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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2009-06-08
2009/06/23 00:26:14瀏覽1606|回應0|推薦1
 

單位: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布期間:  2009/6/8~2010/6/8 
網頁修改日期:  2009/6/8 下午 07:26:27 

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1269

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內政部於98年6月8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本次修法主要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及停留期間、探病或奔喪之親等並基於親子團聚權之考量,增列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亦得申請來臺探親及停留期間、增加以探親事由來臺之親屬亦適用延期照料、縮短大陸配偶逾期停留管制期間、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及取消入境代保管之大陸證照等社會交流;另增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常態化及大陸地區人民因繼承遺產由機關管理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申辦領取遺產及停留期間等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 親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另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其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及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均得來臺探親。

二、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停留期間由現行停留一個月,得延簽一次,每年二個月為限,放寬為停留二個月,每年最多來臺三次,共六個月為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或奔喪之親等,由現行在臺有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三親等內血親。

四、規定須專案申請來臺醫療者,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患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來臺就醫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二個月且不限次數,並可帶二名大陸家屬、二名大陸醫療人員隨行。

五、放寬大陸配偶因逾期停留,由現行處罰二倍(例如逾期半年,管制一年內不得來臺)修正為減半,等同外籍人士罰責,另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管制。

六、配合兩岸包機直航,由現行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並持憑證於港澳換正本,放寬為全面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七、取消代保管大陸證照之規定,由現行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代保管大陸證照作法,修正取消並刪除條文。

八、增列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經遺產管理人通知領取遺產時,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領取遺產,惟同一申請事由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應協議委託由一人代表申請並以進入一次為限。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
    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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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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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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