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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3 00:26:14瀏覽1606|回應0|推薦1 | |
單位: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 親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另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其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及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均得來臺探親。 二、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停留期間由現行停留一個月,得延簽一次,每年二個月為限,放寬為停留二個月,每年最多來臺三次,共六個月為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或奔喪之親等,由現行在臺有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三親等內血親。 四、規定須專案申請來臺醫療者,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患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來臺就醫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二個月且不限次數,並可帶二名大陸家屬、二名大陸醫療人員隨行。 五、放寬大陸配偶因逾期停留,由現行處罰二倍(例如逾期半年,管制一年內不得來臺)修正為減半,等同外籍人士罰責,另育有已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管制。 六、配合兩岸包機直航,由現行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並持憑證於港澳換正本,放寬為全面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七、取消代保管大陸證照之規定,由現行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代保管大陸證照作法,修正取消並刪除條文。 八、增列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經遺產管理人通知領取遺產時,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領取遺產,惟同一申請事由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應協議委託由一人代表申請並以進入一次為限。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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