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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2 04:21:37瀏覽292|回應0|推薦0 | |
給敬愛的珍妮與比爾,談言論自由與網上多名
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所規定之人民自由權之一,小弟絕對支持到底;但憲法第廿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排除條款,您尤其不能忽略;是故上次小弟給您參考的刑法第廿七章「妨害名譽罪」,雖然有瑕疵,但是否仍必須遵守!否則不負責任的言論自由是太可怕了,最起碼小弟就未看過您、大鳥兄台、虛心兄臺、賴家慶兄臺、小伯溫兄臺等等,不對自己的言論負責過呀! 要知道網有網規,不的隨意變更筆名,本就該考慮加入,但法律也不是一定要明文規定才可訴訟處分的,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裡。」,更何況是這麼簡單的基本道理;哪有人時時、刻刻、天天在換筆名的,其必有見不得人的動機存在,而且極極可能是各方派到此網的職業打手,有薪水領的,目的在製造輿論,渾淆視聽,打擊對手,分化敵人,那麼我們小老百姓為何就自甘被愚弄呢?現在版主毫無正義可言,甚至可能與之串通,從來不理頭家的呼籲,小弟能不自立救濟嗎?這叫「胸襟不夠寬闊」、「在此胡言亂語」、「糾纏著別人」、「打擾他人」嗎! 接受大鳥兄臺之教誨啟示,今天小弟就失信一次,雖然至今尚未接到道歉訊息,但只要剋蟑道人不再繼續多名出現,髒話連篇,小弟就不再追究他另外兩三個頗知名的筆名,及有可能的駭客行為,甚或與此網串通亂刪檔案的作為;但小弟也必須聲明,小弟不能被咬掉奶頭,不能讓此網受到污染,如果再讓小弟發現,則絕對無法再容忍下去,因為這樣對他、對小弟、對宋網、對百姓沒有一人可以交代,這不是威脅恐嚇,因為小弟得不到什麼好處,這只是盡我小老百姓對國家人民,如同大鳥兄臺所言,一點微薄的善意罷了。 比爾兄臺溢美,小弟愧不敢當,其實比爾兄臺,境界、眼光均在小弟之上,小弟光是想到要解決中國問題,就已經頭大的很了,雖然充滿信心,但卻無一絲把握,只能盡力,而非量力而為了;如果再談到對岸,更是不敢想像,但倒未從未完全排除其可能性,因此至今尚未敢考慮到亞洲,甚或東方,其實光是在此網如此猖狂,已被視為瘋子,再多嘴下去,明天恐怕得被強制入院治療,不過小弟心中鴻鵠之志,倒不會這麼簡單的被嚇到;自古以來,成事者少有不被戴帽子的,更別說中山先生還是四大寇之一呢?被稱瘋子又怎樣,自己瘋不瘋自己最清楚,即使全世界的人都稱我瘋子,我也不會有一絲這樣的感覺,反倒高興具此瘋子知名度,而能讓小弟更易達成心願,因而解救人民的苦難呢! 我對你的容忍已經到了一個極限。我雖然同意 Mr. Bill 所說,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也因為他那個“freedom”的訴求, 我答應 leave you alone。但是,if you want others to leave you alone,請你先 leave others alone。誰是誰沒有所謂,你若胸襟 不夠寬闊就不要在此胡言亂語,你若再糾纏著別人,也休怪我不守諾言。 你要自說自話我們無人會理會你,但請你也自重,不要打擾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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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