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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6 00:10:49瀏覽1183|回應0|推薦15 | |
大陆配偶在台湾遭10大歧视 地位不及外国配偶 環球網13日消息,針對大陸配偶受到的種種歧視和不公平待遇,臺『監察院』日前完成陸配權益『總體檢』,發現情況非常嚴重,陸配在臺灣遭受了十大歧視,受到不公平待遇。 據臺灣《旺報》報道,近年兩岸關系進展神速,朝向良性互動發展,往來交流營造出空前的善意氣氛。然而身為『臺灣媳婦』甚至是『臺灣之子』生母的大陸配偶,在臺灣卻仍然四處遭到歧視,受到不公平待遇;臺當局對其權益改善的步伐依然很慢,深層的敵視心態未能完全根除。 深層敵意未消 臺『監院』調查當局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不公平待遇包括: 1、陸配結婚6年後纔能取得國民身分證,外配只需4年; 2、陸配申請入境需面談,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籍外配雖亦需面談,但其它國家籍外配免面談; 3、陸配長期居留每年限額1萬5000人,外配無此規定; 4、陸配申請居留、定居需有保證人,外配免保證人; 5、臺籍配偶若有子女,就不許收養大陸配偶前婚(或未婚)子女,收養外國人則無此限制。 6、陸配設籍後滿10年始能擔任公職,相對地,外配歸化後即可擔任11職等(含)以下公職,12職等(含)以上纔需等10年後; 7、陸配高等學歷不被承認,不利其就業,外配無此問題; 8、陸配犯任何輕罪均可能被迫離境,外配僅在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且屬故意犯罪者,纔會遭廢止居留許可之處分; 9、陸配取得不動產之權利比外國人限制更嚴; 10、陸配無法加入工會,因許可辦法未訂,受到限制,外配則無此問題。 http://taiwan.huanqiu.com/liangan/2010-04/776137.html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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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