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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回 法律上清酒之標籤之標示(3)
2009/10/19 08:32:57瀏覽546|回應0|推薦0

地理位置之表示及有關之標示基準

1.     制定之歷史

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之協定中、所有會員國同意對葡萄酒及蒸餾酒產地之地理位置加以保護。WTO(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之加盟國有義務加以保護該組織之於行政定論。

日本國稅廳之酒稅法、早於平成6(1994)12月以定義「地理位置之表示基準」(國稅廳告示第4),於平成77月全國適用。而WTO之成立為1995年。

又、清酒有關之因素、帶著地域之自然條件及傳統製法、地方色彩之特色,地域之顯示亦需時間。既然地域之品牌化及地域之品牌化之實施,對消費者之角度、適合的商品情報、地域之品牌化之確立。於平成179月、表示之基準再次改正,平成17101正適生效及全國適用。

2.     表示基準之既耍

地理表示之說明

餐酒中之(Bordeaux)(Chablis),白蘭地中之(Cognac)。這些酒類之名稱、對其品質、評定,本質上的原產地地理環之因素、而這些酒類於WTO之加盟國之領域及領域內之地域、原產地之特定表示說明有所指定。

對於日本國內來說、國稅廳長官對單式蒸餾燒酎及清酒之產地名稱、作出保護性之說明。平成76月;壹岥燒酎原產地之說明「壱岐」、球磨燒酎原產地之說明「球磨」、琉球泡盛原產地之說明「琉球」特定名稱之說明。於平成1712月;薩摩燒酎原產地之說明「薩摩」、白山清酒原產地之說明「白山」特定名稱之說明。這些產地之表示、地理環境之表示,該產地之特定方法製造之單式燒酎、清酒以外之產品、絕對不能使用。

地理表示之保護及內容

葡萄酒、蒸餾酒、清酒之地理表示及保護、在以下作出說明。

I.      日本國內產之「葡萄酒」、「蒸餾酒」之產地說明、國稅廳長官對其地理表示、及WTO之加盟國對「葡萄酒」、「蒸餾酒」之產地說明,產地地域之「葡萄酒」、「蒸餾酒」、禁止使用地域以外之名稱。

II.    對於清酒之產地說明、國稅廳長官對其地理表示、禁止使用地域以外之名稱命名。

III.  「葡萄酒」、「蒸餾酒」、「清酒」之產地說明、為表示該產品原產地之產地說明,禁止使用「種類」、「型」、「樣式」、「模造品」、之表現方式。

例如:日本國內生產之蒸餾酒或葡萄酒、嚴禁使用「Cognac」、「Cognac風」、「Bordeaux」、「Bordeaux風」等字眼。

使用之說明

酒類製造者及酒類販賣者適用。

I.       於酒類之容器或包裝上顯示地理位置。

II.     於酒類之容器或包裝上,用於進/出口或轉口時顯示其地理位置。

III.    於酒類相關廣告、報價表或所有文件上顯示其地理位置。

不適用之說明

地理位置不適合使用之情況

I.       「葡萄酒」或「蒸餾酒」於平成6415日前、10年間於地域內連續使用。

II.     原產國沒有保護或以完結使用該保護條件或該地域以停用保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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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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