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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06:26:38瀏覽3318|回應0|推薦22 | ||
同性戀這個現象自古就存在,中外歷史都有這樣的紀載---中國還有”斷袖之癖”的成語。 那麼,同性戀的人數有多少了? 多年來各種同性戀的社群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大城市的花街遊行,已經讓世人”逐步”的認識並接受同性戀的存在。 社會的多元,有同性戀傾向者,也敢於表達,使得統計的工作能夠進行----依據對同性戀不一致的定義----各種不同的統計資料,大約是總人口的2~7%,以台灣2,300萬的人口數計算約有46~161萬的人會是同性戀者。 現在萬用網的發達,提供許多的聯誼社群平台,交往也不再像以往必須很隱諱地----這是造成壓力及苦悶的根由----在茫茫人海中尋尋覓覓。 現今同性戀社群運動的目標是推動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立法。
冰島女總理西達朵提(Johanna Sigurdardottir) 冰島國會 同性婚姻---許多地方都被”承認”允許登記---雖然如此,有關”同性婚姻法”的立法在世界各地的進展卻是緩慢的----為什麼? 婚姻的要件--- "一個男人,一個女人";單身;成年;自願---那麼,甚麼是"男人,女人"的要件了? 有必要在這兩個層面進行討論---先探討"男人、女人"是應該如何定義? 在東方帝國的皇宮----奧圖曼帝國及滿清帝國----奧圖曼帝國許多有文化的妃子寫的回憶錄披露了太監(Eunuch)在后宮和王妃們”非性器官接觸的性行為”;中華民國建立後滿清帝國紫禁城的預算緊縮被”資遣出宮”及退休出宮許多有些積蓄的太監雖然被淨身(Castration),但都會娶妻”過夫妻的生活”。 “夫妻的生活”的內容? 又怎麼過了? 太監告老退休出宮需要生活的照顧,還有滿足大腦認知性別的"性慾需求"----依據明朝的”萬曆野獲編”筆記,民初小說----有關太監們性行為的描述,類似於社會新聞所描訴的性賀爾蒙分泌不足的”怪叔叔”們性侵害的行為。 太監的自我意識還是認為他們是男人!! 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對性別潛意識認知的錯誤---是同性戀的因素之一。 這是胚胎分化過程的失誤----造成大腦"認知"的性別和身體"表徵"性別的不一致。 我們的大腦是認知器官,也是性器官----大腦最早發育的是性別認知,這是我們"第一次性器官的發育"。 胚胎在三周時,形成男性或女性的腦,就是未來"自覺"是男性還是女性----通常是性別染色體(XY)主控;若這時不知原因造成母親賀爾蒙的異常干擾了胚胎性別染色體(XY)所分泌的賀爾蒙,會造成"這個胚胎生命性別認知錯亂"----是所謂”潛意識” 的性別認知(Sexual orientation)錯誤。 我們的生殖性器官"表徵"----胚胎是以女體的生殖性器官為基礎的----大約由第四周到第九周,啟動分化的程序,若有雄性賀爾蒙的刺激,卵巢由腹股溝下降成睪丸,陰蒂發育為陰莖----這是"第二次性器官表徵的發育";若這時母親不知原因的賀爾蒙干擾壓制了胚胎性別染色體(XY)產生的雄性賀爾蒙分泌,會造成卵巢不下降,出生後父母會依生殖性器官"表徵"認為是女兒,實際的性別染色體基因(XY)及先前發育的性別腦---都是男性---陰陽人(Intersex)---是外觀的,是父母"以貌取人”的認知錯亂。 當生命誕生後十三~十七年---青春期(puberty)---青春期性徵的發育-----是第三次性的"身體外貌"發育,自然界性器官的發育程序就完成了。 在這個時期,因大腦皮質部的發展”自我意識”的成長,胚胎分化過程的錯誤會逐步、清晰的在”自我性向認知下”顯現。 (I.E. 現代人吃的肉類都含有生長激素,似乎,青春期都提早了!! 但是,”偶有聽聞”有些影視界的女性到四十多歲,"自稱"胸部還在發育----應是"異類"的例外!!) 性別認知(Sexual orientation)錯亂的類型 : -----自認是女性,但有男性的生殖性器官 -----自認是男性,但有女性的生殖性器官 表徵陰陽人(Intersex)錯亂的類型 : -----有女性的生殖性器官,平胸,長鬍鬚,聲音粗啞; -----有女性的陰道,又有男性的陰莖---(隱睪症) 當然,也有後天養成的"性癖好異常"者。 對于,後天養成的"性癖好異常"者----有沒有隱性的"胚胎分化過程的失誤"? 沒有答案。 婚姻的要件之一-----一個男人,一個女人----是男人或是女人,這個”標準”不是外來的,必須是自我認定的!! 我們知道有"同性戀"的存在---但是,我們不能瞭解”為何會存在”的全部原因---對于自然界的異常造成的"少數人群"----應該要以"存在的,就有存在的合理性"的認知----接受這是”自然界的存在的多元性”!! 自認是男人或女人的一對,雖然表徵是一致的,成年了,有意願要結婚,”不相干的旁人就不能不承認”;但是,為什麼”同性婚姻法”的立法在世界各地的進展卻是緩慢的? 婚姻在法律上組成了家庭,家庭是婚姻內涵的實踐空間。 家庭,傳統上是”生育及養育”子女的社會單位----同性婚姻的自然生育功能是不存在的,那麼,同性婚姻生育(I.E.女同性戀者(Lesbian)婚姻的人工受孕)及領養子女的”權利或權力”該不該受到限制了? 以人的生命觀點進行考量----人未形成前是沒有”自由意志”的,每一個人的誕生都不是自己”自由意志”的結果,這是絕對的自然法則,但是,自然法則通過本能創造生命,特別賦予人意識,自由意志就在其中----自由意志是意識,理性的意識是建構在本能之上的,廣義而言,本能是推動人類社會所有活動的內在因素及發展的無限性----由人類所形成的社會將難以限制與人生命俱來的本能!!
同性婚姻所組成的家庭,在本能的性行為中不能達成生育的結果,是違背”自然法則”的,欠缺了當擔社會單位該盡義務的功能,這樣同性婚姻的"當事人”不應該等同受到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中平等權利(equality rights)的保障----這是推動同性婚姻法立法的”軟肋”。 同性戀的社會現象是存在的----尊重存在的少數原則下----法治社會,以特別法進行規範,是必要且合宜的。 這或許是未來同性婚姻立法的方向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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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