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6/26 00:47:02瀏覽1587|回應0|推薦9 | |
長官您好: 日前多位大陸配偶奔走陸委會及立法院陳情,希望放寬前段婚姻子女來台的規定,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天表示,經過與內政部協調,政府決定修改法令,讓陸配的大陸子女以探親名義來台居住,闔家團圓,預計八月前可完成。 +++++++++++++++++++++++++++++++++++++++++++ 今天2009-06-24收到陸委會e-mail 信箱回覆: 如何申請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來台?應備文件是甚麼? 有關詢問申請大陸6歲非婚生女兒來臺乙事 . 2009/6/24(三) 下午4:59 寄件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收件者: no12no12@yahoo.com.tw 副本: macst1@mac.gov.tw Message contains attachments滿意分析調查表.doc (24KB)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0980011989號 一、臺端98年6月14日與98年6月19日致本會電子信件敬悉。 二、有關 臺端詢問申請大陸6歲非婚生女兒來臺乙事,按內政部已於98年6月10日修正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依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大陸配偶之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另依前揭許可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如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上述規定來臺探親,且年齡在12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至於非婚生子女得否申請來臺探親一節,本會將繼續協調內政部修正前揭許可辦法,放寬大陸配偶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來臺探親。 三、為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權益,本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將大陸配偶領取身分證的時間縮短為6年,以及「轉換折抵」的規定,即已經在臺度過團聚期間的大陸配偶,也可以適用新法6年取得身分證。前揭修正草案業於98年6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依行政院訂定之施行日期,即可據以施行。另, 臺端如已取得身分證,即可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申請12歲以下子女來臺定居,併予敘明。 四、此復,並祝健康快樂! 五、檢附本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請撥冗填答。謝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敬復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