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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開始封殺金恒煒
2009/11/03 00:00:42瀏覽455|回應0|推薦1

媒體評論58

 

台北地方法院上週六判決,專欄作家金恒煒,須賠償馬英九夫人周美青「名譽損失費」六十萬台幣並登報道歉;因在去年大選前的一場造勢會上,金恒煒曾引述一本書的資料,指周美青在美國哈佛期間,曾偷竊圖書館報刊。

台北地院的這項判決,給人的強烈感覺是,法官不僅維護當權者、替馬英九做「打手」,更明顯挑戰、踐踏言論自由的原則。在新聞自由度相當高的美國等西方國家,早就對這樣的名人和權力者狀告誹謗案,確立了明確的裁決標準。

如美國最高法院四十年前就在裁決一名警察局長狀告《紐約時報》誹謗案時,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則」: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一般平民不受這個限制)要告誹謗,必須提出三種證據,第一,報導與事實不符;第二,對當事人名譽造成損害;第三,有「事實惡意」,即事先知道不是事實,或不加核實而有意陷害當事人。

最高法院還裁決,舉證責任在原告,而不是被告。這是一項巨大的有利於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決定。目前全世界民主國家幾乎都採用的「三原則」,做為總統夫人的周美青(不僅是公眾人物,更有相當權力)就必須提出:第一,指控與事實不符。不是由被告提出證據,而是由周美青自己「舉證」,證明她在美國哈佛期間沒有偷過報刊。

第二,她要證明,這個指控對她名譽造成「損害」;不是她自己感覺怎麼樣,而是諸如因此發生婚變,或丟掉工作等實質損害;

第三,即使前兩項能做到,周美青也難以證明對方是「有意陷害」。怎麼證明對方事先有預謀?美國最高法院,就是盡最大努力不讓「權力者和名人」輕易打贏官司,由此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

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當然很可能因此付出被人誹謗和污名化的代價;但因為他們是名人,就有很多機會上媒體,澄清自己。美國最高法院的這種裁決,就是寧可讓權力者和名人付出這種代價,也不要出現批評者因可以被輕易懲罰而噤聲導致新聞和言論自由受限,造成整個社會的損害。

總統夫人狀告一個專欄作家,在美國是完全不可想像的。別說第一夫人,就是美國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麥肯,被《紐約時報》沒有「明確消息來源」地指控有婚外情,麥肯也沒有去告報紙,就是因為美國最高法院有那個「三原則」,他沒法打贏官司。當然,麥肯的「名譽」因此可能受損,但美國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卻受到了保護,這才是美國的法官和民眾更看重的。

馬政府上台後,國際無疆界記者組織發佈的全球新聞自由度排名,台灣已從36名,大幅降至59名;而今天馬英九夫婦對一個評論家的這種打壓、封口,將使台灣的排名,更會下降。更嚴重的是,它將造成一種肅殺的氣氛:你們誰敢「污衊」國民黨高官,就讓掌控在該黨手心裡的「法律金箍棒」給你們顏色看。

【摘要11.2.2009自由 曹長青】

參考資料:

美國法律 限制官員打誹謗官司

NCC變成了瘋兮兮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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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arkKnight&aid=346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