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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您好:
您於98年10月3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您來信所述,如大陸地區確無法開具未婚公證書,亦可以聲明公證書檢附,合先敘明。
如您之子女係與臺灣配偶所生,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手續,完成註記登錄,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另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在臺長期居留。
臺端如符合前揭之規定,可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本案聯絡人員:黃啟民
聯絡電話:0223889393--2531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