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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6 08:30:53瀏覽987|回應0|推薦0 | |
第30回 法律上清酒之標籤之標示
表示基準」指出,一切容器上需標示之內容: 在標籤上必須標示的事項: 在日本酒稅法中,以下之事項、必須以8點以上字體之日本文字標示。 1. 原材料名 所使用之原材料名稱。又、如是特定名稱酒之清酒、必須在「原材料名」 之最接近處、一起標示其「精米步合」。 例如、本釀造酒之標示標準: 原材料名 米、米こうじ、醸造アルコール 精米步合 68% 2. 製造日期 (在日本生產及製瓶的清酒為製瓶的 日期、而非釀造或釀造完成之日期) 製造年月 平成20年4月 製造年月 2008. 04 製造年月 20. 04 製造年月 08. 04 再者、由於保稅區所貿易之清酒,會有製造日期、不明確之發生。所以 取而代之的是「輸入日期」、會以「輸出年月」表示。又、如容器為 或以下,可省略「年月」之文字。 3. 保存及飲用上需注意之事項 例如「生酒」、由於釀成後沒有經過加熱處理,所以在保存及飲用方式 上都有特別注意事項。 (參考) 生酒及生貯藏酒以外之清酒、通常會在貯藏及裝瓶前、會各做 一次加熱處理。 4. 原產國名 如是輸入清酒、必須標示原產國名之名字於標籤上。 5. 外國產清酒混合之表示方式 如清酒是使用「日本國內生產」及「日本國外生產」之清酒混合, 必須標示其生產國之名字及使用之百分比。但使用之比例、可以 每10%量之表示。 除以上之標示外、生產者亦有義務標示以下之事項: l 製造者之姓氏或名字 l 製造場之所在地 (可以代碼表示) l 容器之容量 l 「清酒」字樣之表示 (或可使用「日本酒」字樣之表示) l 酒精之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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