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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00:40:01瀏覽1791|回應0|推薦10 | |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講的都是真實發生在大陸地區、台灣地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官方、人民、你、我、他、周遭所發生的人事地物 。 其實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並不是在批判大陸政府、台灣政府,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真正用意.是為了後進人士往後辦證的方便性、公平性、效率性 。
重覆的公證書,勞民傷財,移民署長官、你嘛行行好!! 你嘛幫幫忙!! 2009年09月回大陸辦14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應備文件。 [ 非婚生子]是在以前沒有登記結婚狀況下所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應備文件 1: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 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2: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 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以下是大陸福清市公證處於2009年9月所做之[ 親屬關係公證書] [ 出生公證書] [ 親屬關係公證書] 申請人: XXX ,女,二O 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生,現住福建省福清市大陸鎮大陸村XX號。 關係人: XXX ,女,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出生,現住台灣省。 茲證明申請人XXX 是關係人XXX 的女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 公證員XXX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 出生公證書] 茲證明XXX,女,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福建省福清市出生。XXX的生父不詳,XXX的母親是XXX。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 公證員XXX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要請問移民署,[ 親屬關係公證書] [ 出生公證書],公證內容是不是一樣,相同的公證書,是不是勞民傷財,造成大陸公證處、台灣移民署、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三方的困擾。 移民署長官、你嘛行行好!!你嘛幫幫忙!! 基於情、理、法,請問移民署,是否可以在[ 親屬關係公證書] [ 出生公證書],從中擇一。 移民署署長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M0981031004寄件者: "移民署署長信箱" <service@immigration.gov.tw>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您好: 您於98年10月3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您來信所述,有關親屬關係公證書係申請人申請入境時檢附,最主要在確認申請人與被探人間之親屬關係是否符合規定。 而出生公證書係申請專案居留或定居時檢附,其內容除註記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外,應另外註記父母姓名,如申請人為前婚生子女,應另檢附生父之同意書或扶養權公證書,以確認申請人之生父是否同意申請人來臺居留或定居。謝謝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黃啟民 聯絡電話:0223889393--2531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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