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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回 法律上清酒之標籤之標示(2)
2009/10/17 11:58:30瀏覽626|回應0|推薦1

可隨意標示之事項:

以下之事項、可隨意標示。

1.     原料米之品種及名稱

如使用之混合米中、超過50%,可以使用該原料米之名稱。亦可顯示其使用之百分比、例如:山田錦100%之表示。

2.     清酒之產地名稱

該清酒、如100%在同一產地生產、可顯示其生產地名稱。但如以不同地區生產之清酒混合、則不能以產地名顯示。

3.     貯藏年期

如貯藏期、多於1整年,可以年數顯示。但不足1年之月數、不用表示。

4.     原酒之標示

製成後沒有加水調整酒精之濃度,就可標示為「原酒」。

5.     生酒之標示

製成後沒有經過任何之熱處理,就可標示為「生酒」。

6.     生貯藏之標示

製成後、貯藏前沒有經過熱處理,但於裝瓶前、有做熱處理,就可標示為「生貯藏酒」。

7.     生一本之標示

由釀造到裝瓶、都於單一釀造場完成,就可標示為「生一本」。

8.     樽酒之標示

製成後經木桶貯存、而帶木桶香味,就可標示為「樽酒」。再者、清酒於販賣時、存放於木桶之中,販賣、裝瓶、亦可標示為「樽酒」。

9.     「極上」、「優良」、「高級」等、優質印象之用語

如釀酒者、於同一品牌中有多個產品,可用此等印象用語、以作分別。但不可用於、作為對其他廠商、作比較之用。

10.   得獎之記述

在日本國內、全國、地區、都 / / / 府、之公共機構中所穫得之獎賞,就可於標籤上標示其「得獎之記述」。

禁止標示之事項:

以下之事項、嚴禁於任何地方標示。

1.       清酒之製法、品質等,於業界內為:「最高」、「第一」、「代表」等,最上級之用語。

2.       政府官公廳或日本皇室御用、或類似之字眼。

3.       特定名稱酒以外的清酒、而使用類似的字眼。但如使用該等字眼、應在旁已不少於8點之文字說明、不是該等類似特定名稱酒之說明。

該等表示之說明、亦不是必須一定己不少於8點之文字說明、而是要消費者可明確清楚、明白,而不失與原有文字之平衡。

例如:不能達到「純米酒」標準的清酒,但以類似之用語「只用純米釀造之酒(米だけの酒)」表示之場合、應在旁明確地顯示、此非該類型類似之清酒。

 

 

 

( 休閒生活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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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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