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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表裡不一,公告應備文件與各服務站實際收件都不一樣
2009/12/02 00:45:37瀏覽934|回應0|推薦10
 

移民署表裡不一,公告應備文件與各服務站實際收件都不一樣

[ 非婚生子]是在以前沒有登記結婚狀況下所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應備文件
1: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 [親屬關係公證書] 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2:經海基會驗證 [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 [出生公證書] 並附 [DNA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2009年11月24日,在移民署雲林服務站送件,申請大陸14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之奇怪經驗。雲林服務站人員說不需要 [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但需要台灣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還有大陸居民戶口簿影本,好奇怪的是移民署公告應備文件與各服務站實際收件都不一樣,表裡不一,到時候台北移民署審查時又要叫人補件,延誤申請時效,造成大陸配偶台灣媳婦送件困擾!!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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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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