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6/19 00:10:32瀏覽2184|回應0|推薦4 | |
長官您好: 最近內政部與 貴署(移民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很多做母親的都很高興的,準備跟自己的子女相聚,這是政府的德政,也是內政部與 貴署(移民署)努力溝通的結果。替天下母親向你們道謝。 我的案例:: 我在大陸和男友交往於2003年12月15日生下女兒(非婚生子女),之後男友拋棄我母女,不知去向。 我在2005年9月9日嫁給現在的台灣老公,非婚生女兒(私生女)托大陸父母照顧。 我在2006年9月23日在台灣生下兒子(婚生子女),當時民進黨政府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不能再收養大陸女兒,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所以我到處陳情,等到馬政府執政後,在2008年7月16日我與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參加陸委會賴主委座談會,當面向賴主委陳情,得到賴主委的重視研擬修法。終於在最近修正發布。 陸配子女 可望探親居留 陸委會法政處長吳美紅解釋,部分來到台灣的大陸配偶,在大陸曾經結過婚,育有子女,政府計畫讓這類大陸子女可以「探親」名義來台,每次停留六個月,每次得申請延長六個月,中間不用出境。 請問長官:: 問題一:我目前是依親第三年,滯留在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能依照陸委會法政處長吳美紅解釋方式,辦理來台?該如何申請? 問題二:申請大陸 6歲非婚生女兒(私生女)來台,應備文件是甚麼?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謝謝長官 2009-06-14 ====================================================== 今天2009-06-18收到移民署回覆 ======================================================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