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4/24 22:01:49瀏覽424|回應0|推薦0 | |
為保護國內產業的營業秘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及民事賠償範圍;意圖攜出境外使用者將加重處分,未來雇主須併同受罰,並採告訴乃論,可事先調解,防止公權力不當介入。 智財局表示,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明(13)日將與國科會、產業界、法務部、公平會等部會討論,預計4月底召開公聽會,經濟部也將此法列為今年度優先推動法案。 近年國內產業界陸續發生嚴重營業秘密外洩案件,聯發科因離職員工帶槍投靠新任職公司,損失金額至少上百億元;曾任台積電前研發部門資深處長梁孟松遭南韓三星挖角,由於涉及商業機密等問題,迫使台積電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以求自保。 國內雖有營業秘密法,卻長達15年未修訂,已跟不上國際潮流,加上條文未納入刑責,無實質嚇阻效果。因此,智財權律師、立委李貴敏針對營業秘密法提出第10條之1的修正草案;智財局則大幅翻修整部法令。 智財局副局長朱興華表示,目前已初步完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針對以不法手段取得、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以及離職員工不當洩密等嚴重侵害的行為,增訂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對意圖將營業秘密攜出國外使用者,也加重處罰。 朱興華指出,草案也新增「法人兩罰規定」,若受雇人與法人(雇主)等觸犯刑事處罰,雇主須併同受罰;另在民事部分,由於損害賠償額計算不易,特別增訂法定損害賠償額10萬元至5,000萬元。 李貴敏提出,侵害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不法利益超過100萬元罰金上限,以其不法利益作為罰金上限,還要加上刑期或併科罰金,才能有效嚇阻營業秘密外洩發生。 智財局版本與李貴敏版本皆主張「告訴乃論罪」,為避免公權力不當介入,須由當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或進入司法程序前,雙方可先調解,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資料來源:2012/4/12 經濟日報 徐筱嵐 |
|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