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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來台?應備文件是甚麼?
2009/06/19 00:10:32瀏覽2184|回應0|推薦4
 

長官您好:

最近內政部與  貴署(移民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很多做母親的都很高興的,準備跟自己的子女相聚,這是政府的德政,也是內政部與  貴署(移民署)努力溝通的結果。替天下母親向你們道謝。

我的案例::

我在大陸和男友交往於2003年12月15日生下女兒(非婚生子女),之後男友拋棄我母女,不知去向。

我在2005年9月9日嫁給現在的台灣老公,非婚生女兒(私生女)托大陸父母照顧。

我在2006年9月23日在台灣生下兒子(婚生子女),當時民進黨政府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不能再收養大陸女兒,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所以我到處陳情,等到馬政府執政後,在2008年7月16日我與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參加陸委會賴主委座談會,當面向賴主委陳情,得到賴主委的重視研擬修法。終於在最近修正發布。

陸配子女 可望探親居留
【聯合報╱記者李志德/台北報導】 2009.05.22 04:31 am
日前多位大陸配偶奔走陸委會及立法院陳情,希望放寬前段婚姻子女來台的規定,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天表示,經過與內政部協調,政府決定修改法令,讓陸配的大陸子女以探親名義來台居住,闔家團圓,預計八月前可完成。

陸委會法政處長吳美紅解釋,部分來到台灣的大陸配偶,在大陸曾經結過婚,育有子女,政府計畫讓這類大陸子女可以「探親」名義來台,每次停留六個月,每次得申請延長六個月,中間不用出境。

吳美紅說,這些子女在台探親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兩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就可以申請定居,也就是正式取得身分證。

請問長官::

問題一:我目前是依親第三年,滯留在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能依照陸委會法政處長吳美紅解釋方式,辦理來台?該如何申請?

問題二:申請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來台,應備文件是甚麼?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謝謝長官 20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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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09-06-18收到移民署回覆
如何申請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來台?應備文件是甚麼?
移民署回覆>>[ 因令女非為前婚姻未成年子女於法不符申請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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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署長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M0980614008
2009/6/18(四) 下午2:36
寄件者: "移民署署長信箱"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收件者:
no12no12@yahoo.com.tw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6月14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非婚生女兒來臺應備文件如何一節,茲答復如下: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因令女非為前婚姻未成年子女於法不符申請探親。謝謝來信指教。

本案聯絡人員:胡朝仁
聯絡電話:23889393分機2635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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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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