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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6 00:58:31瀏覽2111|回應0|推薦10 | |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講的都是真實發生在大陸地區、台灣地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官方、人民、你、我、他、周遭所發生的人事地物 。 其實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並不是在批判大陸政府、台灣政府,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真正用意.是為了後進人士往後辦證的方便性、公平性、效率性 。 無中生有的公證書名稱,移民署長官、你嘛行行好!! 你嘛幫幫忙!! 2009年09月回大陸辦14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應備文件。 [ 非婚生子]是在以前沒有登記結婚狀況下所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應備文件 1: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2: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以上第2項: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大陸福清市公證處說無法辦理,因為不在公證業務範圍內。況且又說台灣移民署提出的公證書名稱,大陸無法照辦。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要請問移民署,為什麼每次移民署都會想出奇奇怪怪的應備文件,無中生有的公證書名稱,造成大陸公證處、台灣移民署、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三方的困擾。 大陸福清市公證業務範圍: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備註說明): 婚姻狀況: 1:從未結婚、目前單身證明。 2:以前結婚、後來離婚、目前單身證明。 3:結婚證明。 我的狀況是在二O 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未婚生下一女兒,在二O O六年八月九日結婚,在受孕期間要證明無婚姻關係,大陸福清市公證處,說不能辦理。 後來大陸福清市公證處建議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以[ 聲明公證書 ]取代 [婚姻狀況公證書 ]。 [ 聲明書 ] 聲明人:XXX,女,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大陸鎮大陸村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本人聲明如下: 我於二O O五年二月十四日至二O 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也從未與任何人登記結婚,我於二O O六年八月九日在福州市民政局與台灣省雲林縣陳XX登記結婚。 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相對的法律責任。 聲明人:XXX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 聲明書公證書 ] 茲證明 XXX ( 女,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出生,現住福建省福清市大陸鎮大陸村xx號 ) 於二00九年九月九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聲明書上簽名並捺手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 公證員XXX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移民署長官、你嘛行行好!!你嘛幫幫忙!! 基於情、理、法,請問移民署,是否可以[ 聲明公證書 ]取代 [婚姻狀況公證書 ]。 移民署署長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M0981031002 寄件者: "移民署署長信箱"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您好: 您於98年10月3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您來信所述,如大陸地區確無法開具未婚公證書,亦可以聲明公證書檢附,合先敘明。 如您之子女係與臺灣配偶所生,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手續,完成註記登錄,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另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在臺長期居留。 臺端如符合前揭之規定,可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本案聯絡人員:黃啟民 聯絡電話:0223889393--2531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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