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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照妖鏡:試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
2010/04/21 04:35:06瀏覽1739|回應0|推薦14
 

台灣人的照妖鏡:試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 

「台灣人」這個詞, 在台灣某些種族沙文主義者的口中可是有非常高尚的定義, 成為一個正港的「台灣人」不只是居住在這個叢薾小島上, 不只是要會說特定的地方語言,同時還要仇視抵制中國與共產黨, 當然這些人經常口口聲聲追求美國式的人權與自由, 一切向西方自由世界國家看齊才是有內涵的。

正港台灣人

親美反共蓋高尚

然而現實中的台灣社會因為跨國婚姻,許多來自越南、印尼、 泰國等地的女性嫁入台灣,這樣的婚姻雖常被批評為買賣婚姻, 但時至今日她們卻肩負起工農階級的生育繁衍與家庭經濟, 在出生率越趨低迷的今天,教養著新一代「台灣之子」。 台灣的種族沙文主義瀰漫在國界的管制上, 以移民法與國籍法貫徹他們的意志,執行成為「台灣人」的篩定, 特別是對這些來自海島之外的新台灣人母親, 除了嚴苛的居留規定外,還包括財力限制以及語言考試等條件這當 中包括大陸籍配偶。

雖然兩岸關係近一年來的轉變與發展, 不論是在包機直航或者是金融議題上的突破, 讓兩岸間的往來不再是重重阻隔與封鎖的, 然而台灣對大陸仍存在相當的敵對意識,配合大台灣人的種族沙文, 在關係兩岸人民之間的婚姻以及相關的民事權利上, 設下許多門檻障礙,清楚地載明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 這部條例在今年69日終於由立法院通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 讓許多在台灣的大陸配偶終於分潤到兩岸關係融冰最遲來的春意。

新台灣人母親

沒身分沒勞健保新奴工

如同本報曾刊載的幾位大陸配偶的故事, 不論是在婚姻的過程中取得在台灣居留的身份或者是種種繼承權利的 問題,皆受到嚴苛的條件限制, 影響所及包括在台工作的勞動保障與勞健保等人身保險。 在這次修法中有著明顯的改變,從今年73日起, 大陸配偶在台灣開始享有工作權, 此舉不但是保障了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使超過5萬原本不能合法 工作的大陸配偶,擺脫了打「黑工」時忍受剝削欺凌的苦境。 由於雇主無法再以不合勞動基準法的條件非法雇用大陸配偶, 也連帶使台灣本地勞工的勞動條件可以一併提升。

另外這次的修法也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縮短為六年, 也取消了婚前必須要繳交財力證明的歧視階級限制, 也讓大陸配偶享有較完整的繼承權繼承原本是一種無分國籍, 只問親屬關係的自然權利。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無論是哪一國人, 都完整享有民法上的繼承權。 但兩岸關係條例卻硬是違反了平等原則,也沒有區辨「 台灣人的另一半」與「其他大陸人民」的差別, 一律將繼承權限制於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下, 還加上禁止取得不動產等額外限制。許多大陸配偶, 在台籍配偶過世後,不僅要傷心地面對死別被迫離開台灣, 甚至無法取得應有的遺產!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

雖有改善進步有限

社會上關心移民/移住人權問題的NGO以及進步團體、 學者聯合組成了「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經年地關心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的各項權利,面對這次修法, 移盟認為,這次修法仍未達到馬總統所說的「平等保障新移民」, 特別是在取得身份證的期間以及集會結社權與相關民事權利方面,「 移盟」提到今年馬總統簽署了聯合國所決議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 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未來兩年內相關的立法工作也將配合這兩個公約,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是簽署公約後的第一份成績單, 雖有改善卻進步有限。

移盟認為,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還可再縮短, 許多跨國移民研究指出,超過五年的移民等待期,並非「融入社會」 所必要,反而增加負擔與被歧視的可能。 既然外配待滿三年即可申請歸化,陸配沒有理由需「六年」 才能申請。大陸配偶目前並無集會結社權, 目前在法律上陸配原則上不准結社,其集會自由也屢遭威脅, 移盟指出大陸配偶在沒有投票權的狀況下是容易遭到忽視的弱勢群體 ,更需要民主國家最基本的集會與結社自由, 才能藉由集體力量自我培力。移盟更進一步指出這些「新台灣人」 在十年內不能擔任任何公職,而且在收養或申請親人來台時,也與「 天生台灣人」有差別待遇。這種充滿敵意的「次等公民」措施, 不但正當性可疑,也讓奉公守法取得身分證的「新台灣人」心冷。

面對兩岸關係的轉變,在這個氛圍當中是一個重新檢視「台灣人」 意涵的時機,大陸配偶的權利問題,正好是一面最佳照妖鏡, 過往我們一直忽略重要的人權原則:國家在處理移民事項時, 不許歧視不同「來源國」的人。但在現狀下,同樣嫁來台灣, 來自柬埔寨與來自大陸的人,待遇卻天差地遠, 這非但違背聯合國所決議的公約的內容, 更是倒退回過往台灣種族沙文的窠臼:人的價值高低, 繫諸於出身而非能力!這豈是台灣人應有的內在價值?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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