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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回覆:有關詢問申請大陸6歲非婚生女兒來臺乙事
2009/06/26 00:47:02瀏覽1587|回應0|推薦9

長官您好:

最近陸委會與內政部與移民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很多做母親的都很高興的,準備跟自己的子女相聚,這是政府的德政,也是陸委會與內政部與移民署努力溝通的結果。替天下母親向你們道謝。

我的案例::

我在大陸和男友交往於2003年12月15日生下女兒(非婚生子女),之後男友拋棄我母女,不知去向。

我在2005年9月9日嫁給現在的台灣老公,非婚生女兒(私生女)托大陸父母照顧。

我在2006年9月23日在台灣生下兒子(婚生子女),當時民進黨政府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不能再收養大陸女兒,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所以我到處陳情,等到馬政府執政後,在2008年7月16日我與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參加陸委會賴主委座談會,當面向賴主委陳情,得到賴主委的重視研擬修法。終於在最近修正發布。

陸配子女 可望探親居留
【聯合報╱記者李志德/台北報導】 2009.05.22 04:31 am

日前多位大陸配偶奔走陸委會及立法院陳情,希望放寬前段婚姻子女來台的規定,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天表示,經過與內政部協調,政府決定修改法令,讓陸配的大陸子女以探親名義來台居住,闔家團圓,預計八月前可完成。

陸委會法政處長吳美紅解釋,部分來到台灣的大陸配偶,在大陸曾經結過婚,育有子女,政府計畫讓這類大陸子女可以「探親」名義來台,每次停留六個月,每次得申請延長六個月,中間不用出境。

吳美紅說,這些子女在台探親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兩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就可以申請定居,也就是正式取得身分證

請問長官::

問題一:我目前是依親第三年,滯留在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能依照陸委會法政處長吳美紅解釋方式,辦理來台?該如何申請?

問題二:申請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來台,應備文件是甚麼?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謝謝長官
20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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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09-06-24收到陸委會e-mail 信箱回覆:
如何申請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來台?應備文件是甚麼?

有關詢問申請大陸6歲非婚生女兒來臺乙事 . 2009/6/24(三) 下午4:59
寄件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收件者:
no12no12@yahoo.com.tw
副本: macst1@mac.gov.tw
Message contains attachments滿意分析調查表.doc (24KB)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0980011989號

一、臺端98年6月14日與98年6月19日致本會電子信件敬悉。

二、有關 臺端詢問申請大陸6歲非婚生女兒來臺乙事,按內政部已於98年6月10日修正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依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大陸配偶之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另依前揭許可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如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上述規定來臺探親,且年齡在12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至於非婚生子女得否申請來臺探親一節,本會將繼續協調內政部修正前揭許可辦法,放寬大陸配偶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來臺探親。

三、為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權益,本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將大陸配偶領取身分證的時間縮短為6年,以及「轉換折抵」的規定,即已經在臺度過團聚期間的大陸配偶,也可以適用新法6年取得身分證。前揭修正草案業於98年6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依行政院訂定之施行日期,即可據以施行。
另, 臺端如已取得身分證,即可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申請12歲以下子女來臺定居,併予敘明。

四、此復,並祝健康快樂!

五、檢附本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請撥冗填答。謝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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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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