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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誰的罷免案?
2006/06/28 00:31:33瀏覽1479|回應0|推薦1

 

在網路上沉寂了一陣子,許久未對時事發表看法, 6/27 甫結束的總統罷免案,讓我的批判性格又不禁顯露出來。

台灣難道真已失去是非嗎?從罷免案一路至今,我看不到人民的聲音,媒體版面充斥著盡是政治人物的說辭、名嘴荒謬的評論以及各黨民意代表的胡鬧。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選舉權與罷免權這一放一收均是人民的權力才是;透過選舉權我們將國家的代理權「放出去」,而罷免權則是憲法賦予人民針對不適任的代理人隨時「收回」的權利,如今我們的權利放出去了,想要收回,卻遇到了重重阻礙,一是這些政治人物、民意代表,另一則是憲法體制。

第一、「罷免焦點模糊」:

檯面上藍綠政治人物將罷免案簡化為「藍綠對決」,模糊人民訴求罷免的焦點在於貪腐及弊案,他們亦不知罷免的權利在於人民,這些政治人物何以知曉泛藍民意中沒有反對罷免的、泛綠民意中沒有贊成罷免的?更荒誕的是,弊案、貪腐疑雲未清的陳總統竟喊出「保衛本土政權」作為辯護,試問,何謂本土政權?只因領導人的省籍而斷定嗎?陳水扁不但再度操弄民粹主義伎倆已是司馬昭之心,而且再度以二分法製造本土、非本土,愛台灣、不愛台灣的省籍對立,就算 6 年道歉 14 次 (http://mag.udn.com/mag/abian/storypage.jsp?f_ART_ID=36175) ,道歉再多也一樣未見其悔意。怎能不說這是一場訴求被模糊的罷免鬧劇呢!

第二、「人民權利被視如糞土」:

在罷免案表決的過程中,民進黨由黨魁率領下,全數立委放棄投票未進場行使投票權,這則是視民意如糞土!罷免案有兩項選項:「同意」與「不同意」,身為由人民選舉委任的民意代表,竟然放棄代表人民反映民意的權利,罷免案針對的是「陳水扁」個人的信任與不信任投票,並非對民進黨的信任投票,民進黨何必躡手躡腳?民進黨又為何不進場代替人民行使投票權?無論是同意或不同意,至少代替人民行使權利,放棄投票權,那麼,人民委任這些民代的意義何在?難道民代的存在就是為了政黨操作政治利益、袒護領導權力中心的工具嗎?民意在此次罷免案中蕩然無存!

第三、「權利放出去易,收回來難」:

從今次罷免案我們也可以看出台灣的憲法的確大有問題,人民能夠很輕易的直選總統,將權利託付於代理人,然而當發覺代理人不適任時,人民卻無法輕易地將我們手中的權利收回來。

這裡有兩點可以思考,就積極面而言是憲法的設計: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憲法規定罷免案交付人民公投的門檻必須超過立院人數三分之二,的確為高門檻,以今次罷免案為例,縱使投票結果同意過半,不同意者為零,仍無法順利通過罷免案,交付人民公投,這無疑是對人民罷免權的一種高設限,機關首長、民代可以輕易的從人民拿走權利,人民卻得費千辛萬苦還不一定能收回權利;憲法對罷免案交付公投的門檻是值得思考的一點。

另外,消極的來說,則是人民必須要思考:今後是否要更審慎思量所「放出去」的每一張票、每一個權利,因為就台灣憲法對罷免案高門檻的設計,推敲原因,不無穩定國家政局的考量,若由此出發,人民是否真要「選賢與能」,否則,看走了眼,深受其害的還是賦予他們權利的人民。

然而,比較世界各國政治人物,似乎要選「賢」與「能」還真得靠運氣,人民似乎總在壞蘋果中做選擇,由此觀之,中華民國台灣若真要自詡為一個民主憲政的國家,那麼,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罷免權的高設限,是否應該重新修正、思考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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