是『不自然』的,因為婚姻制度本身是人類文明的產物,而『文明』在某種意義上恰恰是反自然的。 因此反同人士倘要以符合自然與否作為判斷標準,視異性婚姻為『自然』、同性婚姻(以及人獸交、姦屍、亂倫等等用以滑坡類比的性關係模式)為『不自然』 ,就必須對『自然』給出特別的定義。

§2.3.1一種辦法是訴諸『自然觀感』。 一些反同人士聲稱,大多數人天然地對異性戀感到愉悅或者情緒穩定,而一想到同性戀、人獸交、姦屍、亂倫等等就覺得噁心,說明前者是自然的、道德上可接受的,後者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 顯然,這一論證首先需要解釋,憑什麼大多數人的自然觀感可以被作為道德判斷的標準。 即便不考慮這一棘手的道德哲學問題,反同人士的這個論斷在事實層​​面上也站不住腳。 近十年來美國公眾對同性婚姻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彎,中國網民中『基』、『腐』等詞彙最初的貶義逐漸得到消解,都說明多數人對同性戀的觀感並非乍看上去那麼『自然』(注意觀感的後天性與性取向的先天性並不矛盾)。

§2.3.2因此現今在反同人士中更為流行的辦法是,從目的論的角度解釋『自然』:性交的『自然目的』是繁衍後代,所以但凡有利於繁衍後代的性關係都是自然的、道德上可接受的,不利於繁衍後代的性關係(包括容易導致後代基因缺陷的亂倫,以及『做無用功』的同性戀、人獸交等等)則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類似地,婚姻的『自然目的』是實現『一種永恆的、排他的、經由共同生兒育女而自然地(內在地)實現的相互承諾』(Girgis,George&Anderson,2010:246),所以能夠『共同生兒育女』的異性婚姻是自然的、道德上可接受的,而做不到這一點的婚姻形式,比如同性婚姻、人獸婚、童婚等等,則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

顯然,根據這種理論,不但同性戀、人獸交、亂倫這些性行為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而且手淫、口交、肛交、戴避孕套的性交,由於同樣不利於繁衍後代,因此也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當然有的基督徒確實是這麼認為的);類似地,不但同性之間、人獸之間、以及與未成年人的婚姻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就算在異性之間,缺乏生育意願(比如丁克家庭)或生育能力的婚姻也是不自然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 在今年三月份同性婚姻案的庭辯中,美國最高法院卡根大法官便向代表反同人士的律師提出了這樣的詰問:倘若如你們所述,婚姻的目的是繁衍後代,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立法禁止55歲以上、已經絕經的女性結婚?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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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專家的論證,果然比我厲害多了。(1)
2013/11/16 21:11
林垚:同性婚姻的滑坡
發佈時間: 2013-05-20 10:58 作者: 林垚字號: 大 中 小 點擊: 加載中
林垚(新浪微博@linsantu)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

§1

反對同性婚姻(或更一般地反對同性戀)的人士中,一類常見的策略是通過建構一個『滑坡(slipperyslope)』,將同性婚姻(或同性之間的性行為)與其它一些在許多人看來不可接受的性關係模式相捆綁,試圖以此使同性婚姻(或同性戀權益)的支持者陷入道德困境。 當然,這並不是反同人士唯一可用的論證策略,但出於篇幅考慮,本文將只圍繞這一策略稍作討論。

這類滑坡論證的基本結構如下:

[大前提]如果同性婚姻(或同性戀)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那麼人獸交(或者姦屍、戀童、多偶制、亂倫等等)在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

[小前提]人獸交(或者姦屍、戀童、多偶制、亂倫等等)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結論]同性婚姻(或同性戀)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對這類滑坡,同性戀權益的支持者可以採取正反兩種辦法加以反駁。 正面的辦法是:論證同性婚姻(以及同性戀)與所有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關係模式均存在關鍵區別,從而直接拒斥類比、阻斷滑坡。 反面的辦法是:將舉證責任轉移到反同人士頭上,首先要求其給出上述前提中的類比所依賴的原則,而後『以彼之道還施彼身』,通過構建相反方向的滑坡,論證這些原則將使反同人士自身陷入道德困境。

§2

先說反面論證。 首先,把同性婚姻(或同性戀)與人獸交、姦屍、戀童、多偶制、亂倫等性關係模式相類比,其合理性並非不證自明。 畢竟所有這些用以類比的性關係模式,都既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不可以說『如果異性婚姻(或異性戀)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那麼其它一些非主流的性關係模式(比如人獸交、姦屍、戀童、多偶制、亂倫等等),在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呢? 反同人士要想陷同性婚姻(或同性戀)於道德困境,就必須給出一般性的原則,從而將『正常』的異性婚姻(或異性戀),與包括同性婚姻在內的其它『不正常』性關係模式,區分開來(Corvino,2005:510)。

大體而言,反同人士能夠給出的原則無非三種,一是神意或宗教戒律,二是傳統或主流文化,三是自然或目的論。

§2.1將同性戀視為對神祗旨意或律法的違背,這在基督教(以及伊斯蘭教)原旨派中是常見的論調,但對教外人士毫無吸引力,更與政教分離原則(以及羅爾斯提出的公共理性原則)有著潛在衝突。 即便對教眾而言,也存​​在如何獲知或解釋上帝旨意的問題。

§2.2反同人士有時會採取理論上的保守主義立場,將是否符合傳統或主流文化,作為判斷某類性關係在道德上是否可接受的標準。 但無論『傳統』還是『主流』,都遠比保守主義者所想像的更為複雜多變,難以從中提取一以貫之的、且在道德上站得住腳的原則。 譬如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制在諸多文明傳統中均長期而廣泛地存在;基督教歷史上長期禁止夫妻之間進行非陰道的性交、或者採取任何避孕手段;美國各州從殖民地時代就立法禁止跨種族婚姻,直到1967年才由最高法院裁定違憲;等等。 倘若僅以『傳統』或者特定時段的『主流』為標準,保守主義者必將陷入極大的道德困境。

更重要的是,同性戀權益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是在拷問『傳統』與『主流』性觀念的道德合理性;而同性婚姻的觀念接受與合法化的過程,同時也就是『傳統』與『主流』的轉變過程。 換言之,若以這種性關係模式不符合傳統或主流文化,作為判定其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依據,其實是犯了循環論證的謬誤。

當然,保守主義者可以堅持說,傳統是數千年人類文明的沉澱,我們有理由對其保持敬畏,在試圖改變傳統時三思而後行,等等。 但這些充其量只是『缺省態的理由(primafaciereason)』,即在雙方均未給出充分論證的狀態下保持現狀不變,卻並不構成任何『階段性的理由(protantoreason)』,即對某一方的論證提供實質性的支持(Hurley1989:130-135);只能用以要求主張變革者給出盡可能充分的論證、或在行動時盡可能地慎重,卻無法用以判斷主張變革者的論證是否足夠充分、行動是否足夠慎重。 要做出這些判斷,最終還得回到議題本身涉及的道德原則上來。 作為一種道德或政治理論,保守主義有著天然的內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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