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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00:37:36瀏覽811|回應8|推薦15 | |
. Jessy Cheng • 民間企業-退休人士 • 118 • 2016年9月23日 23:38 一、蕭案是不是政治迫害?... 根本就不是! 二、「柯皇決定」 = 「轉型正義」> 教育部審議 + 行政法院判決 ? ? ? 三、撤銷解聘國中音樂老師 鍾小平告柯市市長瀆職、圖利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922/779993.htm...... ----------------------------------------------------------------- 柯皇妳女兒讓他教,讓他罵「白目」、「音癡」、「下三濫」等不雅字眼, ----------------------------------------------------------------- 蕭曉玲一定是長期受了詐騙集團民進黨意識形態的荼毒及洗腦所致,才變成如今這般思想偏激、腦筋爬呆、把學生當流浪狗般虐待之人,真是可憐! 不過,此事重點,還在草包柯屁想以獨裁方式去破壞法治,掩護自家一個堪稱教界敗類之人,並視台北市的學生及學生家長權益於無物。 希望柯粉們要張大眼睛好好看看草包柯屁此次的荒唐行徑… ----------------------------------------------------------------- 臺北市長柯文哲決定撤銷郝龍斌市府時代對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解聘的決定,讓她復職,並發還被解聘9年間的薪水,法務局長楊芳玲認為於法無據,憤而求去。人本教育基金會於22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多位民進黨籍市議員出席,肯定這是轉型正義的第一步,更應追究過去迫害蕭曉玲的教職官員。蕭曉玲也說,若柯市府沒有繼續追究,那轉型正義是「為德不卒」。 不過曾任郝市府法規會主委的律師葉慶元在臉書發文,列出當初臺北市教育局將蕭曉玲解聘的理由,並且抨擊:一個行為脫序、經行政法院判定敗訴的老師,只要宣稱自己遭受政治迫害,柯文哲市長就可以違法准許重新復職,並可以領到九年薪水。他也指出,如果市府真的將九年的薪水發給蕭曉玲,可能遭審計部要求追回。 葉慶元表示,教育部103年1月15日的「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807」號函,對蕭曉玲遭投訴到最後解聘的始末,有詳盡的解釋。他並且質疑,看到蕭曉玲當時的教學與處事方式,誰願意自己的孩子被這樣的老師教? 『1. 強制學生竄改教室日誌、強行留滯學藝股長質問原先日誌紀錄、嚴厲責罵學藝股長而導致該生身心受創; 2. 將學生聯絡簿於媒體上公開(按:未徵得導師或學生家長同意,擅自奪取並影印聯絡簿內容後公諸媒體,已違反「教師法」17條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之規定); 3. 上課常只放影片而不講解(同一部影片連續放映6週至8週); 4. 未依教學計畫進行教學(罔顧學生受教權益); 5. 上課常遲到早退; 6. 上課時常以不雅或不當言語傷害及羞辱學生自尊(按:蕭師的情緒自我控管常處不穩定狀況,對於渠不合意之學生習以謾罵「白目」、「音癡」、「下三濫」等不雅字眼,透過語言暴力傷害學生,使學生心靈嚴重受創); 7. 以巨大的音樂聲響轟炸學生的耳朵(讓學生的聽覺健康受到嚴重的傷害); 8. 常以言語攻擊他班學生並離間學生間的情感(造成衝突和對立,並擾亂學校秩序); 9. 在課堂上大肆謾罵及批評與渠政治立場不同之教師、在課堂中常因情緒不穩定而辱罵學校師生及行政人員(包括學生、導師、生教組長、訓導主任等,並時常灌輸學生反抗合理輔導管教之不當觀念,且經常攻擊其他領域教師或導師,誤導學生無須學文言文與國文修辭,擾亂認真授課教師之上課秩序,離間學生與班導師間之情感等); 10. 上課時常逕自離開教室(時間長達20分鐘之久,且回來後亦未向學生說明緣由,罔顧學生教室學習安全); 11. 成績評分方式常依個人喜好而非客觀測驗成績(按:渠常向學生表示係用臉打成績,測驗及評分均未遵照教學規準給予學生成績評量,致渠成績評量標準屢遭家長投訴及抗議); 12. 蕭師常利用渠進入班級上課或監考的機會隨處拍照或錄音蒐集資料(按:該行為並未經過該班導師同意,且渠更向該班學生表達拍照錄音的用途是要對他們進行蒐證;甚至亦向某些教師以威脅恐嚇的口吻表示:「現在被告的是我,以後就換你們被告」等語,讓許多教師、學生都在恐懼不安中過日子); 13. 又接二連三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校內相關組織及人員(含各教評委員、輔導小組委員及家長會等)並有威脅恐嚇之嫌; 14. 拒絕巡堂視導、辱罵長官、言行不一及公然說謊。 蕭曉玲經中山國中分別於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31日及97年1月11日召開3次調查小組會議,對所蒐證之資料予以討論後,逕提該校97年1月23日之教評會審議,並於教評會會議中就相關事證再進行討論後,始經表決程序後決議解聘。』 有網友質疑,監察院於102年2月27日,曾針對本案對北市教育局與中山國中提出糾正,認為「本案該校所組調查小組未符規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校長與教師之解聘無一致性,此皆難辭違失之責」。 對此葉慶元回答,自己所引的103年教育部公函,就是對監院糾正的回覆說明。而且行政法院的判決效力,高於監察院的糾正案。糾正案是監委判定處理「不妥當」,至於解聘蕭曉玲的「合法性」,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於民國100年判決蕭曉玲敗訴定讞。蕭曉玲申請再審,又於102年被駁回。 葉慶元進一步指出,就算柯市府不顧行政法院的判決,以監察院糾正案作為撤銷蕭曉玲解聘案的基準,但依據行政程序法121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而監院糾正案至今已經三年半,也已經不符法律規定。 他也表示,不了解如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教改團體,「怎麼可以只因為蕭曉玲片面宣稱被政治迫害,就這樣盲目地支持一個不適任教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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