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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2009/03/11 19:57:49瀏覽1440|回應0|推薦3
 
2009/03/07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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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這是  臺灣當局不讓我跟兒團圓    牽掛的心" 網友對台灣政府的抗議

http://blog.udn.com/xiaou8216198/2715987

 

署長好:我是大陸配偶有一問題請教您---
      (四)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五)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年齡未逾12歲者,亦得申請在臺專案居留,有數額限制。怎樣解讀?我10月可申請定居領取臺灣身分證.那時我大陸有壹小孩<1998.7.6出生>11歲應該可以申請來臺定居可是有數額限制.算一算像我這類型的也有不少.請問您我還能夠跟我小孩共同生活在一起嗎?上帝呀!求求您幫幫我吧!署長.您就是我的上帝幫幫我們吧!...當初不懂法律程序錯過了我先生辦認養來臺團圓的機會.為了小孩飽嘗思念之折磨受盡離別之辛酸...按之前的法令我已經放棄跟小孩在臺灣團圓的念頭.如今法令放寬我欣喜若狂...可是我並不幸運...上帝呀小孩18歲成年為何是12而不是18呢?...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李女士您好:
您於98年2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大陸配偶在臺定居設籍後,其12歲以下親生子女,得申請來臺定居;在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為臺灣配偶收養且年齡未逾12歲者,得申請來臺專案居留。以上兩者皆有數額限制,且僅能擇一申請。

又目前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案,雖無配額限制,但須經由定居審查會審查通過,本署始核發定居證,其流程約須2至3個月,即  臺端98年10月申請後經核符,約須98年12月或99年1月始得領取定居證,先予敘明。

又目前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將從現行8年,縮短到6年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業已函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俟審議通過後,陸委會將循法制作業程序,咨請總統公布後方可施行。如實施後  臺端即得提前申請定居,併予敘明。

至  臺端定居後欲申請大陸子女來臺定居,本署實無法在未提出申請之情事下,先行預估渠是否能獲取配額,尚請  見諒。

至規定大陸地區子女12歲以下始得申請來臺定居事,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規定之修正,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臺端所提建議,本署將適時提請主管機關修法時參考。
http://blog.udn.com/NO12/1609764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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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273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