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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回 法律上清酒之標籤之標示(4)
2009/10/20 08:36:06瀏覽578|回應0|推薦0

有機酒類之表示基準

「所有酒類之有機物使用基準」(日本國稅廳告示第7號、以下簡稱為「表示基準」)。以有機農產物、有機農產物之加工食品及有機農產物之加工酒類、為原料所釀造之酒類可採用「有機」或「Organic(以下簡稱為「有機」)之標示。及使用遺傳因子/基因改做之農產品為原料、釀造之酒類、對基因改做之表示基準,作出說明。

「表示基準」為有機米使用之清酒、有機啤酒等之酒類在市場上流通,由於市場上有使用基因改做之農產品為原料為釀造材料。所以對一般消費者在市場上選購商品時、可穫得有關之資料,日本中央酒類審議會於平成1212月定議、平成134月通過及全國生效。

有關有機之說明基準、「有機加工食品之日本農林規格(JAS規格)(平成1710月農林水產省告示第1606)中、對此基準作出說明。又、基因改做之有關表示基準、「遺傳因子使用之表示及相關加工食品品質之表示基準第7條第1項及生活食品品質之表示基準第7條第1項、作為基礎、由農林水產大臣確定其基準」(以下簡稱為「農林水產大臣確定基準」)使用於加工食品之使用。

又、平成139月、農林水產省對食品之組成及營養成分、該食品是否使用遺傳因子改造之農產品、高油酸鹽(Oleic acid)大豆及使用其原料加工之食品,各生產者需有義務作出說明。跟據「農林水產大臣確定基準」而作出改正、適用於一切酒類。日本國稅審讒會於平成1412月作出提案(國稅廳告示第11)、平成154月正通過及全國適用。

有機酒類之表示基準概要

1.     有機農產物加工酒類之有機表示

需要滿足以下基準(有機農產物之加工酒類)之酒類、可於酒類容器或包裝中標示「有機」或

I.        原材料及其使用比例

Ÿ 農林物資之規格及品質適合有關法例(JAS法)基準之有機農產物。

Ÿ 有機農產物之使用比例95%或以上。

Ÿ 食物添加物、為製造之最低限量。

II.       製造工程之其他有關管理

Ÿ 製造之方法為生物物理機能之利用方法、及到達所需之一定條件。

III.     品種之表示

Ÿ 品種之表示必須符合「(有機農產物加工酒類)」之標準及表示。

Ÿ  (有機農產物加工酒類)」之字體表示之大小、需與酒類品種之表示相第大小之字體。

Ÿ 再者、與我國JAS法例之規定相同之外國輸入之酒類、亦必須達到以上(I)(II)之標準。

2.     有機農產物為原材料釀造之酒類對於有機農產物之使用表示

以有機農產物為原材料釀造之有機農產物加工酒類以外之酒類、必須要滿足以下之條件才能表示「有機農產物之使用」。

I.         如酒類之表示合乎規格可以標示「有機農產物○%使用」。

II.       「有機農產物」所使用之字體、需與「酒類名稱」或「商品資料」所使用的同樣大小。

III.     「有機農產物」所使用之字體、亦需符合以下之要求;\

i.     有機農產物之使用超過50%時、可使用比「商品名稱」所使用小的字體。

ii.   有機農產物之使用小於50%時、必須不小於「未成年者嚴禁飲酒」之告示字體。

3.     酒類中使用遺傳因子使用原料之相關表示

以下相關之酒類、跟據「農林水產大臣確定基準」之加工食品規定為基準,而該等酒類之容器或包裝上、必須顯示「遺傳因子使用」之相關告示。

I.        相關之農產物(使用DNA轉換技術生產之大豆[包括:大豆及大豆芽]、粟米、薯仔、菜種子、棉花種子),又該等原材料或該等加工之原材料含有DNA轉換技術生產而有可能含有殘存蛋白質所釀造之酒類。

II.       特定遺傳因子轉換技術生產之農產物(對象之農產物、為DNA轉換技術所生產、或組成、或所含相關之營養之農產物,而該等農產物通常有異於一般之農產物)其含有高油酸鹽(Oleic acid)物質之大豆(包含此等原材料或此等加工食品)為原材料式含有該等大豆為原材料之加工食品(該等加工食品內所使用之材料、使用量最多之3種材料比例不多於5%)所釀造而成之酒類。

再者、即使沒有使用遺傳因子轉換技術生產之農產物及該等農產物為原料之加工食品、為原材料所釀造之酒類,亦不可標售「沒有使用遺傳因子轉換」之字眼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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