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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致中、高志鵬到林益世
2013/05/02 00:23:20瀏覽4624|回應6|推薦50

引用文章報告總統,交通部有人瀆職!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結果台北地院認定不構成貪汙及洗錢,輕判七年四個月,不但令檢方失望,也讓支持廉政的人民失望,更讓此案影響深遠。

台北地院認為,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向中鋼、中聯喬合約,因中鋼、中聯為私人機構,不適用實質影響力,判決貪汙指控無罪。由於所謂「實質影響力」在法條上有很大的模糊空間,法官認事用法標準不一,形成法律上的漏洞。

之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和助理姚昇志兩人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協助民間企業承租並獲讓售公用市場用地從中索賄,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法官也認為高志鵬的關說並無發揮實質影響力,就算高、姚兩人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在品德上足以非議,卻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後判決兩人無罪。

同樣依照罪刑法定主義,貪汙罪只能處罰公務員的公務行為,法官認定林益世拿錢喬事屬於「私經濟行為」而非「公務行為」, 結果判決成為「行賄有罪,收賄無罪」,不談違背立法的精神和用意,也挫折台灣推動廉政的目的。

還有捲入扁家弊案的陳致中、黃睿靚,當初也是採取類似辯護策略脫身,然而平心論析,陳致中的貪、洗錢罪,應是陳水扁、吳淑珍的人頭共犯,不像林益世握有實權,出面犯行,罪同扁珍。高志鵬亦然。

但陳致中等人以五十步笑百步之姿,疑問林益世貪所得,更令人不恥。陳致中花了台幣四千七百萬元,以一家投資公司名義,在紐約曼哈坦購進一處公寓,代為設立這間海外空頭公司的律師坦承「據稱是被用來掩飾貪腐所得」。這還只是匿藏海外的金山一角。

林案涉及立委喬事不算職務上行為的話,立委往後都可明目張膽"索賄"。其實從過去到現在,藍綠兩黨皆有立委和民代利用身份職務,假藉權限或機會獲取不法財務或利益,只在分贓不均或需索無度才會引爆揭發,暗盤交易早非秘密。

中鋼、中聯雖為私人機構,大家心知肚明其資金來源和政府補助,還是不能不買立委的帳,就連民進黨也從中撈得不少油水。再從陳啟祥蒐證錄音中聽出,林益世自稱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等內容,這不是利用職務圖謀私利是什麼?

比起高志鵬案,林益世案不能詭辯「政治迫害」或「司法迫害」,但多數人民眼睛是雪亮的,就國家的未來發展,人民對國民黨的期望遠高於對民進黨的期望,尤其給過機會讓民進黨執政之後,馬總統在2008大敗謝長廷、 2012大敗蔡英文,不是沒有原因。

所以不管是什麼黨,不管是什麼官,貪就該嚴懲!越是高位越要重判,以為殷鑑。藍綠兩黨都有敗類,若是縱放,只會落人把柄,延害台灣政爭。國民黨力求改革,此時不更待何時?否則日後藍綠交相賊,又成了歷史共業。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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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olMa&aid=7568245
 引用者清單(1)  
2013/06/02 06:51 【123酷媽這樣玩】 公款喝花酒與詐領研究費一樣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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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酷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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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票對1票 監院彈劾林益世
2013/06/15 13:43
監察院今天以11票對1票,通過監委周陽山、李復甸提案,彈劾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提案監委下午2時30分召開記者會。

監察院彈劾案由指出,林益世任職期間,假借權力,圖本身利益,而且沒有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保持品格的義務。林益世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因此依法彈劾。

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今天共12位監委出席,以11票成立、1票不成立,壓倒性通過彈劾案,並將林益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0611

監委:林益世假借權力圖利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監察院彈劾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監委周陽山說,雖然貪污治罪部分被判無罪,但林的言談確有「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

監察院今天以11票對1票,通過監委周陽山、李復甸提案,彈劾林益世。審查會主席、監委高鳳仙說,依公務員懲戒法,政務官只有申誡或撤職2種處分。

監院指出,林益世被控在秘書長任內,與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會面時,索賄新台幣8300萬元。特偵組認為林益世涉違背職務行為收賄、洗錢、對職務上行為要 求賄賂等罪,提起公訴。台北地院判決林益世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周陽山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林益世涉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部分,雖然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但依法院判決錄音譯文,林益世與陳啟祥言談,是為彰顯其職位確有相關影響能力。

周陽山指出,林益世言談中蓄意提及「中聯董事長的人事,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其實行政院就2顆印章而 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1顆印章,跟我1顆印章,2顆印章而已...」、「...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 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

監委認為,林益世這些言辭,足證其假借權力,以圖本身的利益,行為不當。

周陽山強調,雖然貪污治罪部分,林益世被判無罪,監委約詢林益世時,林益世也稱8300萬元是陳啟祥提的,不是他要求的,林益世承認,當時剛擔任行政院秘書長僅2、3個星期,「還在考量立法委員任內一些人脈經營的問題」,林益世也坦承作法不妥。

李復甸說,林益世如何犯罪,不是彈劾案重點,彈劾重點在於林益世運用自己的威勢、職位,包括2顆印章、3個人上班等言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中央社2013/06/11)

123酷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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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判多重 才符合人民期待?
2013/05/03 10:29

林益世案一審宣判後,媒體以「輕判」與悖離人民法律情感評價該判決。本案涉及的法律相當專業,我們憂心人民被媒體非專業資訊誤導,以致台灣民眾的「法感情」會對法治社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從各界對林案判決反應來看,令人好奇到底人民的法感情為何?從何而來?林益世要判多重才符合人民的法感情?多數民眾未必會仔細閱讀判決書內容,就算會閱讀,也未必有足夠專業能理解;民眾的法感情,可能主要源自媒體影響的結果。

民眾當然有法律情感,但在成熟法治社會,該情感應該是基於對人權基本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上,是構成要件明確的罪刑法定原則;同時對有心悔改者,在經過矯治後,給予其重返社會繼續生活的機會。司法制度唯有依循上述原則,方能獲得民眾認同支持,並建立威信。

令人遺憾的是,台灣民眾在媒體影響下,已逐漸朝未審先判、全民公審、嚴刑峻法的應報主義方向發展,這難道是台灣民眾希望的法律情感嗎?

林益世案法官未隨輿論起舞,堅持以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與嚴格的證據法則做出審判,拒絕接受經過變造的證據,我們難道不應給法官肯定?我們不希望民眾只是憑主觀感覺批評此判決。

若能平心靜氣看完判決書全文,其實可發現三位法官堅持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與證據法則,正是建立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礎。【2013/05/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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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社論-罪名非貪汙 量刑未從重 輕縱林益世
2013/05/03 03:15
台北地院昨日宣判林益世所涉案件指出,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刑法之恐嚇得利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共判刑七 年四個月,併科罰金一千五百餘萬元。其他被告,包括其妻其母,均判決無罪。消息傳出,社會初步反應,多認判決嫌輕,不符輿情期待。

     就所見資料加以觀察,不論是審判庭過於注重概念的糾纏以致於忽略社會通念,或是有意高抬貴手,在這樣一件社會矚目而涉及高層官箴的重大案件上,司法如此判決,確實令人有輕縱的疑惑與遺憾。

     不妨分從犯罪罪名的判斷與量刑標準兩個方面,來說明為什麼本案判決予人重案輕判的感覺。

     首先來談犯罪罪名的選擇。檢方起訴的罪名主要是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等。簡單地說,檢方所控者,為法定刑達到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之重罪,而法院判決則是認為,除了確已觸犯了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外, 林益世的犯行不能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罪名,只能論以《刑法》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而已。

     用一般人的話來說,法院認定林益世不是利用兼任執政黨大黨鞭的立法委員職務犯罪,也不是利用行政院祕書長的職務犯罪,而只是像一般流氓一樣恐嚇他人而謀取不法利益,但因為是公務員而得到這種犯罪機會,所以加重其刑而已。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法院認為林益世雖然身居要津,但不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所以不能適用《貪汙治罪條例》治罪。為什麼不是 職務上的行為呢?法院認為,林益世對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的經營層請託施壓謀利,固然是利用自己的黨政關係與政治影響力,但不是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行為或職 務密切關聯行為,即使他曾用立法委員名義出具便條要求經濟部處理,也曾在立法院院會時要求經濟部長注意中鋼的事,都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法院這樣的看法, 符合社會常情嗎?然而判決書卻說,這符合「一般國民的法意識」!

     法院又說,林益世任行政院祕書長時協助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續約並爭取加入中聯與中耀公司的契約而成三方契約,而要八千三百萬元的賄賂,也 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因為協助撮合契約不是祕書長的職務行為,即使林益世曾經說過可以如何藉用祕書長身分退回公文的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案,也不能 算是公務員利用自己職務藉勢藉端勒索的犯罪行為!問題是,行政院祕書長走到哪裡,誰不知道他的身分,只要不說出自己的職務,即使恐嚇他人取得違法利益,也 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那高層官員觸犯貪汙罪的成立條件會不會也太難了吧!然而林益世若非憑著當時的職位身分,又是憑什麼橫空出世撮合契約而強索賄賂呢?難 道法院的意思是說林益世只純粹是個流氓,不算是行政院祕書長嗎?判決關鍵是只要排除了職務上行為,就能不用《貪汙治罪條例》判以重罪,而只適用《刑法》上 的輕罪,輕到連《洗錢防制法》也用不上的地步。

     其次再談量刑的輕重。按照法院的邏輯,本案不是公務人員收受賄賂,而是一般犯罪,因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才加重其刑。也就是說,其實本 案已經算是輕罪重判了。然而即使是順著法院的邏輯說話,本案依然是判決過輕。法院深知林益世歷任要職,位高權重,試問,以此身分犯下幫派大哥常犯的恐嚇牟 利罪,該不該處以最重之刑?恐嚇牟利罪最重應判五年,公務員身分應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也就是可處七年半徒刑;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重可處三年,加起來可以重 到十年以上。現在法院只處七年四個月。其中恐嚇牟利罪的量刑約是三年四個月,僅是中等刑度。然而法院在判決中責備林益世犯罪無非係為滿足自己權勢與金錢慾 望,「俱無足憫」;又說他於犯罪之後「一再避重就輕,推諉卸責,難認已有悔意」,既然如此,為何卻先在罪名上從輕發落,復在量刑上不從重處罰?

     我們無意代替法院從事事實認定,純從已然揭示的判決本身邏輯出發設問,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再在上訴審中看到足以釋疑而令社會服氣的司法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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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凸槌 法官輕判林益世!
2013/05/02 11:31

林益世被判七年四個月徒刑,要怪法官輕判嗎?與其怪法官,不如問問特偵組,當初為何連陳啟祥變造剪接的錄音帶都拿來當證據,難道特偵組只能靠陳啟祥辦案?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汙案,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建請法官判處林益世無期徒刑,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卻宣判林益世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且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舅舅沈煥章、沈煥瑤被訴洗錢均無罪。

這樣的結果,與民眾預期天差地遠,但也是特偵組起訴時就埋下的因果,未來林益世二審刑期還有機會再打折!

當初,特偵組是依《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林益世,但經台北地院調查後認定,林益世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中所定,公務人員「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等狀況;一 則是中鋼、中聯雖由公股主導,但並非國營事業,其次,法官認為林益世所為各項請託行為,並非所謂「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檢察官指控的《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公務人員收賄。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林益世為圖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的答謝,對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以揚言「撤換金崇 仁」及「金崇仁交往複雜」等方式施加恫嚇,讓中鋼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前董事長翁朝棟及金崇仁心生畏懼,因此觸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 恐嚇得利罪,判林益世徒刑五年六個月。

同時,法官也認為林益世未恐嚇陳啟祥,因為陳啟祥曾變造對林益世的錄音帶,在法院調查時,陳啟祥又說不清楚林益世如何恐嚇,因此林益世被控有關《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部分無罪。

然而法院也認定,林益世有一五八○萬元財產來源不明,林益世辯稱不是他的財產,法院並不採信,所以林在財產來源不明部分被判兩年。最後法院裁定,林益世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合併判處七年四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五八○萬元。

林益世從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變成一審判七年四個月徒刑,要怪法官輕判嗎?與其怪法官,不如問問特偵組,當初為何連陳啟祥變造剪接的錄音帶都拿來當證據,要法官怎麼判?更何況特偵組對中鋼其他爐渣業者弊端部分,也毫無進展,外界也不再注意。難道特偵組真的只能靠陳啟祥辦案?請特偵組好好加油!(新新聞
第1365期 /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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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我管 印章我蓋」…只算恐嚇
2013/05/02 00:32

「國營事業人事是我決定的,國庫印章也是我在蓋的!」林益世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說他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操控公營事業;但法院認為沒喬成合約,膨風不能認定是藉勢索賄,不構成貪汙。

特偵組認為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替陳啟祥喬合約,續約時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果,構成兩個貪汙罪。但台北地院僅認定,他在立委任內收錢施壓中鋼及中聯,構成刑法的公務員假藉職務恐嚇得利罪。

判決指出,林益世利用立委職務,對經濟部選派的中鋼或中聯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向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總經理鄒若齊揚言要撤換中聯總經理金崇仁,原本被評核不合格的地勇公司重新被評為合格廠商,取得部分轉爐石承購權合約。

合議庭認為,中鋼中聯是民營公司,縱使有官股,本質上仍是民營公司,鄒和翁也不是公務員;就中鋼中聯而言,雖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但這個影響力是來自於林益世豐沛的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立委職務行為並無關係」。

林益世請託時,雖向當時經濟部長施顏祥稱「有件中鋼的事請你注意一下」,但事後未再追蹤處理;施顏祥亦未向中鋼中聯詢問囑託,中鋼中聯也沒有任何人事調整。

判決指出,林益世的行為僅在使請託事項能順利轉達給中鋼中聯知悉而已,這樣的請託不是「職務行為」,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至於林益世被控向爐渣業者陳啟祥索賄八千三百萬元,台北地院認定是陳啟祥主動找林益世「喬」合約,但沒有喬成;就算林曾向陳啟祥要八千三百萬元做為喬合約的代價,也與他的行政院秘書長職務無關,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的貪汙罪。【2013/05/01 聯合報】


123酷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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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不能因國民情感 就判林貪汙
2013/05/02 00:29

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汙罪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說,「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合議庭堅守罪刑法定原則,願意接受大家檢驗。

受命法官紀凱峰也說「拋開藍綠,回歸法律」,強調合議庭依法審判,沒有人能干預。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的行為是「膨風」,藉由立委身分發揮影響力,但行為與職務無關,受影響的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經濟合約,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定義,因此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書特別就公務員收賄罪「職務行為」作了詳細闡述。判決指出,公務員收賄罪所定的「職務行為」範圍,不以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為必要,只要公務員的行為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務,且有密切關聯者」都包括在內。

合議庭表示,收賄公務員不論是藉由自己的職務行為、或是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級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為,例如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皆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定義。

如果收賄公務員僅是單純藉由與職務權限無關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脈發揮影響力,所作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縱使對他人的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影響,亦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當然不構成貪汙罪。【2013/05/0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