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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6 18:19:02瀏覽205|回應0|推薦1 | |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案」等七項法律修正案,增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可以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規定的雇主將被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服法三讀 增訂規範 依規定,未來雇主如果要問應徵者如婚姻、生育等問題,都會被視為個人隱私,與就業無關;但若像是招募兒少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雇主仍可以詢問求職者是否曾有性犯罪、性騷擾等前科紀錄。 資料來源:2011/11/14 自由時報 曾韋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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