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您好:
您於98年10月3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依您來信所述,有關親屬關係公證書係申請人申請入境時檢附,最主要在確認申請人與被探人間之親屬關係是否符合規定。
而出生公證書係申請專案居留或定居時檢附,其內容除註記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外,應另外註記父母姓名,如申請人為前婚生子女,應另檢附生父之同意書或扶養權公證書,以確認申請人之生父是否同意申請人來臺居留或定居。謝謝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黃啟民
聯絡電話:0223889393--2531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