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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隻身抗法
2010/03/11 17:16:33瀏覽3962|回應61|推薦94

 

 聯合報今天的社論是:『死刑存廢:法務部長不是第四審』,原文在此: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467712.shtml

我今晚才剛從華語電視新聞裡得知此一消息。

第一時間的感想是:太離譜了,簡直可惡!

中年夫婦愛女無辜被歹徒殺害,歹徒三審定讞,王部長居然可以拒簽死刑執行令?而且由來以久,這還不是第一次 ── 她竟然一直都是如此!難怪一個陳聰明搞了忒久,而最後還不是她弄下來的。

家屬在電視上哭得死去活來,直稱王清峰是魔鬼。

據說王部長是虔誠的佛教徒,一向反對死刑。這麼說來,王清峰確實是虔誠信佛的魔鬼教徒。

她在答覆記者詢問時說﹝在此我不 quote,因為新聞轉瞬即過,我無法保證字字句句完全符合她的說法﹞,如果死刑犯因此能改過自新,她願意辭去官職,代為受刑,甚至下地獄。這是「中華民國法務部長」在電視上告訴大家,臉不紅氣不喘,親口說出來的話。

我簡直不敢相信我的耳朵﹝和眼睛﹞。

那邊廂,受害人的父親正在「呼籲」王部長下臺。

下臺?還呼籲?這種魔鬼也能當法務部長,中華民國的法律何時才能讓主持正義?

我相當確定王清峰非常不願意「做壞人」,她一直以來是如何處理陳聰明的?不健忘的臺灣民眾當毋需我在此贅述。一件讓這麼多人痛苦這麼久的事,完全違反常理,她也可以就這麼僵在那兒,跟輿論、民意耗這許久!

可是至少陳聰明那回事並不「人命關天」,忍一忍也就過去,而且陳某畢竟也下臺了。

但這拒絕執行死刑之荒誕無稽、之傷天害理,不下死囚本身的犯行。罪犯加害的是死者,王部長加害的是家屬。死者家屬的痛苦無助,是王部長一手直接造成的。她憑什麼可以這樣二度傷害人家?為什麼不讓王清峰去被人二度傷害?

如果王某可以隻身抗法,中華民國還需要法律嗎?王部長的意志不就是法律了嗎?

問題太多了,且試略表如下:

第一,這是公然違法。聯合報太客氣了,只用「枉法」二字。歹徒並非還在上訴之中,都三審定讞了,身為法務部長居然可以公然抗拒不予執行,這是什麼法律體制?國還有國法嗎?Look,我不是不知道死刑執行令為何需要法務部長的簽字,我也可以接受法務部長可以以技術上的理由拒絕認同。但是一個法務部長當然不可以長期用「堅壁清野」的方式 vitually 推翻整個司法體系經過繁複訴訟程序後所得的判決!這種部長不必「呼籲」,也不可等她辭官,馬總統應該直接立即攆她下臺,然後依法究責之!

第二,不論王清峰是否出於﹝根本說不通的﹞「人道關懷」,她都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凌駕在國法之上。「人道關懷」不是壞事,本應人人具備。但人道關懷早已涵括在一個國家的法律條文之中,否則我國即是魔域。王部長毫無資格自己再在國法之上「補以」她個人的「人道關懷」,否則正義何在?公理何在?她以為她是誰啊?

第三,如果王清峰的著眼點是她的佛教信仰,那麼這就不是普通的謬誤了。一個人要以宗教信仰立身處世是他或她個人的自由選擇,但據之以為職業上的行事判斷基準,又是公務員,還是個部長,更甚者,這不是什麼內政部或外交部,這是「法務部」耶!王某之不適任已極其明顯,監察院不彈核,馬總統不讓她下臺,以後臺灣出現革命我告訴你,國民黨這票白癡可以從花蓮、臺東東向跳海自盡,沒有人會阻攔。

第四,大家可別以為王清峰真的是慈悲為懷,我佛善哉什麼的,她「辭官,受刑,下地獄」不是沒條件的。她說了「‧‧‧如果死刑犯因此能改過自新」,這是個「但書」耶!她再怎麼救苦救難活菩薩也沒好心到無緣無故願當替死鬼。都三審定讞了的十惡不赦之徒早早槍而斃之才是正理,還講這些不是人開得了口的鬼話盜名欺世,王清峰安的是什麼心?她不但毫無正義的概念,而且道理完全不通,根本不合邏輯!我這輩子聽過最接近這種胡言謬語的是將近三十年前在臺時看的一部連續劇,叫「雪珂」。每晚八點檔轟轟烈烈上映,看了害我天天吐到胃酸逆流。

第五,而且是最嚴重的:王部長憑什麼以為中華民國國法可以如此這般五鬼搬運、條件交換式的「代受刑、下地獄」?上次有此一說是扁家的吳淑珍,想「總攬」所有罪行上身,以降低對他們家其他「可受刑」成員們的「損害」。可是吳淑珍不是「法務部長」耶!王部長,妳捫心自問:「妳還像話嗎?」

馬總統,夠了就是夠了,像王清峰這種「法務」「部長」是絕對行不通的,她最適合的是在家帶髮修行,每天頌經禮佛普渡眾生,或者就讓她走路,回去當她的「人權律師」。如果屠戶不殺豬,將軍不打仗,法務部長不務法,中華民國還玩什麼?大家去死算了!

老天爺,你也嘛人道關懷關懷,別再拿王清峰這種人開我們臺灣的玩笑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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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olfNut&aid=384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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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晴舫
2010/03/26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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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chinatimes.com/hcf666/archive/2010/03/26/482953.html#483951
以下回應胡晴舫2010-03-26 09:13~~~
2010/03/26 15:03| SCFtw2

以下回應胡晴舫2010-03-26 09:13~~~

你在報上發的文章我從頭評到尾,我不認為你能提出更多更好的思考。那幾天我每天評一篇中時或聯合報上的投書,我發覺主張廢死者的理論程度差,論辯能力也差。都不是普通的差。

你現在說"礙於專欄篇幅,一千字短文實在不足以談論死刑這麼重的題目,因此只是點出一點思考邏輯,即不是廢死者要說服支持死刑者,而是支持死刑者應該說服廢死者為何我們社會仍需要死刑。其實那篇文章只有這麼一點功能。",我回應如下:

一、死刑之既存狀態已如此之久,受常理常情支持如此之強,有人跑出來主張廢死,這些人應該主動先拿出支持自己的主張的理和據,然後駁倒傳統人士的反駁,合於常理常情常識的過程是這樣的。你現在把質疑舉證的責任以天經地義的態勢轉放到對方的肩膀上,你 --- 以及你們這些人 --- 的荒謬和霸道實在是足以讓你們自己歎為觀止 --- 如果換一件事。

二、你能做到這樣荒謬,我所能想到的原因是你們主張廢死者普遍的道德傲慢。那種空洞扭曲的道德我論過了,見下:
http://blog.udn.com/SCFtw2/3880408
[2010-3-24] 評論2010-3-23陳玉潔律師〈死刑存廢豈能只看數字?〉,兼談主張廢死人士的雲端道德

三、"你們所定義的人的生存權"大概是你們最堂皇的理論重點,更是你那篇文章的標題精神所在,我徹底駁斥了。你這樣應付我是在自貶你知識者思考者的品位。

山不在高,有仙則名。水不在深,有龍則靈。文不在長,有理則行。胡小姐報上千字之文中重大理誤之處不少,現在又輕巧但卻荒謬地這樣回應,我建議胡小姐以後至少不要再寫什麼"觀念平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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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0-03-27 02:53 回覆:

又一個左支右絀言不及義上不了場下又不了台的「名作家」!

一個人如果一缺理性二缺常識三缺邏輯四缺文采缺五缺膽識六缺誠意,我保證她一定還有七缺八缺不知如何奇形怪狀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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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徒還怕挨罵嗎?! ^@@^ {見小衲貼朱敬一之文,乃應之}
2010/03/2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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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阻論點基於常理常情,所以支持者多。再者,嚇阻論點是古來施行至今的死刑制度的主要支持性論點之一。主張廢死人士質疑嚇阻論點,卻至今提不出足以否定嚇阻論點的證據,甚至在已廢死刑多年的社會還找不出支持"死刑無明顯嚇阻作用"的證據。而在另一方面,現代社會廢了死刑若干年之後又恢復死刑的例子很多,這些無一不是廢死刑之後惡性刑案立刻增多的明證,這些主張廢死人士對這些實例從來不提。要質疑一個長期受常理常情支持至今的傳統觀點,提出反證應該是質疑者的義務,他們反而說持此傳統觀點者沒有證據可依,這些人滑頭,哪裡有什麼道德面目?以上隨手寫下來,沒有整理,然而在腦子清明的讀者已經夠了。我看不起這些人,因為他們愚昧,然而奸滑,卻言言語語都是聖人相,還說別人道德低,真是讓人要吐。

誤判不可免,但有些判死案例是確確鑿鑿的。毫無可疑的惡性殺人死刑犯為什麼不該執行?這些聖人實在是程度低,不過罵他們也沒有用,聖徒還怕挨罵嗎?!你愈罵,他們愈覺得自己任重道遠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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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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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朱敬一:經濟學家談生論「死」】
2010/03/24 16:51

有無嚇阻 待科學論證

由此理性推論則知,死刑存廢的關鍵之一,就在於處死相較於終身監禁,究竟有沒有邊際嚇阻的作用?若潛在犯罪者比較無期徒刑與處死,覺得兩者嚇阻力道相差不多,則死刑就缺乏嚇阻作用,廢除死刑的說理就比較容易成立。

美國經濟學者愛立契(I. Ehrlich)在卅五年前的實證研究顯示,每處死一個罪犯,對於未來殺人案件可以減少七件至八件,認為死刑嚇阻效果相當驚人。但學界後來也有人提出方法論上的質疑,得出不同的結論。無論如何,死刑有無嚇阻作用是個科學問題,答案不涉及感性。

如果有人因認為死刑確有嚇阻作用而主張維持死刑,那麼外界似乎不宜以「殘害生命」去質疑。畢竟,此人提這種主張不是為了宣洩或報復,卻是為了減少「將來」的生命損失,而不得不做的現在生命折損。未來人命與現在人命都一樣大,故嚇阻的主張未必有人權思惟的理虧之處。

感性無解 理性論制度

最後一點補充,當然就是死刑之無法彌補性。所有的證據法則與審判都難免有不確定性。萬一我們因為證據誤差而冤枉處死了一個無辜者,那就不是嚇阻論所能抵擋的論點了

死刑該不該廢,有些人從感性角度與哲學觀點爭辯,但進入感性前,也許該先把理性面釐清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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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貼了一篇
2010/03/24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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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SCFtw2/3880408
[2010-3-24] 評論2010-3-23陳玉潔律師〈死刑存廢豈能只看數字?〉,兼談主張廢死人士的雲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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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不貼過來了。小衲不必搭理,幸福一下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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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0-03-25 17:52 回覆:

我兩帖之後就沒再去鮮師那裡看他或其他人的回文,剛剛想說不知事態如何,前去瞧瞧,才發現原來你已經在那裡開打多時。

你就別再去他那裡了,他已經下不了台了。他道理太虛,好勝心太強,臉皮太薄,台子又搭得太高,換是你我,怎麼辦你說?況且他的回應已經露出心虛的樣子了。一個版主開始講一些什麼「尊重」、「輕浮」之類的屁話時,確已理屈詞窮。人家的洋蔥皮都還沒剝到,自己的衣褲已然被人扒個精光,情何以堪?

我們那幾帖已經讓他夠難看的了。雖說不在乎列入誰誰的黑名單,要人認錯是很困難的。有過 teenage 小孩的人都知道,你要他們不做這不做那挺容易,比方說禁止他看電視、打電玩;可你要他用功讀書、努力向上,就非常困難。

你上次見過一個認錯道歉的人是誰?在那裡?為什麼?什麼時候?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認錯道歉」。鮮師若有此風度、理智,他也不會寫出那篇鳥文。這個人正是我常講的,一心想「文起八代之衰」,卻不知如何「文以載道」的那種人。這種人 udn 裡還不夠多嗎?

鮮師有一堆人在那裡看現現,你若要他承認錯誤,他偌大一篇文章擺在那裡,教他以後如何做人?將你列入黑名單是唯一的選擇,IMHO。

現在想想,張大春比他風度要強多了;雖然兩個頭腦都差不多。

鮮師雖然處理得有點難看,依我之見,他已經自知理屈,不再強詞奪理,現下只要挽回一點面子就行,所以才講一堆空泛的廢話。這個人的程度既然如此,面子既不要錢也不值錢,給他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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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碰到過太多
2010/03/2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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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師的擁蠆說了一些蠢話大話和空話。

我那則短帖是如來佛的手掌,這些傢伙好像一個個比孫猴子還強,還活蹦亂跳哩~~~ ^@@^

網路上碰到過太多。早就輸到光屁股了,他還以為情勢是五五波,想讓他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輸了還要花三天十則帖子五千字 --- 如果他有認輸的勇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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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0-03-25 04:20 回覆:

網路上是無法「逼人就範」的,實際上也不必。

我不認識鮮師此人,也無好感或惡感可言。只是認為他寫的不對,不符事實,就上去「打」。

後來慢慢發現他的文章是這樣產生的:

一,我要來寫些東西支援或挺挺誰。

二、開始搜尋文字,挑選對「一」有利的。

三、把「二」的結果堆砌起來,潤澤一下。

四、發「三」的結果發表。

我們不太一樣,我們有個第零條:這個誰可不可以支援,該不該挺?為什麼?

「二」也不太一樣,不應該搜尋「文字」,而是搜尋「理由」。文字只是基於理由自然產生的,不必搜尋。還有,有利不利於「一」的都得考慮,否則以後人家來駁怎麼辯白?

有時全盤考慮過後還得修正第零條。

你若問鮮師這種人 about 第零條,他可能會問「為什麼」。

一個以文字起家的格終究還是文字而已 ─ 大量的,無止境的,堆起來經過修飾的‧‧‧文字。

就好像拿一大堆希臘字母,alpha, beta, gamma, delta...,用加減乘除把它們堆砌起來,然後叫它「公式」。

幹嘛用的?不管。

對不對?什麼叫「對不對」?不對我會抱病寫得這麼辛苦嗎?笨蛋!

符不符合事實?什麼「事實」?我寫的字不就是「事實」嗎?

附帶一提:他在給你的回應裡也不忘挺自己一下。我練跆拳十年,他就說他二十年。我黑帶,他就更黑帶。

這個人基本上以為文字的用途就是如此!

有些人硬要像腔腸動物,講話跟放屁一樣隨便,用的也是同一個洞。

下次回臺灣我除了找鄭大為之外也得找他較量較量。二十年的功力起碼也有四段,不用可惜。臺灣沒幾個練跆拳超過二十年的。

你去跟他說你練三十年,六段。你當我們的裁判。如果我打輸鄭大為,你就去幫我打四段鮮師。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0-03-25 17:44 回覆:

可惜。此後將無人知他習武二十年。

不過如果此後他會更謹言慎行一點,將是好事一樁。

還有比「謹言慎行」更重要的叫「慎思明辨」。

前年,「城邦暴力集團」名作家張大春不正是因未能「慎思明辨」而栽在你我手裡嗎?

那回與他及其徒眾的過節,是一場重要戰役。我有全程記錄。

有時我真的很厭惡文人!

幹文人就得沒頭沒腦嗎?

說得太多,想得太少。有點像朱元璋一次到佛寺時,山僧見他相貌非凡拼命問他姓名,朱元璋賦詩答之以「山僧不識英雄主,嘵嘵只顧問姓名」。

Sometimes, it's ok to just shut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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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大為當然是全民公敵
2010/03/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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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大為當然是全民公敵,就像那個張憲義。

這是出賣。求利。

人人知道韓國跆協在國際賽場上玩得黑,鄭某還要湊上去幫著黑,整本國子弟。

不管是臺灣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了這種人真是祖上沒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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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0-03-24 16:05 回覆:

鄭大為在我返臺時那副囂張的樣子,現在到那裡了?今天和當時有什麼不同?假使他那天回國上電視時信誓旦旦的說完:「如果一切重來我還是照判不誤」,之後就進入冬眠,現在醒過來了,是什麼事情或東西改變了他的態度?

我最喜歡鐵漢了,我更愛看鐵漢掉淚。

人不是不能犯錯,鐵漢是人,鐵漢也可以犯錯。鐵漢犯錯之後應該和普通人一樣承認錯誤、道歉悔改。老虎伍茲高爾夫球技舉世無雙,一樣也得上電視龜頭龜腦的懺悔、認錯、道歉。鄭大為是什麼人?認錯道歉了沒?他以為他是誰啊?

裁判有他說了算的場子,那並不表示是非就此論斷。中華跆協也許一向不怎麼高尚或有名,但跆協絕不是只有鄭大為說了算的場子,臺灣也絕不會只有鄭大為一條鐵漢。

你說對了,他的判決是「黑判」不是「誤判」。

什麼種「鐵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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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巧
2010/03/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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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帖子09:26,小衲的帖子09:29。

那兩個問號真是塞給人一肚子鳥氣。鮮師這幾年在聯網以法律知名,現在大概是拉不下臉認錯了。

此事之是非在旁觀者不過是一個很簡單的判斷,而且立時可決,竟然有這麼多素來正直的人(比方那位露西佛爾Lucifer)到今天還在外太空賞玩,在花叢裡迷路了。 ^_____^

跆協判監三年,理由當然不能說是鄭某黑判本國選手,因為中華民國跆協惹不起向來不識羞恥為何物的南韓跆協。南韓跆協後來賞了鄭某一級國際裁判的銜頭,不過是再一次向全世界昭告自己的無恥罷了,還竟然有中華民國國民拿這個來證明鄭某之黑判乃是正判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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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0-03-23 10:42 回覆:

我貼了第二帖﹝如下﹞才見你三分鐘前的第一帖。哎呀,真是驚天地泣鬼神,你好像住在我家耶!「人有常情,事有常理」,又一鐵般事證。

我返臺那次在丹尼爾和左軍的車裡赴臺大明達館時,他們告訴我「鮮師」有事不克前來參加。我雖與他未曾謀面,但因之前略有造訪,還覺得有些遺憾。當然,我對鮮師並無惡感,只是直覺他不懂跆拳規則,以及韓國傾舉國之力也要確保世界跆拳盟主的苦心,以及這份苦心背後的黑幕。

我三十年前就知道的耶!

鄭大為還是我一位好友的小學同學,她向我抗議過。我無言以對。查某人知道什麼跆拳道!跆拳是陽剛氣極強的一種運動,理當無此鳥肚雞腸之事;遽料身為盟主的韓國卻如此小鼻小眼,著實令人氣餒。

鄭大為應該也有跆拳段證。我願意下次返臺與他單挑,咱們兩個老頭就犧牲色相在新公園死打一場,打到一個倒地不起為止,誰輸誰就閉鳥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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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 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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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什麼意思?
2010/03/23 09:29

?? 是什麼意思?

那裡不懂,你問啊;那裡不合理,你駁啊;那裡錯了,你點出來啊;什麼都講不出來,就是不喜歡人家反對你,你刪啊!

?? 是什麼意思?版主可是認為以「??」打發「足矣」?

這篇宏文以及回應,只有版主一人在看嗎?是不是大家都「??」?

直覺是‧‧‧下策。

我去年返臺時,貴「異言堂」的陣營沒全員到齊也半員到齊,版主若是以為本衲乃一介痞子來貴寶地無理取鬧,因而「??」打發之,恐怕是‧‧‧「門縫裡瞧人」。

一、我在臺時親眼目睹該場比賽臺灣選手喉部遇襲電視轉播。

二、我返美前也親眼目睹鄭大為返國後言行之電視轉播。

三、我是跆拳道黑帶,不是國手,但賽事無數,規則我懂。

四、除上述之外我並未受任何輿論影響,可以說其他任何報導沒聽到也沒看到。

版主還要「??」嗎?本衲以為,連「謝謝指教」都算是無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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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鮮師那兩個問號是什麼意思
2010/03/23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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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人說清楚證清楚了鄭大為荒謬至極的"黑判" --- 不是"誤判"。

在另一方面,除非有人相信我們那位選手當時喉部被擊傷是子虛烏有之事(子虛烏有包括造假),否則不應該有人認為鄭大為"誤判"。

衹要當場當時能確認我們那位選手喉嚨被擊是真,鄭大為的那個判定當場當時就足以被確認為"黑判" --- 是個瞎子判定,是個黑心判定。 --- 曾志朗當場當時的雷霆之怒是完全正常的,因為曾志朗的眼睛明,心不黑,如正常人。

還有別的可談可論,但先必須認可我以上所述所論為實為真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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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 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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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以載道就好
2010/03/23 05:42

鄭大為當然不是人民公敵,誰這麼說了?你的題目不無煽情之嫌。他當然也不是因為誤判而受懲處,你的文有矯枉過正之處,何況跆協的「枉」也並不枉,你的「正」也不怎麼正。

先從所謂誤判開始講起。鄭大為說他確實聽見拳頭打在護具上的聲音,所以應該是滑上去擊中喉部;雖然畫面看起來並非如此,但我勉強可以接受。現場聽的總比電視聽的清楚,這我無可辯駁。電視上並沒有擊中護具的聲音,而那種聲音是很大的。我練過跆拳近十年,打人被打無數次,那種聲音比擊中沙包還大。

不過擊中喉嚨就是犯規,就像踢足球時球碰到手就是犯規一樣,故不故意不是重點。鄭大為有因此判韓國選手犯規嗎?如果韓國選手當時被判犯規,而且是蓄意,他是必須出場的。若非蓄意,他會被扣分;我國選手還行的話,勝負未判,比賽應繼續下去。

鄭大為有聽到拳頭擊中護具聲,他沒看見我國選手喉部被擊、痛苦倒地嗎?鄭大為是不是盲人?喔對了,他還很聰明的說過,他人在電視鏡頭的另一邊,所以沒看見擊中喉部。怎麼,沒看見就沒發生是不是?喉嚨被擊中做得了假嗎?現場調看錄影行不行?有技術上的困難是吧?

鄭大為回國後那副囂張剽悍的樣子至今仍歷歷在人耳目。即使鄭大為沒有誤判,跆協當然也還是可以處分他。場子上裁判說了算,跆協裡當然也是跆協說了算。更何況鄭大為自己誤判,錯誤在先,有錯不認,回來後還蠻悍無理,難道大家只能將他奉若神明,一切他說了算,拿他無可奈何?你有你說了算的場子,人家也有人家說了算的時候!

你的文裡似是而非的情緒語言實在太多。雖然你我素未謀面,我對你向有耳聞,從前也拜讀過幾副尊帖,一直以來印象中是為文筆上乘之人,但下面這些字句委實令人嘆息:

『就是被停權三年,慘!

這種解釋實在蠻難令人接受

還是認為判韓國得分就是罪過?

這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也忘了衡平一下愛國情緒之後,是否該留有公平的運動精神

難道台灣也想要有樣學樣,還過之而無不及

武術精神,不是愛國情操的下位概念

還是應該改稱愛國武德

鄭大為並非全民公敵』

與其「文起八代之衰」,何如「文以載道」?把事實說出來,不加油添醋,不煽風點火,事情是怎麼樣就怎麼樣,豈不甚好?

JC鮮師(kf0630) 於 2010-03-23 08:13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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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衲之帖,鮮師給了 --- 而且衹給了 --- 兩個問號
2010/03/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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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kf0630/3876234?raid=3232911#rep3232911
不知鮮師那兩個問號是什麼意思
回應文章: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文章創作》鄭大為,並非全民公敵
發表時間:2010/03/23 09:26

下面有人說清楚證清楚了鄭大為荒謬至極的"黑判" --- 不是"誤判"。

在另一方面,除非有人相信我們那位選手當時喉部被擊傷是子虛烏有之事(子虛烏有包括造假),否則不應該有人認為鄭大為"誤判"。

衹要當場當時能確認我們那位選手喉嚨被擊是真,鄭大為的那個判定當場當時就足以被確認為"黑判" --- 是個瞎子判定,是個黑心判定。 --- 曾志朗當場當時的雷霆之怒是完全正常的,因為曾志朗的眼睛明,心不黑,如正常人。

還有別的可談可論,但先必須認可我以上所述所論為實為真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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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0-03-23 10:52 回覆:
帥呆了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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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以載道就好
2010/03/23 05:44

JC鮮師鄭大為,並非全民公敵

http://blog.udn.com/kf0630/3876234#reply_list

鄭大為當然不是人民公敵,誰這麼說了?你的題目不無煽情之嫌。他當然也不是因為誤判而受懲處,你的文有矯枉過正之處,何況跆協的「枉」也並不枉,你的「正」也不怎麼正。

先從所謂誤判開始講起。鄭大為說他確實聽見拳頭打在護具上的聲音,所以應該是滑上去擊中喉部;雖然畫面看起來並非如此,但我勉強可以接受。現場聽的總比電視聽的清楚,這我無可辯駁。電視上並沒有擊中護具的聲音,而那種聲音是很大的。我練過跆拳近十年,打人被打無數次,那種聲音比擊中沙包還大。

不過擊中喉嚨就是犯規,就像踢足球時球碰到手就是犯規一樣,故不故意不是重點。鄭大為有因此判韓國選手犯規嗎?如果韓國選手當時被判犯規,而且是蓄意,他是必須出場的。若非蓄意,他會被扣分;我國選手還行的話,勝負未判,比賽應繼續下去。

鄭大為有聽到拳頭擊中護具聲,他沒看見我國選手喉部被擊、痛苦倒地嗎?鄭大為是不是盲人?喔對了,他還很聰明的說過,他人在電視鏡頭的另一邊,所以沒看見擊中喉部。怎麼,沒看見就沒發生是不是?喉嚨被擊中做得了假嗎?現場調看錄影行不行?有技術上的困難是吧?

鄭大為回國後那副囂張剽悍的樣子至今仍歷歷在人耳目。即使鄭大為沒有誤判,跆協當然也還是可以處分他。場子上裁判說了算,跆協裡當然也是跆協說了算。更何況鄭大為自己誤判,錯誤在先,有錯不認,回來後還蠻悍無理,難道大家只能將他奉若神明,一切他說了算,拿他無可奈何?你有你說了算的場子,人家也有人家說了算的時候!

你的文裡似是而非的情緒語言實在太多。雖然你我素未謀面,我對你向有耳聞,從前也拜讀過幾副尊帖,一直以來印象中是為文筆上乘之人,但下面這些字句委實令人嘆息:

『就是被停權三年,慘!

這種解釋實在蠻難令人接受

還是認為判韓國得分就是罪過?

這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也忘了衡平一下愛國情緒之後,是否該留有公平的運動精神

難道台灣也想要有樣學樣,還過之而無不及

武術精神,不是愛國情操的下位概念

還是應該改稱愛國武德

鄭大為並非全民公敵』

與其「文起八代之衰」,何如「文以載道」?把事實說出來,不加油添醋,不煽風點火,事情是怎麼樣就怎麼樣,豈不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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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2] 評論2010-3-18蔡正元〈完全廢除死刑並非歷史潮流〉,兼談【殺人償命】 b
2010/03/22 22:15

b.

在兇殘殺害無辜的情況,被殺者死得冤而且死得慘,但殺人者被執行死刑卻死得不冤,殺人者伏法當然賠還不了被殺者的性命,因為死者不可復生,真正的公平已經不可得,但大家覺得這樣的結局至少做到了表面上的公平,而且認為這是很起碼的合理。在處理人際紛爭的時候,公平是最重要的原則,而且判決必須合理合情 -- 合於眾人之理和眾人之情。對兇殘奪人性命者,人民都希望法官判以死刑,法官也這樣判了,以直報怨,以命還命,殺人償命,在這種時候人民之理加上人民之情就是人民之法。在“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時候,連皇帝都救不了這個罪犯。欠債還錢不是意識形態,殺人償命又怎麼會是呢?

【殺人償命】不過是個簡單方便的措辭,至少在現代,自衛殺人原則上無罪,但殘酷殺人或連續殺人就當然適用【殺人償命】這條“天理”,而天理不外乎正當而且合乎公義的人理與人情,而且這裡的【殺人償命】的本意不過是【殺人者死】這個基於【罪刑求其相當】的普世事理。政治和社會方面的“天理”很多,因時空而異,有些進了法條,但有些連現代國家的憲法裡都不會出現,卻重要極了,比方【人民革命權】和【公民不服從】。當然,你可以說這些都是意識形態,事實上連【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也是意識形態。【3 + 5 = 8】不是意識形態,所有的攙進了情感而有人服膺的定型言說都是意識形態,所有的道德條目都是意識形態,不過意識形態的確有高下之分,道德意識形態也有高下之分,這個道理就無需細說了。【殘酷殺人應處死刑意識形態】強固結實,貫通中外古今,【廢除死刑運動意識形態】道理空洞欠通,前者在審慎施行下並無濫施死刑的風險,後者則隨時在縱容殘酷殺人的罪犯,二者之高下優劣乍視而可分。

蔡正元這篇文章不到一千字,思維嚴謹暢順,內容極好,除了上舉以及他對【普世價值】的定義之外我都贊同並且讚賞。文章寫得很漂亮,字句乾淨。我替他刪掉了幾個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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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31800436,00.html
觀念平台 - 完全廢除死刑 並非歷史潮流
2010-03-18 中國時報 【蔡正元】 (作者為國民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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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0-03-23 04:25 回覆:
幹嘛刪人家幾個逗號?我倒覺得你自己該多加幾個逗號。你的思維嚴謹、文字精鍊是出了名的,道理上嘛可與本衲媲美,可是句子太長了,記性較差的人一句話讀到後面已經忘掉前面,簡直折騰人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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