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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2 05:35:59瀏覽7828|回應1|推薦9 | |
| 我親身經驗,就是2009年09月回大陸辦14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應備文件。 +++++++++++++++++++++++++++++++ 移民署署長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M0981205009 2009/12/10(四) 下午5:14 寄件者: "移民署署長信箱" <service@immigration.gov.tw>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收件者: no12no12@yahoo.com.tw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處理情形 :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您好: 您於98年12月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大陸地區配偶擬申請14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所需檢附的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是重要證明文件,因大陸地區並非每所醫院均可提供該項鑑定服務,前亦有偽造案例發生,爰規定該類申請案先以具結方式,俟該名子女來臺後再進行血緣鑑定程序,故海基會未便驗證,特此說明,尚祈 諒察。至於辦理親子血緣鑑定之合格醫院及機構,請參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站〈www.taftw.org.tw〉。 本案聯絡人員:黃啟民 聯絡電話:0223889393--2531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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