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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馬英九政府歧視未婚生子女
2009/06/20 00:29:20瀏覽901|回應0|推薦9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馬英九政府歧視未婚生子女
陸委會賴主委幸媛接受廣東「南風窗」雜誌專訪,表示:

賴幸媛:在思考、回應大陸籍配偶的訴求時,我的原則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們自己不想被不公平地對待,那也就不要以不公平的方式來處置他人。

賴幸媛:這陣子陸委會推出的改革措施,有幾個就是我在網上看到了陸配的個案,而決定主動推動的。過去規定,陸配必須先在臺灣待八年且入籍五年後,才能接把前次婚姻所生的12歲以下子女接來臺灣。問題是五加八一定大於十二,這樣的規定等於完全阻絕了陸配與親生子女在台團聚的機會。在陸委會同仁的努力以及其他部會同仁的協助下,我們改革了舊規定,很快這些與小孩分隔兩地的媽媽們,就可以親親、抱抱她們的寶貝了。

以下是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馬英九政府歧視未婚生子女,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馬英九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陸配子女 可望探親居留

日前多位大陸配偶奔走陸委會及立法院陳情,希望放寬前段婚姻子女來台的規定,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天表示,經過與內政部協調,政府決定修改法令,讓陸配的大陸子女以探親名義來台居住,闔家團圓,預計八月前可完成。

陸委會法政處長吳美紅解釋,部分來到台灣的大陸配偶,在大陸曾經結過婚,育有子女,政府計畫讓這類大陸子女可以「探親」名義來台,每次停留六個月,每次得申請延長六個月,中間不用出境。

吳美紅說,這些子女在台探親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兩年,且每年合法居住期間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就可以申請定居,也就是正式取得身分證。

【2009/05/22 聯合報】@ http://udn.com/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但移民署信箱回覆文:[ 因令女非為前婚姻未成年子女(未婚生子女)於法不符申請探親 ]。

未婚生子女和前婚姻子女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平等待遇,都是媽媽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這樣的規定等於完全阻絕了陸配與親生子女在台團聚的機會。

還請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多為未婚生子女(非為前婚姻未成年子女)的孩子著想,希望在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同仁的努力以及其他部會同仁的協助下,你們改革了不公平規定,很快這些與未婚生小孩分隔兩地的媽媽們,就可以親親、抱抱她們的寶貝了。

以上是我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馬英九政府歧視未婚生子女.e-mail 給 馬總統、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抗議陳情


移民署署長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M0980619005
2009/6/22(一) 下午7:41
寄件者: "移民署署長信箱"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收件者: no12no12@yahoo.com.tw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6月19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抗議歧視未婚生子女一節,茲答復如下:
兩岸政策向採逐步放寬原則。
本次放寬大陸配偶之前婚姻子女12歲以下可以申請來臺探親及對在臺有設籍2親等血親,可以申請探親。
因此若臺端有設籍,臺端之未婚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
有關放寬未婚子女申請來臺,需俟檢討本次放寬之影響再研議。
臺端意見敬留研議參考。謝謝來信指教。

本案聯絡人員:胡朝仁
聯絡電話:23889393分機2635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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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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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3059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